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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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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编辑同志:我与同事驾车运输货物途经二环路时发生翻车事故,如果请人将车上货物卸下转运,要花上两三个小时,当时正值下班的高峰时间,交警赶到现场后用机械进行现场清理,造成10多万元的损失。请问,对于本来用人工清理可以避免,因交警的处理造成的损失我们是否可以要求赔偿?读者:朱兴杰朱兴杰读者:你所说的赔偿属于国家赔偿的种类。《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  相似文献   

2.
评析海运货物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一个赔偿的契约,保险人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所致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责赔偿.但并不等于所有的承保风险造成的货损都应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取决于保险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间、保险利益、被保险人是否履行合同义务、海上风险的特征等诸多条件的制约.被保险人在货物运输中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导致的货损,依据运输合同或保险合同享有选择赔偿责任人的权利.保险人不能因为承运人有责任而拒绝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混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与责任。  相似文献   

3.
正编辑同志:前不久,我驾驶货车外出送货,空车返程途中与一辆越野车相撞。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该越野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货车被撞损坏后在修理厂修了半个月,不能从事运营活动,产生了停运损失。后来,对方支付了车辆维修的全额费用,但对我的停运损失,认为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间接损失,不愿赔偿。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我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读者:刘春林  相似文献   

4.
车辆损失险: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自身的损失.  相似文献   

5.
中国<保险法>和<海商法>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作了规定.<海商法>第252条第1款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6.
充分利用机会成本原理,以货物时间价值损失、货物经时损失以及船舶额外营运成本为评价指标,构建船货匹配的经济损失评估模型,为高效航道运输系统建设和区域社会发展评估提供参考。其中,货物时间价值损失测算模型运用科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思想,考虑长江水文特征、船舶待闸时长及船闸通行能力等因素,构建包含待闸时间敏感系数和船闸饱和度的货物时间价值损失测算公式;货物经时损失测算模型考虑货物品质和货物占用资金的使用效率,利用微分方程,构建分段损失率的货物经时损失测算公式。估算结果显示,当前三峡枢纽碍航造成的经济损失达76亿元,其中集装箱及船舶受损最严重。因此,三峡枢纽管理部门可结合经济损失优化船舶调度计划。  相似文献   

7.
编辑同志: 四个月前,刘某因醉酒驾车致使15岁的小倩当场死亡.小倩的父母李某夫妇赶到现场后因惨不忍睹,悲愤过度,一时失去理智,疯狂持铁棒、石块砸李某所开汽车后,又弄来汽油引燃该车,造成损失21万余元.近日,李某夫妇分别被法院判处了刑罚.可刘某确有罪过,李某夫妇当时也确实出于痛楚难忍,事后也没有拒绝赔偿,怎么会按犯罪论处呢?  相似文献   

8.
本文构建了物流配送网络中货物时间价值相关的最小配送费用路径模型,并研究了其算法。模型把整个配送过程分为运输过程和装卸过程,并且考虑了由于运输过程和装卸过程时间延迟造成的货物价值损失,这也是和其它类似成本路径模型最大的区别。该模型算法可以利用计算机自动完成,不受物流配送网络大小和节点的限制,并保证算法的正确性。  相似文献   

9.
危险货物一般指的是一些像爆炸品、氧化剂、易燃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放射性等性质的货物.这些货物在各种力、热、光的作用,极容易产生危险,对人体和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所以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必须格外小心注意,并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危险货物由于具有特殊的危险性,一旦发生意外,将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严重的损失,对周围的自然生态环境也容易造成比较严重的破坏.  相似文献   

10.
2003年9月初的一天清晨,长沙市二环线新中路立交桥以南约100米处发生了一起车祸,一位疑因违章而穿越马路的中年男子被一辆面包车撞上,血流满面,命悬一线。看到这一幕,记者忙对已赶到现场的交警说:“赶快救人,伤者正在流血啊!”一名交警这样回答:“指挥中心已通知了‘120’。按照有关规定,我们‘122’出警不能擅动伤者,如果伤者在途中死去的话,我们要负相应责任的。”记者看了一下表,从发生车祸起到等医院的救护车赶到现场抬走几近休克的伤者,时间已过去了将近20分钟。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危险货物的运量有了很大增长,但与此同时,危险货物的包装质量却呈下降趋势,不仅在经济上造成损失,而且也给我国的声誉带来极坏影响。为此,我国应根据有关危险货物的运输规则,加强对危险货物的包装检验,严格把好包装质量关,以确保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  相似文献   

