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石丹  何丽新 《世界海运》2009,32(12):60-63
鉴于FOB条款在日益增长的涉台贸易中将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的趋势,涉台贸易FOB条款项下产生的卖方提单风险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而应当成为规制重点。而两岸海上运输的有关规定同时存在着托运人没有统一的识别标准、承运人签发提单对象不明确及交货的卖方是否有诉权等问题。  相似文献   

2.
该论文从案例出发,进一步区别FOB贸易条件合同下的托运人与实际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关系,用法律手段分析"在FOB条件下如何确定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和"船公司提单应该签发给谁"等一系列争议。对"卖方应该如何在FOB条款下自我保护"做出相关评价,并提议应把关注点放在进一步明确签发何种提单,才能更为精细地衡量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3.
提单是国际贸易中极其重要的单证,围绕提单形成的一套制度是现行国际贸易体制的基石之.提货保函则是一种在国际航运实务中被频繁使用的单证,是实务中贸易方和航运方进行经济利益选择最大化的结果.因此,熟悉不同类别提货保函的效力和性质对于承运人防范欺诈保护自身利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4.
提单是国际贸易中极其重要的单证,围绕提单形成的一套制度是现行国际贸易体制的基石之一。提货保函则是一种在国际航运实务中被频繁使用的单证,是实务中贸易方和航运方进行经济利益选择最大化的结果。因此,熟悉不同类别提货保函的效力和性质对于承运人防范欺诈保护自身利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般而言,提货保函是指当单证的流转晚于船货到达目的地时,为及时提取货物的收货人或第三人向承运人出具的要求提货,并保证承担由此给承运人带来的损失的担保文件。但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因  相似文献   

5.
近些年来,在国际贸易中,境外买方使用FOB条款并指定境外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或货运代理安排运输的情况与日俱增.目前FOB条款的贸易合同已越来越多.有些被指定的境外无船承运人或货运代理存心不良,与买方串通一气,无单放货,使国内卖方钱货两空;也有些境外买方有意安排货运代理或无船承运人到国内来行骗.  相似文献   

6.
论海运提单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此文就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以及在实务中对于在海运提单的使用中所具有的各种风险,做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相关的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7.
李璐 《集装箱化》1999,(7):19-20
自1998年7月至今,中远新版集装箱提单正式启用已近一年。此版提单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及对全球运输的要求,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因此不论是在格式上还是在条款上都变动较大,所以我们认为仍有必要对该版提单进行介绍,并力图通过说明在制定过程中的想法、原因和目的,使大家对提单条款有更深入的了解。  相似文献   

8.
袁斌 《中国船检》2003,(6):64-65
在航运实践中,由于船舶周转的快速性和提单流转滞后的时间差,承运人常常凭保函无单放货.这一做法在短线运输及石油运输中已非常普遍,据统计,班轮运输中存在15%无单放货现象,租船运输中则达到50%.承运人无单放货虽说是航运界的变通做法,但承运人如果在事后不能收回正本提单,正本提单持有人就可以就此起诉承运人要求赔偿货物损失,承运人往往难逃败诉之果.但是,一旦无单放货索赔发生承运人并非处于束手就擒的地步,仍有许多抗辩理由来获得胜诉,笔者总结以下五点:  相似文献   

9.
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控制了提单,谁就拥有了该批货物的所有权.然而,在国际贸易中,提单的使用也带来种种风险.本文对提单的风险作一一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10.
提单条款中的通知条款在不违反有关国家的海商法规、国际公约或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货方已提出了承运人应承担适知义的要求。此文指出了班轮运输中各方当事人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提单仲裁条款效力的复杂性源于提单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性.提单只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身.在班轮运输情况下,托运人通常根据船公司事先公布的船期、费率及运输条件向有关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机构洽订舱位,一经承诺双方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签发提单只是承运人履行合同的一个环节,因而提单上往往只有承运人的签字,而没有托运人的签字.船公司的提单一般事先印就并公开,托运人在与承运人达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时,通常知道或应当知道提单上条款的内容.  相似文献   

