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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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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承运人迟延履行的期限有不同的理解。笔者从逻辑推理、体系、比较法和目的解释规则角度出发进行论述,认为我国《海商法》中的"迟延交付"不仅仅是指承运人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也包括了未在合理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  相似文献   

2.
我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对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的迟延交付下了一个独特的定义,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这个定义是在考虑了我国现阶段航运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的基础上得出的。海商法关于迟延交付的定义与《汉堡规则》中关于货物的迟延交付的定义是不同的。笔者认为,我国海商法关于迟延交付的定义虽然符合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具有一定的新意,但仍有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3.
我国《海商法》第50条规定了承运人的迟延交付责任,但与国际公约相比,存在着许多不完善之处,对迟延交付定义的争论就是其中之一。《海商法》仅规定在明确约定交付时间的时候承运人方可能构成迟延交付,对于未明确约定交付时间的情况则没有规定。为了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增强国际航运企业的竞争力,建议《海商法》在修订时应补充规定承运人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交货同样可以构成迟延交付。  相似文献   

4.
戴瑜 《世界海运》2015,(1):57-59
中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从事的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应适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此时,如货物未能在约定或者合理期间内在约定地点交付,则为迟延交付,承运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对于"合理期间"的认定属于人民法院自由裁量范围,故若当事人未约定运输期间,对于"迟延交付"的纠纷,托运人可能因此承担较大风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接收、交付货物,同时承运人对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约定适用已经失效的法规、规章的,应当区别对待,并不当然是无效约定。  相似文献   

5.
刘桢 《中国水运》2007,7(12):259-260
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承运人迟延履行的期限有不同的理解.笔者从逻辑推理、体系、比较法和目的解释规则角度出发进行论述,认为我国《海商法》中的"迟延交付"不仅仅是指承运人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也包括了未在合理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  相似文献   

6.
我国<海商法>第五十条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承运人未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届满六十日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  相似文献   

7.
王英鸽 《中国水运》2008,8(1):260-262
本文主要阐述了承运人在将货物运至目的港后,由于收货人不明、收货人拒绝提货或迟延提货致使承运人交货不能所产生的原因、后果,以及承运人在此种情况下所应当采取的措施和承运人请求救济的权利.  相似文献   

8.
通过阐述国际公约以及国内立法有关迟延交付时间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分析比较了我国《海商法》中关于承运人迟延交付时间的界定标准,指出了其中的不足之处以及因此对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并就所存在的立法缺陷,提出且详细阐释了增加"合理时间"作为迟延交付的时间标准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9.
赵百岗 《集装箱化》2013,24(9):21-23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05条和第106条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上述条款提及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是否包括因多式联运经营人迟延交付货物而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否应当对迟延交付货物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学术界和实务界存在一定争议。本文对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提出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对迟延交付货物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针对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0.
船舶建造是一个多工种、系统性的漫长过程,在此过程中,买卖双方原则上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合作态度共同努力争取顺利完成合同执行,顺利交付船舶,但各方同时还应自觉尊重合同的约定,在合作过程中规范自己的动作与程序,这样才能既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又保护各方的权益。船舶建造合同作为船舶建造过程中的主要依据,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详细、明确约定,各方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及相关惯例所赋予的权利,这点对于船厂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1.
王金凤 《航海》2012,(5):22-24
航次租船合同中,滞期费的支付以滞期事实发生为前提,出租人不应遭受实际损失。当存在以下情形时,滞期时间的计算可以扣除:1.因出租人的过错导致装卸迟延,且出租人的过错与装卸迟延具有直接关联性;2.航次租船合同中明确规定有装卸时间中断计算的条款。〖案情〗原告:泰州市金泰船务有限公司被告:诸暨市日峰物资有限公司2011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金泰68"轮以装载被告托运的煤炭自秦皇岛至上海龙吴,装船期限为2.5天,卸船  相似文献   

12.
正书名:船舶建造作者:林源民ISBN:978-7-81121-311-9出版日期:2014-04开本:16装帧:精装页数:915定价:$168.00本书是在英国法的框架下比较全面地分析了常见的船舶建造合同的条款,不仅涉及合同条款的磋商和订立,而且还包括合同条款的具体履行要求以及违约后果。本书在引用法律条文、合同规定以及法院判决时均采用了英文原文,目的是为了避免自己理解和翻译的错误给读者造成误解;本书使用了不少案例,希望有助于读者对自己的实际工作或争议有一个大致的判断,因为可预见性是普通法的一个特征;本书比较分析了常见的船舶建造合同标准格式,从而使读者可以了解合同条款的不同措辞可能带来的不同后果;本书准备了索引,以方便读者查阅。  相似文献   

