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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允许班轮公司与托运人签订保密服务合同,越来越多的大货主选择这一方式出运自己的货物,致使各班轮公司近几个月来在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报备的服务合同数量大幅度增长。 关于服务合同,FMC有许多专门的规定,并竭尽全力付诸实行。进入九十年代以来,美国境内外(其中也包括中国)的许多班轮公司、无船承运人,甚至美国的进出口商都因为在服务合同货物出运中存在违规问题而被FMC处罚。处罚的数额少则几万美元、十几万美元,多则几十万、上百万美元。许多人由此而认为美国航线,特别是服务合同货物的规矩太多,且在操作上受到相当的制约。 尽管FMC对服务合同有许多规定,但笔者认为其中有两个问题是至关重要的。这两个关键性的问题是: (1) 所有班轮公司船舶承运的货物,必须按照班轮公司  相似文献   

2.
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以下简称“《改革法》”)对《1984年航运法》(以下简称“《航运法》”)中的多处内容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其中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允许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保密的服务合同,这将对美国航线的集装箱货物运输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同时也对服务合同的操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适应服务合同保密的要求,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在其为实施《改革法》所制订的实施细则中,  相似文献   

3.
1999年5月1日生效的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以下简称“《改革法》”)对《1984年航运法》(以下简称“《航运法》”)作了修改。远洋运输中介人(ocean transportation intemlediary)就是《改革法》中引入的新概念。 根据《改革法》中的定义,远洋运输中介人是指远洋货运代理人(ocean freight forwarder)或无船承运人(non-vessel-operating comnon carrier)。也就是说,《改革法》继续沿用了《航运法》中对远洋货运  相似文献   

4.
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Ocean Shipping Reform Act of 1998,英文缩写为“OSRA”,以下简称“《改革法》”)自1999年5月1日正式生效以来,已经过去了一年的时间。《改革法》对《1984年航运法》(Shipping Act of 1984,以下简称“《航运法》”)的修订、特别是在服务合同方面所作的重大修改,使得美国航线集装箱班轮业务的经营出现了很大的变化。 《改革法》在服务合同方面的重大变化,就是允许公会以外的远洋公共承运人之间的协议组织作为服务合同的签约方;同时还允许相互之间无关联的多个托运  相似文献   

5.
众所周知,远洋运输中介人(Ocean Transportation Intermediary,简称,“OTI”)是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中引入的新概念。根据新法律中的定义,远洋运输中介入是指远洋货运代理人(ocean freight forwarder)或无船承运人(non-vessel-operating common carrier,简称“NVOCC”)。远洋货运代理人、亦称为货运代理人,是指在美国代表托运人通过公共承运人从美国发运货物和为这些货物订舱或以其他形式安排舱位,以及制作单证文件或从事与这些货物出运有关的业务活动的人。无船承运人则是指不经营用以提供海上运输船舶的公共承运人,但对于远洋公共承运人、即集装箱班轮公司来说,它是托运人。  相似文献   

6.
已于今年5月1日生效的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以下简称“《改革法》”)对《1984年航运法》(以下简称“《航运法》”)作了较大的修改。《改革法》不再要求班轮公司将自己的运价本向联邦海事委员会(FMC)报备,代之以将运价本通过计算机网络在自己的网页上予以公布,以供公众查询。《改革法》还在《航运法》规定的除外商品(exempt commodity,即以前所称的“免登商品”,因运价不再需要登  相似文献   

7.
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以下简称“《改革法》”)将于今年5月1日生效。《改革法》对《1984年航运法》(以下简称“《航运法》”)进行了修订,其主旨是要减少行政干预,通过促进竞争,提高远洋运输效率,以及更大程度依靠市场的方式,促进美国出口的增长和发展。这一主旨在对服务合同有关内容的修订中,也得到了体现。笔者现根据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关于《改革法》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就《改革法》对服务合同的影响作一简要介绍。 根据《改革法》和实施细则中的定义,服务合同是指一个或多个托运人,与一远洋公共承运人或远洋公共承运人之间的协  相似文献   

8.
0引言自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Ocean Shipping Reform Act,以下简称航运改革法)于1999年5月1日实施后,美国航运管理制度仍然在不断完善之中,集中体现在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NVOCC Service Arrangements,NSA)制度上。2004年12月20日,联邦海事委员会(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FMC)颁布第531节《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规则(PART 531——  相似文献   

9.
美国法律禁止远洋公共承运人明知和有意地与没有运价本和没有所需的保证金、责任保险和其他担保金的远洋运输中介人(ocean transportation intermediary),或与这一中介人的附属公司签订服务合同。远洋运输中介人是已于今年5月1日生效的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以下简称“《改革法》”)中引入的新概念,是指远洋货运代理人(ocean freight  相似文献   

