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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海运》202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船舶碰撞产生的赔偿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碰撞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并经依法登记的,由光船承租人承担"。在船舶碰撞纠纷司法实践中对船舶经营人、未登记的光船承租人、登记的光船承租人和船舶所有人的责任的认定却呈现出与该条规定不完全一致的裁判思路。结合审判实务,分析司法裁判对船舶碰撞责任主体不同认定标准的合理性与局限性,立足船舶碰撞本质上系侵权行为这一基础,在侵权责任体系下剖析船舶碰撞这一特殊侵权行为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总结船舶碰撞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一般性判断标准,进而提出完善船舶碰撞责任主体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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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是一种海上侵权行为.本文从船舶碰撞责任主体对象的界定入手,阐述船舶碰撞的责任归责原则,结合我国<海商法>第39条及当前实践中的做法,重点分析了引航员作为船舶碰撞责任主体的特殊性及在强制引航中将碰撞责任归责于船舶所有人的不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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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试验阶段是船舶设备系统故障频发、水上交通事故易发阶段。如何确保船舶试航安全,维护水域清洁,对于船舶在港量常年居全国首位、船舶修造企业密集分布、沿江沿海试航船舶频繁出入的上海港,是一个必须要认真面对、统筹考虑的监管难题。文中通过对现阶段试航船舶安全监管的难点分析,探讨通过完善相关制度,采取试航船舶安全监管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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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有过失船舶碰撞致一船溢油责任主体识别是一大难点,学者观点并不一致,实务中也有不同做法,不利于海洋环境的保护。在对船舶碰撞溢油案件收集梳理的基础上对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得出目前海事法院在审理船舶碰撞溢油案件时一定程度上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既有让溢油船承担责任也有让非溢油方共同承担责任的结论。对船舶碰撞溢油责任承担认定不同原因进行剖析,以此为基础就溢油清除单位处理此类纠纷可能采取的对策进行探讨,并对海事法院统一司法实践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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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经营者在其所属船舶发生重大海事事故时可以依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将其赔偿总额控制在一定数额内,但对于在建船舶在试航期间所发生的事故能否适用责任限制法律未予明确。本案就该问题确立了如下原则:即在建船舶不属于《海商法》所调整的船舶,其在试航期间引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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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会遇过程中避碰阶段的划分与量化 总被引:10,自引:3,他引:7
在分析船舶会遇的基础上,就碰撞危险的含义、船舶会遇避碰的各个阶段进行了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提出以TCPA为基础的船舶操纵避碰阶段划分的有关建议,为船舶碰撞责任划分和船舶操纵行为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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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责任限制规定》)第十七条所称“责任人”应理解为对船舶碰撞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对船舶碰撞事故不负责任的主体在依法承担了“沉没、遇难、搁浅或者被弃船舶的起浮、清除、拆毁或者使之无害”的责任后,向碰撞事故中的责任船舶追偿时,被请求人主张对该索赔限制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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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船舶与桥梁发生碰撞的事故多发,已经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亟须建设单位把防止船舶碰撞在建桥梁工作,作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课题认真研究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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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检验船舶性能,更好地达成船厂和船东之间的协议,在船舶修理完工后需进行船舶试航作业。本文就深圳友联船厂船舶试航情况进行分析,提出了如何做好试航方案及船舶试车、试航的注意事项,旨在为深圳水域中小型船舶试航提供技术支持,保证试航的安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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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修造船舶试航阶段的监管,对修造船舶试航中风险因素和海事部门履职难点进行分析,建议从立法规范、应急管理、船员管理、体系建设等4个方面入手,建立一个合理高效、职责明确的修造船舶海事监管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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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试航的安全管理和服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期浙江沿海连续发生了几起船舶试航险情,为建立船舶试航长效管理机制,确保船舶试航安全,文章从试航船舶存在的安全隐患及试航相关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入手,结合工作实践,就如何建立、完善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和服务体系进行了详尽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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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包括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从法律属性上来讲,属于侵权行为.船舶间接碰撞纠纷的解决应当建立在一定的责任基础之上.文章从船舶间接碰撞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入手,分析了侵权行为责任基础在间接碰撞中适用的合理性及可行性.最后指出了关于船舶间接碰撞的责任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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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造船超航区试航产生的法律问题并不明确,本文通过对试航过程中的航区进行界定,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援引、丧失、船舶建造保险合同的变更以及保险人的赔偿义务等多个角度对新造船超航区试航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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