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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是一个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极高的国家,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交警部门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证据,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行政(刑事)追责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笔者在道路交通客运企业从事了30多年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个别交警部门违法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乱象感受甚深,如鲠在喉。下面就列举个别交警部门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时,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划分当事人事故责任的几种情形;a、交通事故双方(或是多方)都是机动车的,看哪个车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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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事故贡任认定书》的作用举足轻重,往往具有一锤定音之效。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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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采取合理的讲究措施、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并通知保险公司,以免因延误时间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无法认定或难以认定。在事故发生地就近的医院对受害人进行抢救,以免错过最佳治疗时机。但不容忽视的是,事故发生后要及时自我取证,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少交通事故发生后,很多司机或受害者只顾忙于事故的处理,而不注重事故现场的证据搜集,等到事故认定书下发后提出异议时,即使及时申请复核或诉讼至法院,也会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或充分的理由而无法推翻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后悔晚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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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道路外交通事故时,要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一样,通过事故现场调查,最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交强险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金对道路外交通事故同样适用。在事故现场调查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涉及与道路外交通事故有关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及追究刑事责任方面已超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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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处理中当事人损害后果检验、鉴定和财产损失的评估,现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对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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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防止和纠正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提高事故处理质量和效率、促进执法公正,2008年8月17日公安部颁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现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将予以废止。《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取消了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制度,并明确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只能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信访案件多发。因此《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专门增加了一节"复核",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法制化。本文拟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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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不同于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这里所说的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是指依据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程度认定的交通事故的成因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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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前不久,我骑自行车被一辆货车撞伤.当地交警对这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但是,货车司机刘某对责任认定不服,拒绝在责任认定书上签名.目前,由于责任认定书上没有刘某的签名,交警部门无法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我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我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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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的邹先生来信说:经常在一些新闻报道和交通事故处理报告中听到“交通事故当事人”一词,我想知道,交通事故当事人都是指哪些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又是谁负有赔偿的责任和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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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致因理论是事故致因理论的一个分支,通过对大量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的研究,揭示形成交通事故相关要素之间的关系,找出交通事故的机理。道路交通事故致因理论的核心是"危险形成—避险失误"机理和"环境—危险"作用律。道路交通事故致因理论可以指导事故调查、事故鉴定、判断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从而比较准确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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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在通行车辆的道路上,来往通行的车辆,会给现场勘查人员或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安全造成威胁。发生二次事故。本文详细介绍如何做好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的安全防护工作,以杜绝民警在勘查事故现场发生意外伤亡事故和避免连锁事故发生、保护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围观群众的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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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7月初,我驾驶一辆小客车在行驶过程中,将一行人碰撞致重伤,经交警调查取证后认定,我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交警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给我时,由于我对交警队的责任认定有异议,我担心签收了责任认定书就是服从了所认定的责任,因而我就拒绝签收,请问:我这样做对吗?又该怎么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