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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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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栋 《世界海运》2011,34(1):46-48
<正>[提要]保险人在实践中经常会面临两难的窘境:一方面,因事实不清而无法确定其是否应当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另一方面,因被保险人对承运人的诉讼时效届满而有可能无法实现追偿的权利。但是,保险人并不能在实际支付保险赔偿之前向承运人提起诉讼,也不能以被保险人由于过失致使其不能行使追偿权利为由,相应扣减保险赔偿。保险人应当改进其使用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以督促被保险人积极行使其对承运人的诉权。  相似文献   

2.
黄颖 《世界海运》2013,36(7):50-51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信鑫 《世界海运》2011,34(4):29-31
承运人提供的干舱证书、空距报告可以作为证明交付货物数量的证据,在卸货港应采用与装货港统一的计量标准核定货物是否短量。保险人理赔正确与否不影响其提起代位求偿之诉,但要受权益转让范围与实际损失范围的限定。  相似文献   

4.
倪学伟 《珠江水运》2009,(10):42-45
要点提示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一切险的保险人"仓至仓"责任期间,应终止于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被保险人在某一处所实际分配、分派货物之时,而并井终止于货物到达该处所之时,  相似文献   

5.
陆钰 《航海》2013,(4):21-23
确定承运人责任期间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认定承运人责任的重要环节。在保险人向承运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承运人可以向保险人主张其对托运人的一切抗辩。在运输过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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