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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汽车》2006,(12):80-81
《交通法》 第五间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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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一些车主或驾驶员与事故当事人采取“私了”(即自行协商,而不通过交管部门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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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快速理赔是保险的一种索赔方式,也就是被许多驾驶员俗称的私了,它是指在道路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各方现场填写好事故确认书,就要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以免阻碍道路交通。利用快速理赔的方式处理较为轻微的交通事故,从许多方面来看是一种不错的选择,也是值得肯定的。但按照相关规定,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有的交通事故需要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甚至难以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也就是说是不能私了的,这需要引起驾驶员朋友们的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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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园》2002,(1):25
所谓"私了"是指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为了逃避违章造成事故的法律责任,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私自了结事故的情况.交通事故发生后,有时由于当时未造成太大损失,当事人怕麻烦,图省事,不愿找公安机关处理,而私下协商解决事故纠纷,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但这种"私了"行为不仅侵犯了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权利,还可能让事故责任者逃避法律的制裁,更可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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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山东省日照市一男子骑摩托车在马路上行驶时,被一辆轿车撞伤,当事双方就此自愿达成一次性赔偿1万余元的协议,而在协议签订履行完毕半年后,这名男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于是他对原来的协议反悔了,要求对方再赔5万余元。白纸黑字都写明白了,怎么说反悔就反悔,这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吗?看看下面的案子你就明白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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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家住宁波市江东幸福苑小区的王先生把车子从自家车库开出时,与停在车库前面的一辆汽车发生剐擦,急着外出办事的王先生将自己的联系方式留在了被擦车辆的玻璃窗上。事后,被擦车辆的车主李某找到王先生,承认他停车的位置不佳,挡住了车库。李某说,前一天晚上,他到该小区看望朋友,结果酒喝多了,不能开车,就把车子停在了那里。他们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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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按照有些地方交通法规的规定,当双方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时,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并且须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但是,有些交通事故却是万万不可“私了”。比如以下种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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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由于私心或缺乏法制观念,不向公安交管部门报案解决,而是采取“私了”,其后果危害极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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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2年3月1日晨,某甲驾驶A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行驶到事故地点处,车辆突然拐向道路右侧,将在路边同方向驾驶人力三轮车的某乙连人带车撞到了路坎,致某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下简称"3.1"事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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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妥善“私了”交通事故,不留后遗症呢?可以概括为“人、车、路,时、空、力,长、宽、高”九个字。这就是自行协商处理即“私了”交通事故的“九字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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