10.
中波轮船股份公司(简称中波公司)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自1951年成立以来,在欧亚航线上经营件杂货运输50余年。从3900万美元、9艘旧船起家,发展到现在的总资产3亿多美元、20艘现代化箱杂货多用途船的规模。随着中国加入WTO后,中波公司在努力与国际接轨中,采取了“引进移植”,“创新培育”等切实有效的措施,从实行船东管理、船员配备国际化、实行ISO—9000标准和ISM规则、用国际标准规范船员在船行为等方面做起,在杂货运输市场疲软的情况下,取得连续盈利的显著成效。  相似文献   

11.
在经营美国航线的船公司及其代理中,有不少业务人员对服务合同签约方(在此特指以托运人身份与船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的一方)的附属公司和签约方代理之间的区别不是很清楚。这很容易导致单证缮制上的错误,进而出现违反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规定的情况。为规范美国航线服务合同货物出运的业务操作行为,避免因单证错误而遭受经济损失,笔者认为:认真了解签约方与其附属公司和代理之间  相似文献   

12.
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制度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以下简称《航运改革法》)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仅允许无船承运人(Non 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NVOCC)通过运价本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并不享有海上公共承运人通过服务合同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权利。2005 年1月19日,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制定的《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NVOCC Service Arrangement,  相似文献   

13.
美国总统轮船公司(APL)和经营美国国内航线的Matson航运公司日前宜布,两家公司将从1996年起,在太平洋航线上进行合作。APL将以1.66亿美元的价格向Matson出售6艘集装箱船舶和在关岛的装卸设备,其中的4艘船及Matson现有船队中的1艘船将投入美国/夏威夷/关岛/亚洲航线。在该航线上,Matson将经营这些船舶,并使用从美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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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世界集装箱运输的发展中起着拉动作用。中国有许多集装箱船公司,有些是在东西基干航线上配船的大型船公司,有些则是以中日航线为主的船公司,都按照自己的发展战略经营业务。这里介绍与中日航线有关的中远集运、上海泛亚航运、新海丰集运、中海集运、上海市锦江航运、上海海华轮船的业务战略。  相似文献   

15.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经营美国集装箱班轮航线的船公司可与找运人(shipper)签订服务合同,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对托运人作了如下定义: 1、货主; 2、接受海运服务的人;  相似文献   

16.
已于今年5月1日生效的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引入了远洋运输中介人(ocean transportation intermediary,简称“OTI”)的概念。远洋运输中介人包括了远洋货运代理人(ocean freight forwarder)和无船承运人(nonvessel-operating common carrier,简称“NVOCC”)。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在为新法律所制订的实施细则中,对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的业务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根据它们各自的业务范围,可以知道货运代理人的经营收入来自发货人所支付的货代服务费(freight forwarding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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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asia与MCS将联营亚/欧线 瑞士的Norasia公司与地中海航运公司(MSC)将从96年4月起在远东/欧洲航线上组成新的联营体进行联营,两家公司将在该航线上共同投入6艘2700TEU型和3艘3500TEU型集装箱船(其中Norasia公司6艘2700TEU型船、1艘3500TEU型船;MSC公司2艘3500TEU型船)。 目前,Norasia公司在亚洲/地中海/欧洲捷运航线(AME)上与美国海陆公司签有箱位互租协议,在亚洲/欧洲捷运航线(AEX)上与美国海陆公司及韩国现代商船公司签有箱位互租协议,不过,海陆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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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后,于8月初作出决定,对台湾Kin Bridge Express Inc.(即庆扬捷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庆扬”)和美国Kin Bridge Express(U.S.A.)Inc.(以下简称“美国庆扬”)分别处以2,117,500美元和1,105,000美元的罚款,并发出了制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笔者现将有关情况和具体业务操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向读者作一简要介绍。 一、台湾庆扬的违法行为 1998年6月23日,FMC就庆扬(台湾庆扬和美国庆扬)公司违法行为发出调查令。经过调查,FMC认为台湾庆扬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1、从1994年5月至1998年4月,在没有向FMC报备运价本和放置保证金的情况下,从事无船承运人的业务达四年之久;  相似文献   

19.
《中国修船》2001,(3):16
台湾省长荣海运公司计划在二手船市场出售目前在亚洲至美东航线上服役的6艘1 892 TEU集装箱船。据有关经纪人透露,这批船的船龄为18~21年,设计航速20节,拟定售价分别为800万美元(1979/1980年建造)和1 050万美元(1983年建造)。目前,有关船舶转让事宜正在洽谈中,一家希腊航运公司对购买这批船表示出浓厚的兴趣。  相似文献   

20.
JHTA     
JHTA(JAPAN HARBOR TRANSPORTATION ASSOCIATION)(《日本港口运输协会》)的缩写。该协会实行的一套“优先制度”是一个带有保护主义色彩的制度。根据这个制度,凡经营涉及日本航线的船公司,在其运营方式发生变化(主要指变动航线)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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