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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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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安安 《水运管理》2014,36(9):33-36
针对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规定的局限性,从我国《海商法》第87条的字面表述角度和在我国传统民事留置权制度框架下分析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性质的通说观点,总结出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条款的效力问题。通过比较法研究提出未依据所担保债权的性质予以区分设置是造成该条款效力矛盾的症结所在,并建议将担保不同项目债权的留置权区分为法定留置权和合约留置权,明确承认运输合同及提单中的留置权条款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2.
刘彩英  崔常秀 《中国水运》2006,6(6):240-242
无船承运业务下存在着两种承运人,即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关于这两种承运人是否享有海上货物留置权的问题,学界和实务界一直争论不休。本文认为这两种承运人都享有海上货物留置权。  相似文献   

3.
海上运输承运人的货物留置权是民法中的留置权的一种特殊形式,指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当货方不支付相关的运输费用时,承运人可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运输的货物,并可在一定条件下处分留置物以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权利。综观我国的民法通则、担保法、海商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承运人享有留置货物的权利是毫无疑问的。但这些法律却极少涉及承运人如何行使这一权利的问  相似文献   

4.
提单留置权是指承运人根据提单产生的留置权。在国际海上集装箱运输中,经常发生承运人根据提单留置货物或运输单证的情况。提单留置权是合同留置权的一种。合同留置权的效力在于合同条文的规定及解释,但是,提单不是运输合同,仅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故提单留置权的效力还取决于条款是否合法。由于现行国际运输公约都没有留置权的规定,于是,国内法就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提单中的留置权条款当受其约束。  相似文献   

5.
详细介绍了我国处理约翰轮案的经过,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海上留置权的实施进行了评论。同时,笔者还对海上留置权的准据法选择提出了自己看法。  相似文献   

6.
提到海事运输中的留置权,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的解释,有一条cargo lien定义为货物留置权:“指为收取救助费、滞期费、共同海损、运费或其他海事费用而对货物进行留置的权利,常称为海事留置权,其内容与我国的海商法中的船舶优先权相关规定类似。  相似文献   

7.
海运货物留置权是承运人依据法律规定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对其在运输过程中合法占有的货物,在货方不支付运费、滞期费以及共同海损分摊等费用时,得以留置并拍卖、折价或变卖该货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8.
李立菲  杜萱 《世界海运》2004,27(2):38-39
“承运人对船载货物的留置权是一种特殊的留置权。本文通过对国内立法趋势的研究以及国外相关法律的比较,得出了承运人对船载货物行使留置权不应以货物所有权归属债务人为条件的结论,并详尽阐述了相关理由。  相似文献   

9.
海运留置权有关问题探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于海上运输的高风险性,船舶产生滞期或其他意外费用随时可能发生,船上所载货物是重要的保障,所以,没有哪个船东会对海运留置权忽视。我国法律也对留置权的行使作了一些相关的规定。但是,海运留置权在实践中存在着很多的现实问题,如留置的场所、处置方法等等。承运人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并非易事。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对海运货物留置权有关问题做一探究。  相似文献   

10.
<正>接上期P57页3.关于留置权的行使不够具体明确原《港规》第四十条:"应当向港口经营人支付的作业费、速遣费和港口经营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港口经营人可以留置相应的运输货物,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港规》废止后,现行法律对港口经营人行使留置权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实践活动中会产生以下问题:港口经营人有没有权利留置债务人的货物?如果有,是民事留置权还是商事留置权?  相似文献   

11.
陈琳 《水运管理》2008,30(7):16-20
为解决我国《海商法》未建立完善的船舶留置权制度面临的困难,探讨《物权法》对补充船舶留置权制度产生的影响,阐述《物权法》突破《民法通则》和《担保法》对留置权的诸多限制,在该制度的适用、种类、内容以及实现上均作了重大变更:扩大船舶留置权人的范围,增加可留置船舶的情形,补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改变船舶留置权的实现顺序,认为《物权法》虽在很大程度上完善并补充了《海商法》对船舶留置权的欠缺,但却不能完全解决当前船舶留置权存在的问题,只有修改与完善《海商法》才是使船舶留置权完全走出困境的最根本办法。  相似文献   

