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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峰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学报》2012,33(2):57-60
在海上货物运输领域,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证明货物由承运人接受或去装船的单证;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提单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符合债权凭证的特征。基于运输合同的性质,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凭单放货这一权利是一种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而承运人根据提单据以交货也是一种基于合同的义务。若承运人无单放货或是其它行为导致收货人或者提单持有人债权无法实现,承运人应当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因此,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提单是作为一种债权凭证存在的。 相似文献
2.
陈秋妹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学报》1999,20(3):45-47
1引言 众所周知,海运正本提单是收货人在目的港据以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取货物的有效凭证. 我国海商法第71条明确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明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可见,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且1992年英国提单法中也有同样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张碧青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学报》2007,28(3):1-7
承运人为保护自己利益,实践中常在提单上添加一个并入条款,写明要把航次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入进该提单,以约束提单背书转让后的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我国目前对于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生效要件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中国法院在这一问题上的实践差异也很大,中国货方在货损后也就因此常常不能得到及时救济。本文通过分析航次租约中的提单性质,明确了提单在承运人和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之间是作为一种法律拟制的特殊合同存在;对航次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生效要件提出了意见,对于中国货方如何避免仲裁并入条款的不利影响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并分析了我国立法和司法机关为保护我国提单持有人的利益可采取的措施。 相似文献
4.
当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它构成承运人按提单记载状况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但是,当它转让到第三人或收货人手中时,其对货物的某些记载对承运人则构成绝对证据. 相似文献
5.
张丽敏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6(3):87-89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记名提单的法律属性以及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是否应凭单放货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对此学术界存在较大的争论,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认识和判决。文中通过对记名提单的概念与作用、记名提单的条款、记名提单与中途停运权的天系、记名提单与海运单的关系等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提出在我国法律下记名提单应凭单放货的观点。 相似文献
6.
近几年来,因担保提货引起的纠纷,索赔金额巨大,且倍受航运界和司法界的关注。船东在交货时,采用凭担保交付货物的国际变通方式,目的是为解决收货人未收到正本提单却急需用货的矛盾。但此行为,承运人往往是费力不讨好。若存在凭担保提货人转卖了货物却不支付货款的行为,承运人往往会成为索赔的直接对象,还要遭受被扣船的风险,还可能会成为诉讼中无辜的一方。本文拟对担保提货中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及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做粗浅的分析,以求能在实践中减少纠纷。 相似文献
7.
针对承运人无单放货,在海运货物保险一切险的情况下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问题,分析我国国内典型案例和我国最高院的司法规定,从不同角度论述保险人应当承担责任的理由,提出保险人应当承担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除非合同明文规定不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8.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快速推进,我国多式联运发展将面临新阶段.提单作为多式联运货物运输的重要部分,势必将影响多式联运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虽然电子提单不仅流转效率更高并且一定程度上可以防范提单伪造,但由于电子提单无纸化、电子化的特点致使其不像传统纸质提单那样可被实际占有.考虑到区块链技术具有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等重要特点,将其应用到电子提单中,如:不可篡改的时间戳可以按照时间顺序记录每笔交易的发生、P2P网络将向全网公开每笔交易保障每笔交易被记录和证明等,使得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安全透明、公平公正的交易成为可能. 相似文献
9.
10.
“鹿特丹规则”中几个法律问题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勇志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学报》2009,30(1)
"鹿特丹规则"是最新的统一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有关承运人的责任和运输单证、电子交易记录等法律规定,涵盖了承运人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范围、责任期间等核心义务的修改;运输单证、电子交易记录等的修改发展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运输单证相关法律.将其与提单法律展开比较研究,对国际货物运输法律理论和国际物流实务均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