12.
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索赔”是双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可能提出索赔要求。通常情况下,索赔是指承包商(施工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业主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而业主(建设单位)对于属于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造成的,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施工单位要求赔偿,称为反索赔。  相似文献   

13.
程成 《交通与运输》2012,28(5):53-53
编辑同志:一个月前,我女儿驾驶小车在一条高速公路上由南向北行驶时,适逢朱某驾驶一辆挖掘机同向行驶。由于我女儿未保持车距,而挖掘机占道行驶,导致小车前部与挖掘机后部接触,造成两车损坏、我女儿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由于挖掘机无牌无照且非常破旧,没有办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而朱某家境也差,根本无法承担赔偿责任,即我不能获取全部应得赔偿。请问:我能否要求允许该挖掘机上高速公路并已收取费用的高速公路公司赔偿?读者:权蕾  相似文献   

14.
每当公路上发生车祸,很多过路人和附近群众往往在第一时间争先恐后地奔赴事故现场进行围观。特别是在人员密集的城区和农村近村路段,每发生一起车祸,往往交警还没有赶到,车祸现场已经被群众围得水泄不通,车祸发生的原始现场被严重破坏,给民警现场勘查和事故处理带来了难以想象的困难。不仅如此,群众围观车祸现场很可能导致次生事故,造成更大灾难的降临。  相似文献   

15.
李南 《交通与运输》2008,24(1):72-72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基本险第三条规定,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轻便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相似文献   

16.
逸闻 《交通与运输》2008,24(5):72-72
新车最好上一个自燃损失险,因为第一年的车处于磨合期,为保险起见,多一个险种多份保障。一般情况下,只要是起火原因清楚的火灾引起的保险车辆损失,保险公司都可以给予赔付,如邻车起火引燃了自己的车等,保险公司就得给予赔偿,但是对于不明原因引起的火灾造成的车辆出险,  相似文献   

17.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额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汽车事故中第三者损失数额。统计结果表明:汽车三者险损失赔偿金额总体平均水平不高,约6 000~7 000元,但是个体赔偿金额差别非常大,且最高赔偿额不稳定;营业货车的平均赔偿金额最高,家庭自用车的赔偿金额最低,差额超过2倍。  相似文献   

18.
面包车可以进市区、上高架、过隧道,用它装运货物比起受到通行限制的货运车爽多了。针对愈演愈烈的“客车载货”违法行为,2008年4月,上海市城市交通执法总队会同公安交警再次对聚集在宜山路建材市场、柳营路灯具城、斜土路鞋城等大卖场和各大货运代理市场的载货客车进行专项整治。  相似文献   

19.
驾驶员王某怎么也没想到,因“自觉遵守”交通信号——红灯停,而被值勤交警罚了款。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一天中午,正值交通流量高峰期,王某开车正要通过一个右侧无横道的T型路口,前方的红色信号灯亮了。王某是第一辆车,他很“自觉”地将车停在停车线内,很快,身后来车堵了一大串,有的还不住鸣笛。一旁值勤的交警走了过来,示意王某将车停在一个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此时,红灯变成了绿灯,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对于交警的询问“为什么不按信号灯通行?”王某颇为委屈:刚才明明是红灯啊!红灯就得停车。交警翻阅了王某的驾驶证,初领证件日期表明,王某是个新手。看来他对T型路口的走法真的不懂。于是,交警现场给他上了一堂交通安全课。——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款,对T型路口的黄灯亮时(闪烁)及红灯亮时的车辆通行,作了明确规定:右转弯的车辆和T型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黄灯亮时或红灯亮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由于某些驾驶员对该项规定知之不多,所以在实际行车过程中,该行不行,造成交通堵塞。T型路口不受黄灯或红灯信号限制能够通行的车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对驾驶员来说,右边无横道车辆,即右边无横道来车;二是本车在通...  相似文献   

20.
袁梅 《交通与运输》2011,27(6):56-56
编辑同志:半年前,我购买了一辆新车,但一直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4个月后,好友李某要求借用,碍于情面,我借给了他.不料李某却因车速过快撞死一名行人,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李某倾其所有还不够赔偿费用的一半,死者家属遂要求我赔偿.我认为自己与李某之间只是借用关系,且我对交通肇事的发生无任何过错,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对吗?读者:谢琳谢琳读者:尽管你并无过错,但你必须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一般为11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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