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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解释规则共同海损的理算,适用下列字母规则和数字规则,凡与这些规则相抵触的法律和惯例均不适用。除首要规则和数字规则已有规定者外,共同海损应按字母规则理算。"首要规则牺牲或费用,除合理作出或支付不得受到补偿。"规则A只有在为了共同安全,使同一航程中的财产脱离危险,有意且合理地作出特殊牺牲或支付特殊费用时,才能构成共同海损行为。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应按下列规定,由各分摊方分摊。"规则B如果船舶拖带或顶推其他船舶且它们都是从事商业活动而不是救助作业,则处于同一航程之中。如果所采取的措施是为了使这些船舶及其货物(如果有)…  相似文献   

2.
一九九四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规则十在避难港等地的费用 (1)船舶因遭遇意外事故、牺牲或其他特殊情况,为了共同安全必须驶入避难港、避难地或驶回装货港、装货地时,其驶入这种港口或地点的费用,应认作共同海损:其后该船舶装载原装货物或其中一部分驶出该港口或地点的相应费用,也应认作共同海损.  相似文献   

3.
一九九四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二OO 四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规则十 在避难港等地的费用 规则十 在避难港等地的费用 (1)船舶因遭遇意外事故、牺牲或其他特殊情况,为了共同 (1)(i)船舶因遭遇意外事故、牺牲或其他特殊情况,为了安全必须驶入避难港、避难地或驶回装货港、装货地时,其驶入 共同安全必须驶入避难港、避难地或驶回装货港、装货地时,其这种港口或地点的费用,应认作共同海损;其后该船舶装载原装 驶入这种港口或地点的…  相似文献   

4.
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就共同海损行为来讲,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但作为共同海损损失来讲,却有多种表现形式.为了搞好共同海损的理算,在有关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如"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除了对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做出规定之外,还列举了一些共同海损的具体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5.
新的2004年约克&;#183;安特卫普规则在今年6月CMI38届大会上制订,建议在今年年底后尽快适用。新的共同海损规则虽是“共同安全派”和“共同利益派”之间的妥协产品,但对船东的不利影响还是明显的。本文作者以其丰富的共同海损理论知识和长期实践经验,对此次修改的要点作了介绍和评析。本文对海运界新的2004年共同海损规则进行深入研究,确定其是否在海运合同、提单条款,租船合同中适用,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  相似文献   

6.
共同海损制度是最古老的海运法规,随着航运业的发展,共同海损制度通过合同的途径被普遍地采用,几乎所有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合同,如提单,租船合同,保险单上都有共同海损条款。 为了统一共同海损的理算,从1890年以来的100多年里,国际上多次制订和修改了共同海损理算规则。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是1974年和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理算规则,另外还有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等。虽然在英、美、德、意大利、瑞典、新加坡、挪威、荷兰、波兰、匈牙利、俄罗斯、中国、日本、加拿大、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有理算机构,全世界的理算师却总  相似文献   

7.
除非主要条款第22条另有规定,应在伦敦按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及其修订条款进行共同海损理算。货物所有人按共同费用支付货损,即使货损是由船东雇佣人员的疏忽或过失所造成(见第2条)。 如果按美国法律与实践理算共同海损,应适用以下规定:“按照法律,合同或  相似文献   

8.
文章结合中国<海商法>和<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对共同海损制度的规定,阐述了过失行为与共同海损成立的关系,解释了可免责的过失和不可免责的过失两个方面对共同海损分摊的影响.  相似文献   

9.
浅论完善我国共同海损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国际社会在处理共同海损事件中一般以《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作为统一的标准,我国参照该规则对共同海损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和《海商法》。由于我国这两项规定在当前形势下存在着理算效率低、内容不统一等问题,本文通过对国内外诸法的研究与比较,并综合目前国际上存在的两种“共同安全”和“共同利益”的观念,结合我国国内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海上保险合同、增加时效规定、完善《海商法》等有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0.
新的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在今年6月CMI38届大会上制订,建议在今年年底后尽快适用。新的共同海损规则虽是“共同安全派”和“共同利益派”之间的妥协产品,但对船东的不利影响还是明显的。本文作者以其丰富的共同海损理论知识和长期实践经验,对此次修改的要点作了介绍和评析。本文对海运界新的2004年共同海损规则进行深入研究,确定其是否在海运合同、提单条款,租船合同中适用,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 —— 朱曾杰  相似文献   