12.
<正>留置权制度是港口经营人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制度,也是保障我国港口业发展繁荣的重要制度,因我国法律对留置权制度的规定尚有缺漏,且在司法实践中对留置权制度的行使及实现亦有较大争议我国港口众多,港口同质化竞争十分激烈,港口经营压力持续加大,港口业务市场实际属于买方市场,作业费用欠付问题相对突出,这也成为影响港口经营安全的重要因素。本文主要从港口经营人的定义及法律地位,留置权的  相似文献   

13.
胡道华 《中国水运》2007,7(4):245-247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根据提单承运人负有在目的港向收货人交付承运货物的义务。当货物运抵目的港无人提货或收货人拒绝提货时,如何履行交货义务是承运人面临的一大难题。现有法律规定对此救济不足,本文提出将提存制度引入我国海商法领域,以完善我国海事法律相关规定之不足,更好的平衡海上货运关系方的利益,促进我国海上货物运输。  相似文献   

14.
阎晓辉 《世界海运》1998,21(3):33-34
阐述了留置法定原则在我国海商法中的地位,以及定期租船合同中的船舶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转租收入和非承租人的货物享有的留置权。  相似文献   

15.
王帅 《水运管理》2021,(2):16-19
为更好地解决船舶留置权能否适用商事留置权的问题,通过对比、分析理论界学者的不同观点,并结合司法案例中的裁判理由,提出船舶留置权适用商事留置权的理论依据,认为商事留置权制度是对船舶留置权制度的补充,船舶留置权适用商事留置权有利于充分保护船舶留置权人利益,顺应司法审判趋势,促进航运业发展。建议司法实务中,船舶留置权人可以依据商事留置权对当事船舶的姊妹船行使留置权,也可以对欠交修船费、造船费的债务人的船舶行使留置权;商事留置权产生与船舶留置权同样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6.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面临着诸多风险。合同留置权作为承运人享有的一种权利,起到了保护其权益、弥补其损失的作用。本文试图从海商法下留置权的定义入手,通过对法律与实践的比较与分析,探究行使留置权的正确方法与注意事项,并对我国海商法的修订与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货运代理企业能不能留置货物? 留置权的条件: (一)债权人须按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 (二)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必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产生,但企业之间行使留置权,不受此限制; (三)债务人的债务须已届履行期; (四)须无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包括:其一,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其二,留置财产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其三,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因运输、仓储等关系产生的支付陆路运费、仓储费等纠纷,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货运代理企业可以行使留置权.出口货运代理业务中,货运代理企业负有按照委托合同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完成委托事项的义务,该义务与留置权相抵触,不能行使留置权.  相似文献   

18.
共同海损分摊债权的担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昌桃 《水运管理》2006,28(5):19-21
分析我国《海商法》中共同海损分摊债权的担保问题,着重从货物留置权及船舶优先权两个方面剖析我国《海商法》在这一问题上的缺陷,即偏重保护船方利益、忽视有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的货方利益,提出相应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9.
张丽敏 《中国水运》2010,334(7):18-19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时常遇到货到目的港而无人提货的现象。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承运人面对目的港无人提货时的卸货权、留置权、追偿权、提存权等,但承运人很多时候却未能行使或未能正确行使。本文通过分析,并结合我国海事司法审判实践,提出承运人的若干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20.
王彬 《中国港口》2015,(7):54-55
当港口费用被大量拖欠时,港口经营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对一些支付能力欠佳的货主,采取扣留部分货物中止交付的办法来催促其支付费用,这种行为是法律上的"行使留置权"。在实际操作中因行使留置权引发的争议不在少数当前,港口所扮演的角色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从传统意义上的仅对货物进行装卸、储存、驳运、费收等活动发展为集商业、综合物流枢纽、全程运输服务中心等为一体的综合化、运输化、服务化、多功能港口形态。同时,港口经营人的身份也在悄然发生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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