12.
保函换取清洁提单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吴煦  孙永 《上海海运学院学报》2003,24(1):87-92,F003
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当今的航运实务中被普遍采用。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就签发清洁提单的问题发生了争议时,保函可以起到润滑剂的作用,避免因此而产生的船期损失,从而维护了国际贸易的迅捷性。但是,对于这一问题,不仅外国法院有不同的主张和判例。我国法学界和航运界也各执一说,莫衷一是,至今,国际间没有统一的认识。因此,对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下称“保函”)进行系统的研究,无论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航运和对外贸易实务上都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3.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有时信用证中规定将3份正本提单中的1份直接寄给客户,另两份通过押汇行转交议付行。收货人可以凭手中的1份正本提单去提取货物.而不必去议付行赎单。这就是人们常说的“1/3提单”条款。  相似文献   

14.
庞艳卿 《水运管理》2005,27(2):36-38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由于租船合同与贸易合同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合同,所以当租船合同中的装卸费用条款与贸易合同中的贸易术语不能很好地衔接时,容易导致装卸费用的双重支付或买卖双方在谁负担装卸费用问题上产生争议。只有将国际贸易术语与装卸费用条款很好地衔接,才能减少贸易和航运中的纠纷,使国际贸易以及海上货物运输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15.
FOB、CIF、CFR与FCA、CIP、CPT价格术语应用与案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燕 《集装箱化》2002,(9):X016-X017,X006
FOB、CIF、CFR与FCA、CIP、CPT价格术语在运输方式、风险转移点、提单签发人、时间、地点、性质及运费计收、保险区段、运输合同订立等方面存在差异,国际商会自上世纪20年代起即不断对有关价格术语进行研究和解释.但由于国际贸易、运输的发展,人们对新、老价格术语中买卖双方的风险转移、责任、费用的划分时常难以理解.本文中作者试通过案例分析说明之.  相似文献   

16.
李媛媛 《中国水运》2006,4(12):161-162
本案的案由是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货主与船东之间就损害赔偿问题发生纠纷.主要争议为海牙规则是否适用于本案以及赔偿责任限额应为多少.产生争议的根源就是提单法律适用问题.本文拟从案例入手就提单首要条款和提单法律适用条款的关系进行分析总结.  相似文献   

17.
《水运文献信息》2007,(5):25-26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特别是大宗散货贸易,贸易合同由买卖双方签订FOB条款之后,有派船责任的一方(FOB下即为买方),再与负责运输的船东签订租船合同。FOB合同中包含许多能够影响到未来租船合同的条款,处理好这些条款十分重要。以下主要是站在FOB买方立场上,讨论贸易合同中一些可能会影响到将来的租船合同的条款。[第一段]  相似文献   

18.
郑国金 《中国水运》2007,7(2):263-264
在世界上百余种海运提单(简称提单)中,半数以上的提单中印有“不知条款”,表示承运人对提单上有关货物的包数、件数、重量或体积等记载不负责任。本文对海运提单中不知条款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9.
《世界海运》2015,(6):47-50
喜马拉雅条款是现在提单条款上的一条典型、必不可少的条款,其由来已久。但是由于喜马拉雅条款与一般的提单条款内容相比较为特殊,是属于牵扯到第三人利益的条款,因此在实践的历史道路上十分曲折,而认定和界定喜马拉雅条款效力的程度和范围可以更好地配合商业的需要。从喜马拉雅条款效力问题入手,首先辨析喜马拉雅条款效力问题的对立观点,分析确立该条款效力的主要依据,其次反思我国《海商法》中关于喜马拉雅条款规定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我国《海商法》中涉及喜马拉雅条款规定问题的实质建议。  相似文献   

20.
根据我国法律,在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和运输合同本身两种不同情况下,提单记载的效力有所不同。提单记载对于善意第三人具有文义性,当提单记载与货物实际状况不同时,承运人不得以相反证据抗辩善意第三人依提单记载所提出的索赔。对于集装箱货物,若承运人对于托运人装箱的集装箱货物内容"无法核对",其在提单上对此作出保留的条款一般应有效,但对"无法核对"的情况应适用客观标准做限制性解释,以督促承运人谨慎接收货物和签发提单。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