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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钱玉林 《中国船检》2002,(10):73-74
租船合同是出租人(或船东)与承租人之间就船舶的使用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般来说,它可分为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及光船租赁合同三种.其中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船舶,并支付租金的契约.由于主要航运国家(包括英国、美国、中国等)的海商法对船舶租用合同的规定多为任意性条款,即仅适用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的情况下,因此合同条款的拟定质量将直接影响到合同的顺利履行及发生纠纷后如何妥善解决.为简化和加速签订租船合同的进程,进而节省为签订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一些协会或国际性组织制定了若干租船合同范本,供承出租双方签约时参考使用.  相似文献   

2.
第16条,托运人营业地(shippersplace of business) 托运人(Shipper)是接受委托而将货物交付承运并获得提单的公司或个人。在租船人与托运人为同一主体的情况下,船东与租船人的关系以租船合同为主,提单仅作为承运人收到货物的证据。然而,在租船人与托运人并非是同一主体的情况下,作为提单收受人的托运人与船东的法律关系以提单为准。此时的提单便不仅仅是收到货物的证据,而是一种运输契约。即使提单没有包括租船合同的所有条款,或者带有租船合同所没有的条款,也不会变更船东与租船人之间的租船合同,除非租船合同双方同意提单条款可以修订租船合同条款。在托运人与租船  相似文献   

3.
我国海商法第4章第7节(第92条至第101条)是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在这些规定中涉及到了航次租船合同的基本条款,为人们制定和理解航次租船合同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一、制定航次租船合同特别规定的意义 所谓特别规定,在这里就是指在法律中针对航次租船合同的特点所作的原则性规定。众所周知,世界各国的法律在合同问题上一般都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例如,是否订立合同以及如何订立合同,可由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自主作出决定,这就是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或称契约自由原则(Freedom of contract)。根据这一原则,各国海商法对租船合同的规定一般都规定得较少,许多具体问题都留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联系到我国的情况,之所以在海商法中专列一节对航次租船合同问题作出特别规定,有三个方面的意义:  相似文献   

4.
现在船位是指签订租船合同时,作为履行租船合同的标的物的船舶的状况。一船情况下,船东只须用简洁的文字,简明地表示出签订租船合同时船舶的状况,毋须详细标明船舶的具体而确切的位置。如无特殊要求,船东在此条栏目内填上“正在营运中”(Now Trading)即可。“正在营运中”(NowTrading)表明目前情况下,船舶处于正常的营运状态,各种证书齐全,符合适航要求等条件。如果签订租船合同时,船舶是一艘将要出厂的新船,或正在船厂进坞修理的船,则应填明“将要出厂”(Will be delivered)或  相似文献   

5.
6注意期租合同下提单的签发 一般地,期租合同对提单的签发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规定船长或船东应签发所呈交(ASPRESENTED)的提单。这是期租船租船人非常重要的商业自由。因为期租船租  相似文献   

6.
初北平  史强 《世界海运》2011,34(9):49-52
停租(off-hire)是定期租船合同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定期租船合同下的很多争议都是围绕停租条款发生的。本文通过对一起仲裁上诉案①的介绍,解释了定期租船合同中停租条款的性质与功能,并通过对该案裁判内容的评析介绍在英国法下对定期租船合同中的停租条款的功能与解释的原则。  相似文献   

7.
第13条,运价(同时标明按装货数量或交货数量付费)/Freight Rate (also state if payable on delivered or Intaken quantity),运费支付/Freight payment (state currency andmethod of payment; also beneficiaryand bank account 注明币种、支付方式、受益人及银行帐号)。 航次租船合同条件下,运费是租船人或托运人就船东提供的运输服务而以货币方式支付的报酬。运费是构成航次租船合同的最重要的导周(consideration)。英美合同法  相似文献   

8.
《世界海运》2017,(2):35-38
租期是定期租船合同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在确定租金费率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租期长短这一因素。而且,租期条款对租家和船东而言均是严格责任,违反租期条款可能会面临支付巨额赔偿的风险。租期长短的表述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以一段时间作为租期,例如1年或6个月,另外一种则是以一个或几个航次(voyage)的历时作为租期。后者是一种常见的定期租船方式,被称作航次期租(Trip Time Charter或者Time Charter on Trip Basis)。从航程的角度理解,虽然以一个载货航次限定租期的航次期租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十分相似,但前者本质上仍属于定期租船合同。在英国高等法院近期审理的"The Wehr Trave"(1)一案中,法院对二者之间的差别进行了解释,也明确了"one time charter trip"的表述并非局限于一个载货航次。  相似文献   

9.
在集装箱班轮公司的经营中,采用一部分自有船运力、一部分长期租船运力和一部分短期租船运力是规避市场风险的方法之一。当市场低迷时,班轮公司可解除一部分短期租船合同;当市场长期低迷不抬头,班轮公司可解除一部分长期租船合同。若是全部或大多是自有船,市场不景气时船公司就惨了,一时不景气只能  相似文献   

10.
在定期租船合同下,承租人(租方)有一项基本义务即是向出租人(船方)按时按数支付租金。租金是船方将其合法运营或拥有的船舶交予租方使用的基本对价,是其缔结租船合同的根本目的之一,所以租金应当是足额的、按期支付的,原则上是不能扣留的。然而租船合同如同其他合同的约定一样,通常都附带条件限制或者存在例外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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