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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工作中的作用、效力问题,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目前,适用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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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在规定碍航物清除义务时,只规定了其经营人、所有人的义务,未规定碍航物致害人的义务。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在处理碰撞沉船内河交通事故中,不利于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引用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对海事管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采取的责令碍航物致害人履行先予赔付义务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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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居尚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23(2):94-97
交通事故责任者的偿还能力属于民事赔偿能力,用刑罚来代替民事赔偿责任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相矛盾,无法准确认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没有任何意义,也严重影响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办理.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造成一定数额财产损失的责任者的刑事责任.对于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善后处理费用或财产损失无赔偿能力的,应当寻求其他途径补偿交通事故受害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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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配套法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对交通事故事实和形成原因作出认定,并确定当事人责任。如何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法律法规做了原则性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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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居尚 《重庆交通学院学报》2004,23(2):94-97
交通事故责任者的偿还能力属于民事赔偿能力,用刑罚来代替民事赔偿责任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相矛盾,无法准确认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没有任何意义,也严重影响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办理。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造成一定数额财产损失的责任者的刑事责任,对于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善后处理费用或财产损失无赔偿能力的,应当寻求其他途径补偿交通事故受害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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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勘查、调查后,对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专业性调查结论,同时也是确定当事人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重要证据之一。“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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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岸线范围是供航道部门实施建设养护、清障作业、工程施工及管理等所用.对于航道岸线管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均作了十分具体、明确的规定,由此可见,航道岸线范围和航道本体是不可分割的,并同样受到国家法律和法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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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有效地组织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工作,保障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资料准确、及时,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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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陈先生于2009年1月16日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因忙于处理各项工作,一直未依法续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10年9月27日,陈先生在上班途中,与行人曾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曾某6级伤残.交警认定:陈先生承担主要责任,行人曾某承担次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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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的现状
(一)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的性质
我国目前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办理分为两个阶段:一为由交警执行的事故处理阶段,包括调查取证、事故认定、行政处罚、民事调解;二为由法院执行的诉讼与审判阶段,包括民事、刑事的诉讼与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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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自1995年实施以来,在内河交通事故处理中还没有发挥作有秋其权威性,通过多方面论证,并以实例进行了分析,进而阐明了该 判定事故原因和责任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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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交通事故是水运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一个老生长谈的题,学们呕心沥血研究内河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及防范措施。在此,本人依据湖州航萄情况,浅谈引发事故的原因及对策,以祈同行的共同探讨,为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对策,作一些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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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道路安全法关于高速公路限速管理的规定,结合一级公路改建升级为高速公路后的道路特点、段落构成、线形指标、运行速度以及交通事故特征等,综合确定限速标准和速度管理方案,为今后一级升高速确定更加安全、合理的运营车速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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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半年前,我购买了一辆新车,但一直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4个月后,好友李某要求借用,碍于情面,我借给了他.不料李某却因车速过快撞死一名行人,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李某倾其所有还不够赔偿费用的一半,死者家属遂要求我赔偿.我认为自己与李某之间只是借用关系,且我对交通肇事的发生无任何过错,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对吗?读者:谢琳谢琳读者:尽管你并无过错,但你必须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一般为11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