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5 毫秒
1.
《海商法》作为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对船舶所有权做了相应的规定。《物权法》作为我国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该法生效之后,有必要结合该法的规定对《海商法》有关船舶物权的规定重新审视。本文结合《物权法》的规定,着重从船舶所有权的善意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对抗效力等方面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2.
陈琳 《水运管理》2008,30(7):16-20
为解决我国《海商法》未建立完善的船舶留置权制度面临的困难,探讨《物权法》对补充船舶留置权制度产生的影响,阐述《物权法》突破《民法通则》和《担保法》对留置权的诸多限制,在该制度的适用、种类、内容以及实现上均作了重大变更:扩大船舶留置权人的范围,增加可留置船舶的情形,补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改变船舶留置权的实现顺序,认为《物权法》虽在很大程度上完善并补充了《海商法》对船舶留置权的欠缺,但却不能完全解决当前船舶留置权存在的问题,只有修改与完善《海商法》才是使船舶留置权完全走出困境的最根本办法。  相似文献   

3.
钱旭 《航海》2012,(4):20-22
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经营者在其所属船舶发生重大海事事故时可以依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将其赔偿总额控制在一定数额内,但对于在建船舶在试航期间所发生的事故能否适用责任限制法律未予明确。本案就该问题确立了如下原则:即在建船舶不属于《海商法》所调整的船舶,其在试航期间引发  相似文献   

4.
1.与国际接轨 海运是世界性的,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海商法,当然应与国际接轨。 《海商法》第3章“船舶”中关于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的规定,吸收了1967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的内容;第4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1968年《海牙—维斯比规则》为基础,吸收了1978年《汉堡规则》的部分内容;第5章“海上旅客运输  相似文献   

5.
《航海》2015,(5)
<正>航运业自开创至今一直被认为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各国为保护航运发展和出于对经济现实的需要,创设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该制度作为一项特有的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中占有一席之地。因《海商法》调整的是海上运输,其中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计算以300总吨的船舶起算,故我国交通部为促进和规范沿海运输以及小型船舶的运输业的发展,制定了《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以下简称《交  相似文献   

6.
《物权法》与《海商法》对船舶物权制度规定之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3年实施的《海商法》尚未引入物权的概念,但与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有关的物权制度却得到清晰和明确的确立。随着《物权法》的实施,《物权法》中有关物权的法律制度与《海商法》中的船舶物权制度却有差异性规定,这无疑会对《海商法》下的船舶物权制度产生影响。其差异性规定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本文着重从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方面涉及的船舶定义、船舶法律特性、船舶物权内容、船舶物权登记对抗、船舶物权实现方式等分析《物权法》与《海商法》的不同规定。  相似文献   

7.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称《海商法》)的一项特殊制度。《海商法》第十一章规定了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对法律规定的海事请求,可以依法享受责任限制。《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和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  相似文献   

8.
周静 《珠江水运》2007,(3):32-34
我国《海商法》第八章“船舶碰撞”中规定了船舶碰撞过失责任原则,但是《海商法》并没有进一步规定,“过失的船舶”的责任最终具体是由谁来承担。船舶经营人在船  相似文献   

9.
《海商法》制定的时间跨度长达40年,凝聚了我国三代海商法专家的心血。自1993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发挥了巨大的规范作用,同时对于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社会作用。经过20多年的实施暴露出来的问题,《海商法》亟待修改和现代化。  相似文献   

10.
我国《海商法》第二章涉及船舶物权制度,与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物权编密切相关,协调两部法律中的相关规定,需要海商法修改中学者谨慎思考的。本文针对我国《海商法》第二章修改中的重点问题船舶物权变动模式进行分析,提出采取合意生效加登记对抗是最合理的船舶物权变动模式,希望能为《海商法》的修改提供一些可资借鉴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荣璞珉 《集装箱化》2012,23(5):30-32
1在建船舶的概念 1.1在建船舶的时间范围 我国《海商法》对在建船舶的含义没有明确规定,仅规定在建船舶可以设定抵押权。原交通部海事局200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将在建船舶定义为“已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相似文献   

12.
高波 《珠江水运》2023,(20):22-25
<正>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作为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发展,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在三十年的实践历程中,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郑曦 《世界海运》2011,34(3):36-38
阐述船舶物权客体的概念、范围,认为船舶物权客体不仅包括有体物,而且包括无体物。通过对海商法船舶进行界定来阐述海商法船舶的概念和范围,重点论述船舶物权客体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14.
我国《海商法》并未规定船舶物权预告登记制度,这是立法上的一个缺憾。建议将来在修改《海商法》时建立船舶物权预告登记制度,以维护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使我国的船舶物权登记制度与物权法的规定相适应。  相似文献   

15.
新出台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确立了同一船舶多重买卖中,已登记为船舶所有权人的同一船舶买受人不能对抗已受领交付的船舶买受人的规则。该规则与《海商法》规定以及海事审判的实践存在诸多的矛盾。从如何看待《物权法》《海商法》对于船舶所有权的规定与该解释相关规定的关系,从海事审判的实践,从是否交付、是否善意的认定标准出发,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从而得出在同一船舶多重买卖中,应依照《海商法》的规定,以船舶登记优先于交付的规则,而不是以买卖合同解释确立的交付优先于船舶登记的规则来确定船舶所有权归属的结论。  相似文献   

16.
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中特有的制度。船舶优先权的消灭除了考虑我国《海商法》中的特别规定以外,还应考虑适用民法的一般理论和国际上通行的作法,也期符合时代潮流。另《海商法》第29条规定的期间的性质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和一般法理,其性质应明确为除斥期间。  相似文献   

17.
李晓涛  魏方 《中国水运》2005,(10):38-39
船舶抵押对于船东不失为一种以船舶作为担保而取得贷款的有效融资手段,是动产担保机制在海商法领域的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抵押行为是否合法、船舶抵押权登记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将会直接影响抵押的效力,影响到抵押权双方权利的享受.笔者联系《海商法》、《担保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结合对海事局船舶登记的调查,谈一谈对船舶抵押权登记几点认识.  相似文献   

18.
2018年11月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更好地促进航运事业和经济贸易发展,推进"一带一路"和"交通强国"等国家战略的实施,交通运输部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通知》强调,在起草过程中,各相关方面对于是否将内河运输纳入《海商法》调整范畴、是否增补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专章、是否将受承运人委托、受货方委托在港区内从事货物作业的人纳入《海商法》范畴、是否需要将航次租船合同调整到第七章租船合同予以定性和规范以及赔偿责任限额的提高等问题开展了积极讨论,请在研提意见时予以重点关注。本刊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说明》全文刊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可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下载查看。  相似文献   

19.
关键提示 ?由于我国现行《海商法》缺乏明确的规定,船舶共有人很难利用其共有份额上设定抵押进行融资.因此,希望在《海商法》的修订中,对相关内容进行完善,在保护共有人的份额财产权利的基础上,促进共有人的融资便利. ?船舶共有份额抵押和共有船舶抵押相比,最大的区别在 于抵押物不同.共有份额抵押针对的是对船舶的所有权的一个组成...  相似文献   

20.
年来不断接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适用沿海货物运输的咨询,有的认为《海商法》只适用国际海上运输;有的认为《海商法》第二章第二款规定,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国的沿海货物运输,那么在沿海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船舶碰撞、救助、共同海损是否也不适用《海商法》有的认为,沿海货物运输合同既然不适用《海商法》,[第一段]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