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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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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传统的海商法意义上的海难救助的主要形式是纯救助形式的海难救助和采用“无效果无报酬”合同形式的海难救助,近年来,在中国,海难救助的另一种新的形式——雇佣救助形式的海难救助发展迅速,雇佣救助从法律性质、法律特点和法律价值上,均区别于传统的“无效果无报酬”合同救助。  相似文献   

2.
《航海》2017,(6)
本文梳理了"无效果,无报酬"海难救助、雇佣海难救助和强制海难救助等三类常见海难救助形式,总结了三类形式的定义、区别。笔者通过分析"加百利"轮救助报酬纠纷案,提出了对三类常见海难救助形式的救助报酬请求权的确立、实际应用和纠纷解决方式等见解,对海难救助合同的适用提供了建议。  相似文献   

3.
救助方不当行为对救助报酬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明 《水运管理》2006,28(7):31-35
结合各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对海难救助中救助方不当行为的内涵进行界定,对救助方获得救助报酬的善意前提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救助方的不当行为进行分类研究,结合案例分析救助方的各种不当行为和过失行为对救助报酬的不同影响,并提出在救助方存在不当行为情形下确定救助报酬数额的总体原则。  相似文献   

4.
论海难救助报酬的估算与分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根据中外有关海难救助的国际公约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相关案例中的做法,针对海难救助中救助报酬数额的确定,救助报酬在共同救助人之间以及救助船东、船长和船员之间如何分配进行讨论,并提出我国应在有关法律中确认船长、船员的救助报酬请求权。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在海难救助过程中,海难救助合同是否成立、有关机关是否有权请求报酬、救助报酬金额确定以及相关证据的认定等问题经常引起救助双方的纠纷,以善举为开端的救助却以闹剧收场,违背了救助的初衷。本文通过分析总结以往发生的案例,尝试给出合适的方式方法来避免此类分歧的产生。  相似文献   

6.
救助报酬的分配是海难救助制度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分配方案的合理、公正与否直接影响鼓励救助这一目的能否实现。分析了我国海难救助报酬分配的现状,比较、借鉴国际救助公约和英、美等国国内法相关规定,为完善海难救助报酬分配提出了几点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7.
汪洋  姜彤 《航海》2014,(4):16-19
在国家主管机关控制的海难救助中,普通商船作为应召救助人被征召后受救助主观机关指挥实际实施各类救助作业,应依法取得救助方法律地位,直接享有关于救助作业的权利和补偿。在救助方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行使的时效期间问题上,应该综合考虑救助方与被救助方法律关系的现实状态、是否存在放弃时效利益、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形并最终做出判断。  相似文献   

8.
林于暄 《水运管理》2008,30(2):28-31
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92条国家主管机关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的相关规定展开分析,比照海难救助国际先进立法经验,指出在当前法律制度下我国国家主管机关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的实现存在的理论冲突和实践困难,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9.
陈亚 《世界海运》2012,35(8):44-46
<正>[提要]LOF2000劳合社救助标准格式合同的海难救助人为保障其救助报酬的实现,在中国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扣押被救货物时,货物所有权人可以选择向法院提供担保以释放被扣货物。对该担保的审查,由中国法院依据中国的程序法进行。虽然救助合同对救助报酬担保的形式存在特别约定,但中国法院的审查并  相似文献   

10.
海难救助是海商法所特有的法律制度,是指救助人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救助处于危险中的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行为.航运实践中,海难救助往往是通过救助人与被救助人订立海难救助合同来进行的.无论是<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还是我国<海商法>,对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和货主订立海难救助合同均作了明确的规定.船长代表船舶所有人订立海难救助合同应毫无疑问,因为船长与船舶所有人之间存在着雇佣关系,海难发生且必须他人救助时,船长往往会得到船舶所有人的授权,或者说雇佣合同本身就已赋予了船长这一权利.但是,船长代表货主订立海难救助合同似有疑问,尽管法律作出了这种规定,但在救助实践中仍会产生适用上的争议.  相似文献   

11.
王秋阳 《世界海运》2003,26(6):33-34
救助报酬的分配是海难救助制度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分配方案的合理与否,公正与否直接影响鼓励救助这一目的的实现。分析了我国有关海难救助报酬分配的现状,比较、借鉴有关救助公约和英、美、日等国家国内法,为其完善提出了几点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2.
粱磊 《珠江水运》2009,(7):49-51
海难救助是海商法中非常古老的一项法律制度,其目的是通过赋予救助人救助报酬请求权来维护海上航行安全。一般情况下,海难救助仅发生在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相关公约和各国立法对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海难救助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然而,在实践中,国家主管机关也可能会加入到海难救助中来,这使得此时的海难救助中的法律关系复杂化。国家主管机关在进行海难救助活动的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如何、应享有哪些权利同时又应负担何种义务,违反相应义务后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我国立法规定得并不明确。本文通过对我国立法及相关公约的规定进行分析,对国家主管机关在海难救助中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进行简要探讨。  相似文献   

