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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6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张丽  蒋志勇 《世界海运》2003,26(1):33-34
从航运实务出发,结合实践中承运人关于责任期间所遇到的问题,依照我国《海商法》第46条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就如何保障《海商法》第46条充分适用,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2.
3.
[原告]上海留得经贸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省泰州市轮船运输总公司[案情回放] 2002年8月5日,原告上海留得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留得经贸)作为托运人与承运人“苏拖371船队”的代表佟庭忠、花圣林签订了一份水路货物运输  相似文献   

4.
总量合同对海上货运合同自由的突破及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汪莉娜 《水运管理》2009,31(6):24-26
为适应航运市场发展,调整船货双方在缔结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时的法律平等关系,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已完成草拟工作的《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提出“总量合同”的概念,通过介绍总量合同的概念及背景,分析其扩大运输合同自由、打破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给航运市场及海商立法带来的影响,提出我国的相应对策:完善班轮市场监管,修改《海商法》引入“总量合同”概念。  相似文献   

5.
杨婵 《航海》2013,(6):13-15
在没有合同依据及交易惯例参考情况下,积载是由法律分配给承运人的义务;承运人可以通过约定FIOST条款等合同安排排除部分积载义务,但仅可排除与违反管货义务相关的一些损害后果,如装卸工人的野蛮操作而导致的货损等,不能排除与船舶适航义务相关的责任.因积载是与船舶适航紧密相关的重要一环,承运人仍应对与适航义务有关的积载问题负最终责任.[案情]原告(反诉被告):中国上海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外代)被告(反诉原告):南通江海通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通公司)  相似文献   

6.
目前所从事海上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少是在有租船合同下执行海上货物运输任务的。在租船合同下所签发的提单的情况有所不同,这些不同情况下所签发的提单所蕴涵的法律关系和其地位也各有不同。文章探讨了几种不同情况下作为与海上货物运输相关方如租家、船东、承运人、托运人、提单持有人等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和一些应该注意的事项。  相似文献   

7.
四、我国认定无船承运人身份的主要因素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为了区别和认定货运代理与无船承运人的合同性质及法律身份,一般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合同条款货运代理介入货物运输是基于货主的委托,无论其身份如何,货运代理和货主之间都存在合同关系,通过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来判断当事人的意图,从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这无疑是最为可行和合理的做法。  相似文献   

8.
任永舟 《集装箱化》2012,23(9):30-32
1.问题概述我国《海商法》第60条规定:"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  相似文献   

9.
张雯 《航海》2013,(3):16-17
承运人根据境外目的港法院生效的司法裁决或令状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可视为已完成货物运输合同下的交付义务,一般不应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但人民法院应综合分析境外目的港法院所作裁决的相关背景,若裁决有违我国  相似文献   

10.
依据国际上有关提单的法律、判例和著述,本文对影响海运提单承运人责任的相关因素进行了探讨。这些相关因素有外在因素、中介因素和内在因素。外在因素是指海运提单或提单法本身没有具体规定的内容;中介因素是指由于提单的使用而将外在因素和内在因素联结起来的因素;内在因素是指海运提单或提单法所作的具体规定。此外,本文还涉及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一些理论问题,如有关损害赔偿的债权人减轻损失的义务、间接损失和共同过失等内容。笔者写作的目的在于如何尽量减少船货双方因货损纠纷带来的损失,以促国际贸易和海运业的更大发展。  相似文献   

11.
信鑫 《世界海运》2011,34(4):29-31
承运人提供的干舱证书、空距报告可以作为证明交付货物数量的证据,在卸货港应采用与装货港统一的计量标准核定货物是否短量。保险人理赔正确与否不影响其提起代位求偿之诉,但要受权益转让范围与实际损失范围的限定。  相似文献   

12.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托运人的识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钧 《集装箱化》2012,23(1):28-34
托运人是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在订立和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过程中需要正确识别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托运人的识别看似简单,实际上却并不容易,即使是航运界和海商法界的专业人士往往也会作出似是而非的判断,不仅造成理论上的混乱,  相似文献   

13.
1案情经过2004年11月8日,原告与泉兴石化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购买1,386.762吨乙二醇,11月16日,被告承运该票货物从广东茂名泉兴石化至宁波镇海,11月24日,货物运抵镇海。由于航运过程中船舶设备原  相似文献   

14.
朱杰 《航海》2022,(1):11-13
[提要] 因承运人自身违反速遣、管货义务导致货损,新冠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并不构成合同免责事由.但如果客观上对采取减损措施造成影响,可相应减轻承运人的减损义务. [案情]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 被告:张成远 被告:淮滨县航运公司 2020年1月5日,案外人覃荆海与吉安市轮船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  相似文献   

15.
信鑫 《世界海运》2012,35(3):43-45
<正>[提要]如果代表承运人签发提单的代理人在签发提单过程中没有过错并已尽到合理谨慎义务,则不应追究其因签发提单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6.
<正>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以下简称《港规》)发布之后,出现了这样一种说法:现在,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已经完全确定,港口经营人与作业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按作业合同的约定,由《港规》进行调整。港口经营人不必再考虑运输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只需按作业合同履行就是。表面上看,这种说法也没有错。但是,如果因此就将作业合同与运输合同完全割裂开来,否认两个合同之间的内在联系,否认港口作业为水路运输服务的从属性,那就不对了。在实际运作中就有可能发生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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