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刘静 《中国水运》2010,334(7):17-17
<正>近年来,随着长江航运事业的快速发展,船舶运力也快速增长,但与之相匹配的船员并未相对应的增加,船舶配员不足现象时有发生,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为船舶航运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规定:船员上船任职后和离船解职前,应主动将船员服务簿提交船长办理船员任职、解职签注。船长应为本船船员办理  相似文献   

2.
陈鹏 《中国海事》2007,(8):14-17
(接上期)九、关于船员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特别规定《船员条例》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我国已经签署但尚未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的《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的精神,结合船员流动性强、风险性高、责任重大、环境艰苦等特点,从鼓励公民从事船员职业和鼓励船员安心船上工作的角度,在国家普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的基础上,对船员特别是船员在船上工作期间的职业保障,作出了专门  相似文献   

3.
由于《海事劳工公约》的生效、航运市场的持续低迷、海员招募方式的复杂,以及船东或船长对海员工资支付存在不同的理解,欠薪等海员工资支付缺陷一直是PSC检查的高发滞留缺陷。从海员范围界定、海员工资支付主体、工资支付方式方面结合各船旗国主管机关的不同要求进行对比分析,同时分析即将生效的《海事劳工公约》2014修正案对海员工资支付的影响,供船东、船长和相关方参考。  相似文献   

4.
《海商法》修改中关于船员外派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孟红军 《世界海运》2006,29(4):44-46
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海商法》中某些方面的缺失和滞后严重影响着立法目的实现,特别是关于船员外派方面,直接导致了对船员的保护不足和法律适用上的困难。结合船员劳务外派工作实务中的一些常见问题,从修改完善《海商法》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和论证,提出在《海商法》中设立专章或单独设立《船员法》来对船员外派的性质、外派企业的法律地位、船员的特殊保护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以为船员的法律救济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5.
谈杰 《世界海运》2003,26(4):37-38
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赋予某些海事债权人的一种特权。船员工资及其他待遇列在船舶优先权的第一项。但在航运实务中,船舶所有人拖欠船员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船员各种待遇的界定、船员劳务合作公司的法律地位、船员申请扣船、船舶优先权消灭时效等几个方面如何行使船员工资船舶优先权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处理意见。  相似文献   

6.
为优化内贸航运市场船员聘用机制,强化高素质船员队伍建设,保障船员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水路交通环境和正常的航运市场秩序,从介绍非正式聘用船员临时顶岗替班现状、危害及产生原因入手,分析当前形势下海事部门管控船员替班现象的手段和短板,梳理总结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在管理和服务船员方面的突破,从深化“放管服”改革,构建海事监管领域信用评价体系,做好配套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建立健全船员投诉机制,强化海事执法,督促企业落实“管、用、培”主体责任等6个方面提出海事监管对策。  相似文献   

7.
正航运对维护全球供应链至关重要。为遵守国际海事有关规定,确保船员健康、保障船员福利并降低因船员疲劳而引发事故的风险,每个月全球大约有15万名船员需要进行值班轮换。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船员换班面临着重大挑战,大量船员在船上工作数月后无法换班回国,不得不延长服务期。无论是对船员的身体健  相似文献   

8.
《中国船检》2012,(10):I0016-I0016
马来西亚海事主管机关近期向港1:3当局/委员会、船东、航运代理、船长、船上海员以及其它航运机构下发航运通告NPM42/2010,提供了有关保安事故报告的相关规定,现予转发.望遵照执行。1、《1952年商船条例》第249R(1)节中要求.当发生下列保安事故时,公司(CSO)、船长(SSO)、海上运输保安员(MTSO)、指定海上设施经营人(MFSO)要根据规定的程序立即向指定的主管当局(MMCC)进行报告:  相似文献   

9.
《海事劳工公约》规范了船员应享受的权益,却忽略了船舶在航期间船员私人通信问题。针对我国船员海上私人通信现状,分析当前船上私人通信的途径及其局限性,并提出解决船员海上私人通信的措施与发展方向,研究结论对改善船员海上通信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0.
《中国船检》2012,(4):I0022-I0026
马绍尔海事主管机关近期向所有船东、船舶经营人、船长、商船高级船员及认可组织下发No.2-011—33,Rev.12/11海事通告。本通告替代了4/11修订版。中国船级社审核员在代表马绍尔海事主管机关执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检查和发证时应注意按照本通函的要求执行。  相似文献   

