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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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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峰 《水运管理》2003,(1):24-27,39
五、 我国无船承运人的概念首先出现在2001年12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以下简称<海运条例>).该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相似文献   

2.
郭峰 《水运管理》2002,(12):22-25
一、“货运代理”英文通常翻译为FREIGHT FORWARDER或 FOR-WARDER。FORWARD的意思是发送(货物等)、转送、转交(信件等)。FORWARDER一词想必是航运习惯用语,词典中没有相应的用法。如果按照传统的英语用法动词加“ER”而成为名词来直译的话,应该是发送人、转送人、转交人,进而可以引申为运输业者、运  相似文献   

3.
佟黎明 《世界海运》2004,27(6):40-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比较详细地规定了无船承运业务管理制度,但对货运代理制度却没有涉及,本文试论述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并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4.
2002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者和业务活动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在《条例》出台前,我国一直没有对无船承运与货运代理进行严格的区分。有的货运代理人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兼具无船承运人和代理人双重身份,既以无船承运人的名义赚取运费差价,又以代理人的名义赚取佣金,在财务核算上也经常混淆,造成了  相似文献   

5.
6.
无船承运人法律制度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无船承运人,是指没有船舶等运输工具,但是与货主订立运输合同,接受货物,签发单证,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灭失和损坏负有责任,而货物的实际运输由实际承运人完成的人.  相似文献   

7.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俗称无船承运人,是在现代条件下因航运企业的分工细化而出现的新概念。新概念不意味着是新行业,其实,这种行业已经先于它的正式称谓而存在多年了,只不过是一直没有一个准确的称谓罢了。长期以来,人们对无船承运业务经营,笼统地称之为货运代理人。由于这个原因,人们难以弄清他们的确切法律地  相似文献   

8.
唐潮 《世界海运》2001,24(5):32-33,35
分析了国际贷运代理人充当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后,因实施的具体法律行为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9.
我国无船承运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船承运人制度是近年来我国确立的一种新的制度,它确立了无船承运业务的涵义、特征和提单责任。但是,作为一种新制度,它存在许多的问题。本文就我国无船承运人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几点对其发展可行的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标志我国国际海运管理立法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其中,对无船承运业务的规范,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并给予了积极的评估。到目前为止,全国登记NVOCC企业已超过1200家,其中,境外企业近200家,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约160家,外商独资35家;按地区来分,上海300多家,深圳100多家,青岛近80家,天津70多家,广州60多家,北京50多家,厦门和大连均超过40家。  相似文献   

11.
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之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智祥 《集装箱化》2002,(11):19-20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及运输组织形式的发展,我国的很多国际货运代理人已由最初单纯地作为代理人,接受进出口商的委托,仅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包括报关、报验、报检、租船、订舱、代办仓储等与国际货物运输服务相关的业务,发展成为不公开委托关系而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签订合同等,有些甚至以独立经营人的身份,诸如无船承运人、短途运输经营人、仓储经营人等开展经营,将其服务范围延伸到整个货物运输和分拨过程,为货方提供包括传统货代服务在内的一揽子综合服务.  相似文献   

12.
美国COGSA1999草案在许多方面对1936年COGSA作出了重大改革,提出了一些新的概念,关于“承运人”的概念就是其中引起最广泛争议的革新之一。COGSA1999草案将承运人细分为契约承运人(contracting carrier)、履行承运人(performing carrier)和海运承运人(ocean car-rier)。无论哪类承运人,其与货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等关系的调整均适用COGSA1999草案,并且无论它们与货方的运输关系最终体现为违约还是侵权。  相似文献   

13.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及其发展 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在国际货运市场上,处于货主与承运人之间,接受货主委托,代办租船、订舱、配载、缮制有关证件、报关、报验、保险、集装箱运输、拆装箱、签发提单、结算运杂费,乃至交单议付和结汇。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形成,是国际商品流通过程的必然产物,是国际贸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4.
国际货运代理民事赔偿责任初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国际货运代理在国际贸易运输中的作用日趋增强,涉及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争议也在增多,解决国际货代的赔偿责任的难题,须先确定其在不同事务中身份,再根据其不同身份相应的适用的法规以认定其责任标准.  相似文献   

15.
唐潮 《世界海运》2001,(5):32-33
分析了国际货运代理人充当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后,因实施的具体法律行为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6.
杨志刚 《集装箱化》2001,(10):21-23
1 国际货运代理人充当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之定位 国际货运代理人一词,国际上虽没有公认、统一的定义,但在一些权威机构出版的工具书中均有一定的解释.联合国亚太经社会的解释是:"货运代理人代表客户取得运输,而本人并不起承运人的作用";国际货运代理人协会对国际货运代理人作的定义是:"国际货运代理人是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取得货物运输的人,其本人不是承运人".  相似文献   

17.
分析了集装箱整箱出口货运代理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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