13.
海上救助打捞合同下实施的某种作业的法律行为在满足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救助相关的法律制度。在《1989年救助公约》的法律体系下,合同的制定应当遵循以合同自由约定优先为原则,报酬的支付条件和评定标准仅在双方没有约定时适用相关任意性规定。同时,为了平衡合同相对性原则与海上救助作业的可操作性,船长及船舶所有人应当同样被赋予代表权,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但应在标准合同中设计确认该权利行使的选择条款以及对该权利进行限制的条件。  相似文献   

14.
王玉宁 《世界海运》2013,36(6):44-48
由于目前国际公约和我国立法对国家主管机关从事或控制的海难救助均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所以该种救助到底应如何界定、各当事方在进行海难救助活动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如何、这种特殊的救助都有怎样的分类以及主管机关得否享受救助报酬请求权等问题无疑都成为实践及理论争议的焦点。通过对我国立法及相关公约的规定进行分析,并结合实践判例对国家主管机关从事或控制的海难救助从上述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相似文献   

15.
李世栋 《水运管理》2000,(12):31-33,30
、法律特征海上救助是海运业和其他海上活动的派生需要。海上救助是指对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遭遇海难的船舶、海上设施、货物和全部或部分 ,由无法定救助义务的外来力量依据救助合同对其进行的救助 ,从而使遇难船舶或财产脱离所遭遇的危险 ,被救助方向救助方支付一定报酬的服务。实施救助的外来力量可以是从事救助工作的专业救助公司 ,也可以是临近或过往的船舶。海上救助是海商法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救助人在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 ,如能成功地使得遇险船舶、设施、货物等脱离危险 ,即有权为自己的救助行为请求报酬 ,并有条件对获救财产行使留…  相似文献   

16.
国家主管机关在海难救助中的权利和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难救助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救助人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成功地救助遇险的船舶、货物,就可以获得相应的救助报酬。关于海难救助的概念、性质、形式、法律关系等方面的问题,以往的研究都比较多也比较深入。国家主管机关从事或控制的海难救助是救助制度中比较特殊而又重要的情况,但是相关的研究并不多。 国家主管机关的介入使海难救助的法律关系变得复杂化。实践中人们对国家主管机关在海难救助中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救助款项请求权等问题还存在着争议和误解。本文围绕国家主管机关在海难救助中的权利和义务展开讨论,结合国际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规定,立足我国的救助实践,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17.
媒体之音     
《世界海运》2010,(7):7-7
现有的特别补偿制度和SCOPIC条款存在诸多问题,需在海难救助法中建立相对独立的环境救助制度。这种新制度应克服现有制度之不足,有效激励救助人迅速施救,确立环境救助报酬并体现奖励性和独立性。  相似文献   

18.
为了在现有海难救助力量前提下,根据季节性海况变化及海难事故高发区变化的实际,及时调整海难救助力量驻防海区,以期达到海难救助能效最大化。采用Stackelberg计算方法,构建遇险船舶所在海区海难救助驻防海区选择模型,根据我国季风变化和海难事故高发区变化实际情况,运用灵敏度分析计算法对长江口等海区进行实例验证计算。验证结果表明,目前我国海难救助重点驻防海区为长江口和珠江口。本研究的选取模型和算法符合中国海难事故高发区变化实际,为科学调整海难救助驻防海区提供决策依据,以期维护成船舶海上航行安全。  相似文献   

19.
刘铁男  王蕾 《世界海运》2011,34(7):36-37,43
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海事案件适用的程序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实体法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章,2011年4月1日后还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定,海难救助坚持"无效果,无报酬"的基本原则。在取得救助效果,但救助与被救助双方救助前后对救助报酬没有协商一致情况下,救助报酬由法官或者仲裁员自由裁量,法官或者仲裁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充分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10项因素,但救助报酬最高不能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这一最高限度。  相似文献   

20.
作为海商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按照《1910年关于统一海难救助某些法律规定的公约》,"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一直被公认地遵循和贯彻着。然而,近代以来,航运业的发展使得航班次数增长,装运货物的种类也日益复杂。一旦发生海难,燃料和高污染货物的大量泄漏会带来相当严重的环境污染,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存续带来极大的威胁。因此,救助人开始探索对海洋环境污染进行救助。以"阿莫柯·卡迪兹"案为代表的一系列污染性海难推动了救助补偿制度的发展,使得人们不得不对业已落后于时代的传统救助制度进行重新的审视。此后,针对海难救助特别补偿制度中存在的一些不完善、不明确之处,"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等补充条例被陆续颁行,制度的可行性、有效性也因而得到了落实。本文试从定义、内容和制度方面,对海难救助特别补偿制度及其发展历程进行简要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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