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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航运史上,记录在案的油污染事故往往造成严重后果与巨额损失。近年来,随着中国石油进口量的逐年激增,我国对溢油污染的危机感日重,防范意识不断提升。2008年以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陆续公布了两批“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人名单”,该名单的出炉,为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在油污损害赔偿能力上提供了支持,也为我国水域环境形成了强力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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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2015,(4)
<正>(截至2015年2月24日)2013年5月15日国务院公布取消:1.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的确定和公布;2.船舶修造水上拆解地点审批;3.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公布取消:4.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船舶污染防治能力专项验收;5.船载货物污染危害性质评估机构认定;6.船载化学品安全运输条件评估机构认定;7.船舶污染事故技术签定机构认定;8.船员任职资格特免证明签发;9.引航员注册审批;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公布取消:10.雇佣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11.有关作业单位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审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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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燃油公约》)于2009年3月9日对我国生效后,按照公约规定所有进出我国港口的10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必须对燃油污染损害强制保险或提供经济担保;根据我国政府向国际海事组织递交公约加入书时的声明,交通运输部规定2009年7月1日后中国籍沿海运输船舶也必须对燃油污染损害强制保险或提供经济担保。《燃油公约》的生效实施改变了航行于我国水域的非油轮没有强制性的油污保险或经济担保的局面,对建立和完善我国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影响深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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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于2017年启动《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旨在建立内河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及整合我国沿海和内河水域船舶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规定,以解决我国内河船舶污染环境的严重问题,但到目前为止仍未颁布。对目前实践中内河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探讨亟须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提出该办法应重点修订的地方及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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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以来,我国在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立法建设上不断出台新的管理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防污条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险办法)先后出台;《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办法)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待批准;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我国在短时间内出台诸多针对船舶污染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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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浅析1.1产生背景及意义在《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CLC公约)解决了载运2000吨以上持久性油类船舶的油污染问题(包括货油和燃油),但对其他船舶的燃油污染问题则因未规定强制保险而使得其悬而未决。1996年,燃油污染损害赔偿成为国际海事组织(IMO)法律委员会第75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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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着重借鉴《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赔偿公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探讨,以期使我国船舶油污强制保险立法趋于国际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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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环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任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为中国国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以下简称"油污基金")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将就基金管理等若干问题作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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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船舶油污损害立法的必要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当前我国海域遭受的船舶溢油污染的一些类型,所面临的面临损害威胁的严峻形势,分析了我国油污损害立法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现状,以及进行油污损害立法、建立和完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并对油污损害立法和完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模式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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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届政府上台后,社会对政府职能的转变寄予厚望.因为,这被普遍认为是中国继续深化改革、实现经济社会转型的一个关键枢纽.不久前,国务院再一次公布下放行政审批117项权力,社会舆论广泛认为,这是新一届政府促进自身职能转变一个新起点.
这一次下放的117项行政审批权中,涉及交通和水运的项目不少.其中包括由交通运输部实施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兼并、收购审核,承扫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的确定,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审批,船舶修造、水上拆解地点确定;由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实施的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由原铁道部实施的企业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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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沿海油污损害赔偿在适用《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商法》等法律、法规时的有关情况及问题进行分析,得出如下结论:有涉外因素的船舶油污案件应优先适用国际公约;无涉外因素的沿海船舶油污案件应适用国内法,其中沿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基础应适用《民法通则》,其责任限额应适用《海商法》及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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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船舶油污损害中船舶的定义、油污损害的类型、国内外的相关立法进行了分析和研究,为我国在完善船舶油污损害立法方面提出了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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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油污损害事故发生后面临偿付主体缺失、偿付能力不足等尴尬局面。学术界大多探讨的是单一的油污责任强制保险的可行性,但该保险并不适合我国的国情,因此笔者提出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船舶绿色保险——油污责任保险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