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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新的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背景和目前进程
1992年《汉堡规则》生效之后,国际海运界出现《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三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并存的局面。与此同时,中国《海商法》于1993年7月1日实施,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推行的是以《海牙一维斯比规则》为基础、包括若干《汉堡规则》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混合制度。北欧四国的《海上货物运输法》也采用了类似责任制度,美国则对是否加盟《维斯比规则》举棋不定。1999年修改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国会草案也有采用上述承运人责任混合制度的倾向。在上述情况下,可以说,上一世纪三十年代以《海牙规则》建立起来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统一的局面已不再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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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外交大会通过了《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并定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开放式签字仪式,将该公约命名为“鹿特丹规则”。这是继“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之后,第四个统一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经开放式签字加入,满足公约规定的缔结国后,该公约将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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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鹿特丹规则》与《海牙规则》《海牙一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等3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有关规定的比较,从承运人的角度论述《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责任基础、义务等方面的变化,指出其为了平衡船货各方利益,加重承运人的责任并重新构建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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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曾杰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7,(12)
一、制定新的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背景和目前进程1992年《汉堡规则》生效之后,国际海运界出现《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三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并存的局面。与此同时,中国《海商法》于1993年7月1日实施,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推行的是以《海牙—维斯比规则》为基础、包括若干《汉堡规则》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混合制度。北欧四国的《海上货物运输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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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很不统一,一方面有三个同时生效的公约--《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存在且同时作用于该领域,另一方面,各个国家从本国的政治经济利益出发选择或制定本国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导致了在实践中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识别上的困难和冲突,本文通过对承运人定义的比较和对班轮运输与租船运输下"各类人物角色"的分析来试图指出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常用的识别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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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海牙规则》(及《维斯比规则》),还是《汉堡规则》,或是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国内立法,承运人均有谨慎、合理管理船舶的义务。法律并不免除承运人因管船过失所应负的赔偿责任,如果管船过失行为与货物损失有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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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一起具体航运业务实例的深层次剖析,引起大副收据在海上货物运输中作用的思考,重点论述了大副收居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了“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可适用于大副收据这一论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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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有关法律、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对货物控制权的规定比较笼统和简略,缺乏可操作性的实际,根据《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对货物控制权内容、主体、行使及转让等方面的规定,结合具体案例阐述在航运实践中如何正确行使货物控制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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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部新颁《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沿革与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第一部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但该法的“总则”中明确规定,其中的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据此,交通部依据原《经济合同法》于1995年9月1日颁布并实施了《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为原《货规》),作为调整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依据。事实证明,原《货规》在处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法律关系中起过重要作用。 我国于 1999年 10月 1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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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多式联运中的延迟交付延迟交付,通常是指承运人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作为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没有在通常可能合理的时间内把货物交付给收货人。货物运输中,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和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中都有关于延迟交付及其赔偿责任的规定。海牙规则和海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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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by Sea),简称《鹿特丹规则》(The RotterdamRules),(下称《规则》)于2008年12月11日在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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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红军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1,(7):52-55
我国幅员辽阔,河海众多,存在着一个巨大的国内水路运输市场。水路运输活动需要有相应的规则进行规范,而我国除《海商法》对国际海上水路运输和沿海水路旅客运输进行调整外,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和内河的水路旅客运输以及港口作业基本上是没有专门的法规进行调整的。交通部制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港口货物作业规则》(以下简称新《两规》)填补了这一空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和港口作业无法可依的状况。《两规》是规范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和港口作业行为的具有很长历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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