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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堂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6,(5)
第14条 标明不使用船上的起货设备(State if vessle's cargo handing gear shall notbe used). 起货设备(俗称吊杆)是船上用于装/卸货物的机械。如果合同规定要用船上的设备装/卸货物,船东便有责任使船上的装/卸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如果因吊机操作人员的疏忽而导致船舶吊机的损坏或修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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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藏货物是用常温以下的温度进行贮藏。其目的是使冻结食品、未冻结的新鲜食品、毛皮、纤维品、花枝等各种贮存货物不发生变质、腐烂或过早成熟。船舶运输冷藏货物(Reefer cargo)根据贮藏温度的差别大致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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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损害赔偿及责任限制4.1赔偿数额的确定赔偿数额根据货物实际遭受损害的程度而定,如果货物灭失或全部损害,则全部赔偿;如果部分损害,则按比例赔偿。无论是全损还是部分损失,均涉及货物价值。《示范规则》第8条第2款规定,货物的价值应根据商品实际交易的价格确定,如果没有此价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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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讲,总第179期P51页)
4损害赔偿及责任限制
4.1赔偿数额的确定
赔偿数额根据货物实际遭受损害的程度而定,如果货物灭失或全部损害,则全部赔偿;如果部分损害,则按比例赔偿.无论是全损还是部分损失,均涉及货物价值.<示范规则>第8条第2款规定,货物的价值应根据商品实际交易的价格确定,如果没有此价格,根据当时市场价格确定,如果二者皆不存在的话,则参照同类或同质量货物的通常价值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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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案例,对包含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无单放货纠纷诉讼时效进行探讨。针对诉讼时效期间问题,分析得出该类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针对起算点问题,分析得出如果货物已经交付,起算点应从提单持有人知道货物已经交付的时间开始;如果货物下落不明,则应以货物的应当交付之日作为时效起算点。具体而言,如果提单上有约定,则以提单约定的交货时间作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如果提单未作约定,则应对海运段60天提货期以及双方是否对交货进行过新的协商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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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堂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7,(4)
第8条 货物留滞条款Lien Clause 8. Lien Clause The Owners shall have a lien on thecargo and on all sub- freights payable inrespect of the cargo, for freight, dead-freight,demurrage,claims for damages andfor all other amounts due under this Char-ter Party including costs of recoveringsame. 船东对基于货物运输而产生的附带运费(sub—freight)、运费、亏舱费、滞期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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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造船》2015,(6)
<正>VLGC即超大型全冷式液化气船(Very Large fully refrigerated liquefied Gas Carrier),它是液化石油气大型长途运输的主力船型,是绿色环保型船型之一。其一般采用四个A型独立菱形液舱(Type A independent cargo tank)作为货物围护系统(cargo containment system,CCS),也称作主屏壁(primary barrier)。A型独立液货舱设计压力为0.07MPa,工作温度不低于-55℃,内层船体作为次屏壁(second barrier),当装运可燃货物时,作为次屏壁的内层船体与主屏壁之间空间内一般填充惰性气体。此前,VLGC的设计和建造技术一直被日、韩船厂垄断。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江南造船(集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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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从托运装船至货物交付,整个运输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伴随着各种货运单证。这些单证起着船货双方交接货物的证明,货方、船方和港方联系物装却工件的凭证,以及货方、船方和港方之间划分责任的依据等作用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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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堂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6,(9)
第24条 法律与仲裁,如经间意,同时注明仲裁地点(Law and Arbitration if a-greed also state place of Arbitration)。 法律是指合同适用的法律。一般来讲,合同规定适用何国法律,便受该国法律的管辖。这就意味着该国的法律实践,法官的思想水准及职业道德便会直接影响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洽谈租船合同的业务人员应谨慎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从实践中看,某西方超级大国在对外事务中奉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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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船货集装化的不断发展,船上和岸边的货物装卸设备就要迎合这种发展状况。在有些情况下,结合采用集装设备与滚装设备。船舶装卸速度的提高,带来了港口可能阻塞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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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准商业性打捞中,沉船及随船货物作为强制打捞清除的标的物,会涉及打捞合同主体资格问题。旨在通过案例分析及探讨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与船载货物所有人订约资格冲突问题,以明确打捞合同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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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于1997年4月的两岸海上试点直航至今已整4年,紧随其后的福州港砂石转口入台,也已整4年.其间,两岸船货业务有了很大发展,但始终受到台湾方面"三不"及"船可直航,货不可直达"的政策困扰,使得本可迅猛发展的两岸航运业务受到抑制,两岸货商、航商不能取得本可取得的较好公司效益.本文试图从4年来福州港与高雄港、基隆港等港口船货运输状况,从船方、货方、港方之需求来论述"直接三通",才是两岸试点直航的发展大趋势,也是两岸民众的共同心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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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廷中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9,(12)
一、舱面货运输的概念 舱面货运输,俗称甲板货运输,系指承运人按照协议将托运人所托运的货物载于船舶露天甲板之上,并将其运输至卸货港交付给收货人的行为。“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虽未直接为舱面货运输确立定义,但在为“货物”一词划定范围时规定:“货物”包括货物、制品、商品和任何种类的物件,……但在运输合同中载明装于舱面上且已照装的除外。由此可见,“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是将舱面货排除在规则适用范围之外的。众所周知,船舶甲板的设计是供人员行走或临时堆放某些船用物品的,而不是为了堆放货物,若将货物置于甲板之上,极易因风吹、日晒、雨淋受到损害,如果将此类损失统统归于承运人负责,是一种有欠公允的表现,故如果托运人甘愿冒险而将货物载于舱面,则应由货主自行承担损失。即使承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将货物载于舱面,由于装载此种货物的特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也应由发货人自行承担,这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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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波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4,(2):59-60
提单是国际贸易中极其重要的单证,围绕提单形成的一套制度是现行国际贸易体制的基石之一。提货保函则是一种在国际航运实务中被频繁使用的单证,是实务中贸易方和航运方进行经济利益选择最大化的结果。因此,熟悉不同类别提货保函的效力和性质对于承运人防范欺诈保护自身利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般而言,提货保函是指当单证的流转晚于船货到达目的地时,为及时提取货物的收货人或第三人向承运人出具的要求提货,并保证承担由此给承运人带来的损失的担保文件。但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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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堂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7,(7)
除非主要条款第22条另有规定,应在伦敦按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及其修订条款进行共同海损理算。货物所有人按共同费用支付货损,即使货损是由船东雇佣人员的疏忽或过失所造成(见第2条)。 如果按美国法律与实践理算共同海损,应适用以下规定:“按照法律,合同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