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英国2015年《保险法》对传统的海上保险合同告知义务进行了重大改革,创设合理陈述义务取代主动告知义务。当前正值我国《海商法》修订前夕,应借鉴上述英国重大改革成果,用于解决我国海上保险合同告知义务制度存在的诸如告知义务模式滞后与规定事项不完善等问题。文章就英国保险法对海上保险合同告知义务制度的重大改革进行陈述与评析,以期为我国《海商法》的修订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2.
张艳 《水运管理》2024,(3):33-36
海上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系海上保险合同订立的重要基础,虽然我国《海商法》第222条和第223条对告知义务的范围及未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都作出了相应规定,但仍存在告知范围不明确的问题。分析海上保险告知制度的适用困境,结合相关司法实践案例,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我国海上保险告知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3.
《世界海运》2016,(10):41-44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从诞生时至今日已经走过了100多个年月,其主动告知义务模式的设定和据此产生的单一的救济方式长期运用于海上保险市场,历经世纪之长日渐显现出弊端,甚至被称为"不合时宜"。是以,《2015年英国保险法》应运而生,重塑了基于最大诚信原则而产生的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比较新旧告知义务的不同,并分析其对我国《海商法》中告知义务的完善的启示。  相似文献   

4.
根据我国《海商法》,在海上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负有告知义务.结合我国有关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告知义务的履行加以简要分析,认为在被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时,保险人同样有了解并评估风险的义务,否则将可能丧失主张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权利.  相似文献   

5.
杨志光 《中国水运》2007,7(4):263-264
海上保险中的基本原则,也即被保险人的重要义务与之一便是履行其告知义务。在实践中,被保险人需要告知的情况及其判断标准有着比较大的争议。本文作者试图结合英美案例与国内的实践,从被保险人告知义务应告知事项范围的界定与重要情况及其判断标准方面入手,阐述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6.
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不仅应承担合同后义务,也应承担合同前义务。海上保险合同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对诚信原则有着更高的要求,“最大”诚信原则就成为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保险人作为合同的一方自然也就要受合同前义务的约束。近几年来关于最大诚信原则的讨论很多,但对于合同前义务而言,主要集中在被保险人一方,且仅仅是告知义务而已,而对于保险人的合同前义务,则鲜有提及。因此保险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合同前义务,该合同前义务的范围如何,以及如何避免极端地强调保险人的合同前义务而造成对保险人的不公等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笔者将结合实务就上述问题谈一些自己看法,与业内人士一起讨论。  相似文献   

7.
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我国“保险法”,“海商法”以及相关的理论于实践,通过对劳氏案例进行的分析,辨析我国和英国对于海上保险告知义务规定的区别。  相似文献   

8.
将比例原则适用于保险法早有先例,英国在《2015年保险法》引入比例原则用于解决违法告知义务传统救济全有全无模式的弊端,对我国《海商法》海上保险合同部分的修改有很大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9.
章莹 《珠江水运》2005,(12):33-34
我国加入WTO后,国际贸易往来大幅度增加、航运市场快速扩大,海上保险的作用变得突出,海上保险立法的规范与施行已成当务之急.但目前我国除了<海商法>中仅有的一章对海上保险作出规定外,并无专门的立法.<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和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了海上保险的告知义务,由于立法粗疏、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已不能适应现阶段我国海上保险业的发展.本文从<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和第二百二十三条入手,主要借鉴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揭示了我国现行告知义务存在的一些立法缺陷,并提出了一点建议.  相似文献   

10.
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是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现行《保险法》第17条仅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而未涉及被保险人及投保人的代理人或经纪人等,这些都与国外许多国家的保险立法存在差异。论文结合国外保险立法的立法例,从理论上对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1.
刘丽芳 《中国水运》2006,6(10):247-248
最大诚信原则是海上保险合同的一项基本原则,如实告知义务是其主要内容。如实告知义务中“重要情况”的界定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本文结合英国法相关观点和判例对海上保险法中“重要情况”的界定进行了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12.
英国《2015年保险法》对原有的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进行了革新,保证义务的履行与违反的要件均发生了改变,责任中止制度和"与实际损失无关条款"创造了新的事实上的公平,带来新面貌的同时也引发了基于法条本身的新问题。本文以英国《2015年保险法》的改革举措为主线,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为辅,通过理论介绍的方式,从保证义务的定义、种类、法理基础、履行与违反的构成要件及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这六个方面构建了当前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新框架,最后通过历史的方法探寻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发展脉络并对改革后引发的新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艾素君 《世界海运》2004,27(6):35-38
保赔保险合同作为一类特殊的海上保险合同,“相互性”是其基础和灵魂。这种特殊性质决定了海上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在对其适用时呈现出不同的要求和表现形式。具体而言,当事人履行的告知义务内容更为详细,投保主体具有一定的限定性,损失补偿原则适用更为严格,近因原则在某些条件下有所偏离。  相似文献   

14.
刘怡如 《中国海事》2006,(11):24-27
根据被保险人的有限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只要如实回答保险人询问的所有事实,那么保险人就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保险赔偿:此外,适航保证是海上保险中最重要的默示保证,但船舶是否适航本身应属于事实问题,在认定船舶适航(适拖)后,保险公司即有义务作出保险赔偿。  相似文献   

15.
通过对施救制度中被保险人的施救义务、保险人的补偿义务和施救条款的应用等方面的论述,探讨了海上保险中施救制度的理论和应用,并提出在施救制度中被保险人的施救义务是第一位的,保险人的补偿义务则是第二位的,期望同业能准确理解和把握施救制度的内涵,予以正确的应用。  相似文献   

16.
告知义务定义。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情况向保险人如实说明的义务。我国《海商法》第222条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相似文献   

17.
《水运文献信息》2005,(10):26-26
就告知的范围来说,世界各国保险立法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无限告知义务主义”;一种是“询问回答主义”。一般来说,在保险业比较发达的国家,适用前一种,反之适用后一种。我国采用的是“如实告知混合主义”的做法,即在海上保险领域,采用“无限告知义务主义”,在普通保险领域,适用“询问回答主义”。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于重要情况的告知义务的范围采取的是“无限告知义务”。具体范围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投保人已经知道的重要情况;第二是在通常业务中投保人应当知道的重要情况。  相似文献   

18.
《世界海运》2015,(4):50-54
通过对《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68条的分析,以及与我国《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国际公约的对比,从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和立法目的等角度分析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中托运人所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对《海商法》第68条中危险货物的概念加以匡正。《海商法》虽未明确规定,但海上危险货物托运人违反特殊包装义务、告知义务、加标志标签义务,都要承担严格责任,而且承运人都可以行使第68条规定的货物处置权。  相似文献   

19.
王伟明 《世界海运》2004,27(3):35-37
就ISM规则的实施对海上保险的影响进行了介绍,规则对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默示保证、重要情况的认定及保险人举证方面产生的影响;在责任险方面,符合规则规定将是保赔协会作为承保责任险的条件。  相似文献   

20.
ISM规则对海上保险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讨论了实施ISM规则对海上保险的影响,针对其对海上保险中的船舶适航、举证责任、故意恶行、告知和陈述等方面的影响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