11.
倪湧 《航海》2005,(3):41-42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共同海损制度确立的目的,是对海难救助和自救的鼓励。当风险来临时,牺牲船、货之一部,或支出少量费用,以保全船、货之大部。这种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利益而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出的特殊费用,由船、货双方共同分摊,是符合各方利益的,也为各个国家所接受。共同海损制度的确立,它既鼓励外来的救助,更鼓励用本船的设备和货物进行自救。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还规定,“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但是,非过失方或者过失方可以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请求或者进行抗辩”。由此可见,共同海损的原则就是“先理算,后分摊”、“先分摊,后追偿”。本案就是在共同海损已经分摊的情况下,被分摊方向过失进行追偿,法院依据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合法的判决。  相似文献   

12.
周洁 《世界海运》2012,35(11):47-51
共同海损由来已久,其可考渊源甚至可追溯至古老的罗得法,由于其体现了海商法的公平原则的要求,因此不仅一直被公认为最古老的航海惯例而得到普遍遵循,也为现代各国的海商立法所采纳,并且为了简化理算过程,在国际范围内达成一致以减少争议,经各国专业人士努力形成了专为共同海损理算而设计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然而,由于对规则的理解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导致共同海损理算师作出的理算报告权威性下降,共损案件诉诸法院颇多。对共同海损案件涉及的三个问题结合案例作一浅探,以求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13.
共同海损及其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傅廷中 《世界海运》2002,25(6):47-49
1 共同海损的概念 在航运界,提起共同海损问题,人们都不陌生.但是,对共同海损的内涵,人们却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说共同海损是指共同海损事故,有的说是指共同海损损失,有的说是指共同海损分摊,也有的说是指整个共同海损制度.可以说,上述说法都正确,但又不尽全面.其实,共同海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共同海损,就是指上面所说的各种情况,例如,人们有时说,某某船发生了共同海损(这里所说的共同海损就是指事故本身而言,其中既包括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牺牲的物质,也包括因此而支付的有关费用);而广义的共同海损则是指共同海损法律制度,具体地讲,就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4.
李剑 《航海》2022,(6):16-20
<正>[提要]就共同海损理算问题,法院应进行如下三个层面的审查:一是有关理算的适格性问题,即当事人自行委托的“共同海损理算”是否为我国法律认可的共同海损理算;二是有关作为理算前提的理算规则和海损事故相关事实的确定问题,即开展共同海损所适用的理算规则是否准确、依据的海损事实是否客观;三是有关共同海损费用认入的问题,即相关费用依照理算规则是否应当认入共同海损,由各方分摊。  相似文献   

15.
正国际海事委员会第40届大会10月15日在北京举行。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承认公约草案将力争在会上获得通过,定名为北京规则。据介绍,此次会议的主要议题包括通过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承认公约草案,修订国际救助公约、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同时还涉及扣船公约、跨境破产、南北极法律问题、海  相似文献   

16.
《船舶设计技术交流》2006,(1):F0002-F0002
由长江船舶设计院设计的“ATB”顶推轮主要航行于沿海及长江“A、B”级航区,为顶推驳组中的推轮。船虹的驳船队以装运集装箱为主。  相似文献   

17.
编者按:新的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在今年6月CM138届大会上制订,建议在今年年底后尽快适用.新的共同海损规则虽是"共同安全派"和"共同利益派"之间的妥协产品,但对船东的不利影响还是明显的.  相似文献   

18.
无动力或者舵设备发生故障的船舶在实际生产中经常遇到,这些故障船舶的拖带不同于船舶进出船坞和海上拖带.此文对这些故障类型对船舶操纵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拖轮的拖带方式,针对不同的故障情况采取相应的拖带措施.  相似文献   

19.
由于大型重载船舶“吉友”轮碰撞事故发生后艏楼严重受损,首尖舱及第一货舱均大量进水,为了减少拖带过程中货舱舱壁因所受的压力增加而引起船舶进一步进水带来的沉没风险,确保整个拖带过程船舶处于安全状态,选择倒拖进港方案。本文详细分析了拖带方案制定、拖带实施过程以及非常规条件下的安全靠泊操纵。  相似文献   

20.
叶邦全 《船舶》2007,(5):66-68
5.2.1概述 海上的所有船舶和工程建筑物,为了避免碰撞而配备的各种信号设备有两个作用,其一,为显示自身的状态,如:在航、引航、拖带或顶推、锚泊或搁浅、失控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受到吃水限制以及遇险等等.其二,为对在其附近航行的船舶发出警告和引起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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