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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困家安全生产临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及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运输车辆要求加强动态监督管理。该《办法》将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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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日,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办法》要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为12t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在出厂前,都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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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护与修理》2014,(8):90-90
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制定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全面系统地规范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明确道路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和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对道路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和约束将更加严格。该《办法》明确要求,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为12t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在出厂前。都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进一步明确并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并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原则上按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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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颁布实施。《办法》规定,总质量超过3500kg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要求,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用于营运。为进一步做好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2011年2月23日,交通运输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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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厅运字[2010]33号),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都要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进行核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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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召开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根据“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推进发展方式转变”的总体要求,会议对全面实施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人制度进行了全面部署,全力确保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有序、科学、公开、公正地开展,以加快推进道路运输业走上绿色发展道路。同时,交通运输部提示,从事道路运输要购买符合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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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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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11号令《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颁布以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工作正在积极有序地开展着,2011年3月1日后,随着交通运输部的过渡车型表的关闭,标志着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的过渡期结束,已经全面进入达标车型参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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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11号令)和《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厅运字[2010]33号)规定,从去年初,成都市通过展板、视频、QQ群、电话、会议、培训等多种形式进行燃料消耗量达标核查的广泛宣传,并通过规范各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核查标准,认真落实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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