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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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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承运人无单放货案件,法院总是倾向于让承运人承担所有的无单放货责任,而不考虑提单持有人的损失与承运人的放货行为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认为凭正本提单交货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承运人的绝对义务。但是,实践中的无单放货案件除了众所周知的原因外,很多是由于银行审单迟延或不当退单造成的,这时就不应当仅仅追究承运人的无单放货的责任,而应综合考虑买卖双方以及银行在其中的责任。本文就从承运人的角度分析银行退单导致的无单放货现象下的各方责任。  相似文献   

2.
陈琛  卢艳葵 《中国水运》2006,4(9):178-179
无单放货责任是因为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而产生的,所以涉及到无单放货海商纠纷案中承运人的识别、责任以及其免责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相似文献   

3.
李爽 《世界海运》2011,34(3):44-45
在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案件中,通常存在的一个焦点问题就是无单放货事实是否存在。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原告应就其主张的承运人无单放货承担举证责任,因而原告能否举证证明承运人无单放货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4.
郭峰 《水运管理》2001,(10):24-27
无单放货一般是指在卸货港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交付货物的行为。在卸货港,一般由承运人直接交付货物的情况不是很多,除非船边交货,而大多数是由承运人的代理人通过签发小提单(提货单)的方式交付货物的。无单放货,按照是否有承运人的指示,可以划分为有承运人明确指示的和没有承运人明确指示的承运人的代理人的无单放货。在签发了小提单后,承运人的货物交付义务是否已经完成?实际不然。因此,无单放货,按照放货的主体可以划分为承运人的无单放货和港务局的无单放货。在卸货港交付货物是承运人完成运输合同的最后一个环节,其…  相似文献   

5.
林颖 《珠江水运》2007,(11):34-37
提单经过了数百年的航海实践、惯例及海运事业的发展,已成为国际贸易和航运的基石。通过分析我国《海商法》以及国际公约的规定可知,承运人负有在目的港凭全套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定义务。但是近年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在海事审判中占据了很大的份额,已成为有关提单纠纷的焦点。长期以来,人们对有关于无单放货赔偿责任的几个方面有很大争议,本文主要分析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港口经营人承担因无单放货行为造成的赔偿责任的条件、责任主体、责任种类、责任范围等等。  相似文献   

6.
吴星奎 《中国水运》2006,6(9):255-256
国际贸易中因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遭银行退单是常有的事,然而一般此时船舶抵达卸货港已有时日,若承运人无单放货,卖方向承运人提起无单放货之诉,其诉讼时效究竟是以船舶抵达卸货港具备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还是以卖方银行被退单后持有正本提单向承运人主张交货之日起计算,司法实践中不无争议,笔者认为,从公平合理等角度分析,应以后者起算为宜。  相似文献   

7.
《水运文献信息》2006,(7):26-26
关于无单放货事实举证责任的分配 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大多发生在国外港口。考虑到从境外取证的难度和诉讼成本问题,要求无单放货案件的国内原告到境外港口去调查取证,在实务操作中确实存在很多困难。而无单放货案件的被告作为承运人,在目的港自然都有自己的分公司或代理机构,由被告来举证证明无单放货事实的不成立,似乎更为便利。  相似文献   

8.
袁斌 《中国船检》2003,(6):64-65
在航运实践中,由于船舶周转的快速性和提单流转滞后的时间差,承运人常常凭保函无单放货.这一做法在短线运输及石油运输中已非常普遍,据统计,班轮运输中存在15%无单放货现象,租船运输中则达到50%.承运人无单放货虽说是航运界的变通做法,但承运人如果在事后不能收回正本提单,正本提单持有人就可以就此起诉承运人要求赔偿货物损失,承运人往往难逃败诉之果.但是,一旦无单放货索赔发生承运人并非处于束手就擒的地步,仍有许多抗辩理由来获得胜诉,笔者总结以下五点:  相似文献   

9.
在国际贸易与海运无单放货纠纷中, 承运人几乎总是成为众矢之的,而提单持有人则似乎总有足够的理由取得胜利。本文则从实际案例出发,总结了几种最终由经常作为无单放货受害者的卖方,而非承运人承担损失的情况,提醒国际贸易中的卖方应设法真正保护好自己。  相似文献   