13.
《航海》2012,(6):18-20
〖提要〗契约自由是缔约过程中应遵循的重要原则,也是处理合同纠纷时法官作出司法认定需首要考虑的原则,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明确性和完整性应当结合合同的性质、目的来加以考量,不应轻易作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而适用法律规定的结论,否则会作出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结果。船舶建造佣金合同属于特殊的居间合同,约定佣金按照造船分期款的支付进度分期支付,当造船合同解除时,佣金合同也相应终止,但合同失效不溯及既往,且仅免除未付造船分期款对应的佣金支付义务,对应支付但因违约而未支付的佣金不能免除,已经支付的佣金不应返还(除非合同有特别约定)。  相似文献   

14.
许岩松 《世界海运》2012,35(2):50-52,56
船舶在海上经常使用VHF约定避碰行动,但航海界对发生碰撞后各自的责任划分以及承担的后果众说纷纭,没有统一认识。从一个真实的海上事故案例出发,运用《避碰规则》以及行政法、民法原理对该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给出有关VHF约定避碰行动的责任划分建议。  相似文献   

15.
出口船舶建造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众多,包括船舶买卖(或建造)双方的合同关系,船舶建造过程所需的设备和原材料的进口或买卖合同关系,船舶预付款的还款担保关系、造船方履约担保关系、税收关系等等。在出口船舶建造合同转让时,也会涉及到这些关系的处理。由于实践中大部分出口船舶建造合同规定的适用法律为英国法律,而英国法律下将船舶建造合同视为买卖合同,对当事人的有关权利和义务有着与中国法律(将船舶建造合同视为承揽合同)不同的规定;但由于在出口船舶建造合同下的国外买方将合同转让给国外第三方时,涉及到的有关中国企业的行为能力、合同签署权限、税收、外汇管制及对外担保等事项,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因此国外买方需要获得中国法律的意见,需要在转让协议中对有关问题进行全面妥善约定,以实现出口船舶建造合同在转让后的按期顺利履行。  相似文献   

16.
评述有关舰船设计及其对建造的影响,其目的是探索影响舰船设计和建造周期及成本的各种因素。由于舰船设计要经常变化和修改,为了加快舰船开工建造的时间进度,设计和建造管理人员通常会承受很大的压力。在系列舰船的首制舰建造时,设计阶段往往与建造交叉进行。研究认为,增加设计和建造之间的交叉时间后,由于设计修改可能会增加建造成本和周期,故为了缩短舰船整个建造周期而采取设计阶段与建造交叉进行的方法有时反而会适得其反。在采用设计阶段与建造交叉进行的方法之前,船厂必须更好地了解舰船设计过程中的详细情况及其他装备对设计的影响,这样,就可减少设计修改对装配和建造的影响。在考虑采用设计与建造交叉进行的策略时,建议决策人员应预先估计到设计修改及其对建造的影响。最好的方法是减少设计中存在的问题,消除设计和建造的返工现象。  相似文献   

17.
陆培 《航海技术》2012,(5):22-24
随着我国海洋工程设施开发建造能力的提高,长江口地区已初步形成了海洋石油开发设施和海洋工程装备建造的规模效应。这些大型海上设施,有的没有自航能力,有的需要到海上作水下安装或试验,水上的移动都需要用拖航方式来实现。长江口区域既是我国航运的黄金水道,又是我国航行船舶最为密集的区域,船舶流量大、航道拥挤、潮流复杂,而海洋工程设施的体积庞大、造价昂贵,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严重的后果。  相似文献   

18.
孙涌新  袁炳成 《珠江水运》2006,(Z1):171-173
本文根据我国《海商法》有关规定及海事案例,就迟延交付赔偿涉及到的迟延交付的赔偿原则;如何确定迟延交付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即如何确定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范围;迟延交付的索赔期限和诉讼时效等问题作粗浅的分析探讨。并提出完善我国《海商法》关于迟延交付有关问题的一点建议。  相似文献   

19.
海上结构如商船,水面舰船和潜艇建造之前的设计和研究过程包括确定一些能在最不利环境和工作载荷条件下工作的材料的技术要求。这些结构的破坏容限和可靠性只能通过适当的选择材料,采用严格的试验方法和在整个使用期限内的检查和监测来保证。研究海上结构破坏限和可靠性的重要性能从使中破坏的后果看出。例如,商船的断裂会导致环境灾难,人员死亡和水面战舰和潜艇战时摧毁。导致破坏的因素腐蚀,疲劳,腐蚀疲劳,低韧性和低劣设计  相似文献   

20.
实践中,供应商经常会允许其客户延迟付款。在假定货物单位售价和单位采购成本不相同的情况下,将Goyal的模型进行了拓展,并给出了解。在一定条件下,得出了与Goyal模型相反的结论;同时,建立了拓展后的支付迟延的经济订货批量模型,从而揭示了库存管理上的两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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