10.
钟明 《航海》2004,(4):34-35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在目的港因司法强制行为而灭失或被无单放货时,承运人并不能当然享受法定免责。如果,该司法强制行为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或承运人在货物将被强制放货的过程中没有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承运人理应对托运人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1.
孟琪 《中国水运》2006,4(5):181-182
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是目前法学界的热点问题.关于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大致有三种学说一是"违约说";二是"侵权说";三是"竞合说".本文分别针对这三种学说进行论述,并指出无单放货符合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最后明确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相似文献   

12.
潘燕 《航海》2009,(5):28-30
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即承运人的一项基本义务。违背此种义务,承运人要向正本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承担无单放货的合同责任。同时,对于未持正本提单而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提货人而言,则侵犯了正本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所享有的提单项下的货物权利。  相似文献   

13.
近些年来,在国际贸易中,境外买方使用FOB条款并指定境外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或货运代理安排运输的情况与日俱增.目前FOB条款的贸易合同已越来越多.有些被指定的境外无船承运人或货运代理存心不良,与买方串通一气,无单放货,使国内卖方钱货两空;也有些境外买方有意安排货运代理或无船承运人到国内来行骗.  相似文献   

14.
王蕾 《航海》2011,(3):27-28
本案作为一起涉外纠纷,准据法的选择是审理案件的前提。通常无单放货案件的原告选择的诉因是违约,而本案原告却选择了侵权作为追究承运人责任的基础。因此,在案件审理时应以侵权行为的冲突规范选择准据法。同时,在损害责任的认定上,亦不同于一般的违约责任,应当看承运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以认定其是否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5.
《水运文献信息》2007,(9):26-26
“提单代表货物本身”,已被公认为国际贸易和货物运输发展的基石。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凭正本提单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是各国《海商法》及相关国际公约一致的规定。但近年来,无正本提单放货,也称无单放货日趋普遍,相关理沦探讨和司法实践也一直无法统一。无单放货大量出现,除了故意欺诈,还有提单等单证流转跟不上船舶等原因。[第一段]  相似文献   

16.
袁晨 《水运管理》2013,(5):30-33
无单放货是航运实践中常见的十分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分析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及市场形成,在《鹿特丹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单放货的司法解释下,分别从凭副本提单和保函无单放货、目的港惯例或法律规定下的无单放货、按照托运人指示无单放货、目的港无人提货时的无单放货、提单遗失下的无单放货等5种类型,对承运人如何防范和规避风险给予一定建议。  相似文献   

17.
《水运文献信息》2005,(9):27-27
一注意 在租船合同谈判过程中或运输途中,尽量不要同意无单放货条款。建议承运人同意无单放货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出具一份标准格式(最好是承运人自行拟订)并有银行签字的保函。当然如果有可能,应尽量争取到租船人和收货人共同出具的保函。承运人要对保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足够谨慎的核实。  相似文献   

18.
本文首先提出了可以主张提单项下的权利的权利人是托运人、银行、提单持有人,而被告常多为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装卸公司、港口仓库和收货人等。其次,介绍了托运人凭正本提单主张权利的情况。再次,介绍了承运人的代理人的责任及无单放货行为是否构成越权代理,是否应单独承担责任。最后,介绍了无单放货纠纷中,托运人向收货人提出索赔的情况。并总结全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正本提单的托运人或提单的受让人凭提单以其违反运输合同可以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也可以以收货人侵犯其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为由诉其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9.
无船承运人风险及防控(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所及承运人,既包括实际承运人,也包括契约承运人。无船承运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风险,例如契约承运人风险,不合理绕航风险,货物损坏和灭失责任风险,错误与疏忽风险,第三者责任风险,相关罚款、关税与费用风险以及提单风险(包括倒签提单、无单放货、电放、套约、提单管理不善及提单欺诈等风险)。  相似文献   

20.
孙光 《世界海运》2013,36(6):41-43
[提要]1.如何确定卸货港无单放货的法律适用?2.如何认定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对卸货港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3.如何依据卸货港国家的法律认定承运人未履行交货义务?4.如何认定提单持有人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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