11.
为更好地保障船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维护广大船员的合法权益,讨论《海事劳工公约》(《MLC公约》)中对船员在船工作和生活的相关标准规定,指出当前我国中小型航运企业在履行《MLC公约》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以期保护船员的合法权益,降低中小型航运企业的履约压力和成本,切实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达到各方共赢的目的。  相似文献   

12.
2017年7月1日,《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实施以来,将船舶的安全监督分为船舶现场监督检查和船舶安全检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依据《船员条例》也明确提出要加强对船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检查。但是,在海事一线执法的调研中,笔者发现,在现场监督中我们的海事执法人员往往混淆了船舶安全检查中所要求的船员实操检查与《船员条例》所规定的船员履职检查的概念,导致执法的偏差。文中从国内法规和国际公约指南的角度,探讨船员履职检查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强调船员履职检查的重要性,以落实船长在指挥和管理船舶中的主体责任。  相似文献   

13.
郁世宸 《世界海运》2024,(1):46-53+56
在海事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囿于成文法规定,在《海商法》及其司法解释存在空白的情况下,直接转向适用民商事一般法。同时,受制于《海商法》中的规定,航运惯例的适用范围也仅限于涉外海事诉讼。表面上看,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致使航运惯例被忽视,而惯例本身内容模糊等特点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差异化理解。但航运惯例在海事司法实践中适用位阶位于末位法源地位,究其本质,主要基于实务界和学界对《海商法》是民法特别法这一普遍理解。通过考察历史和世界范围内立法实践可以发现,航运惯例是海商法的重要渊源,更能反映航运实践的需求,其适用的范围理应扩大,适用顺位应进一步提高。《海商法》的修订,应当从海事海商活动本身的特殊性出发,在航运惯例适用的制度安排上突破民法体系的安排。通过明确航运惯例在海商法中的适用范围和优先顺序,使其优于民商事一般法适用,并在实践中确立法院的查明适用主体地位,最后以公共秩序作为其兜底适用条件,从而更好地体现海商法的规范价值。  相似文献   

14.
为增强船员绿色航运意识,分析培养具有绿色航运技能船员的迫切性和现实性,指出海事院校在船员课程体系中推行绿色航运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绿色航运"的定义和意义缺乏系统解释及未能积极贯彻;绿色航运知识点在培训课程体系中过于分散;海船船员适任证考试大纲对绿色航运知识点覆盖不全;对船员的绿色航运意识培养作用不大。船员课程体系的重构应从构建合适的课程科目和绿色航运知识体系、拓展其他相关课程中绿色航运知识等方面进行,以期为绿色航运船员人才培养增添动力。  相似文献   

15.
《航海教育研究》2013,(4):34-34
“全球航运仍处于不景气状态的当下,我们要更多关注船员工作、生活状况,力促《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我国的履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员处朱可欣在中国一东盟海事磋商机制第九次会议上说。  相似文献   

16.
赵克鹏 《世界海运》2020,43(3):53-56
船长是一船的最高指挥官。我国《海商法》规定了船长在船期间的五大职能,其中包含了船长的准司法职能,即拥有对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采取禁闭措施的权力。但是对于船长该项权力的性质,不同学者存在着不同的认识。通过比较各国立法中对于船长权力的规定,对《海商法》第三十六条中船长准司法权的权力属性以及船长权力立法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后认为,船长的此项权力是一种行政权力,在具有私法性质的《海商法》中进行规定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未来相关法律制订和修改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7.
陈鹏 《中国海事》2009,(10):30-35
作为《船员条例》的主要起草人之一,通过对《船员条例》在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接轨方面的立法思考和立法实践的分析,介绍分析现行《船员条例》与国际劳工组织(ILO)《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关联的内容、在实施《船员条例》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了今后进一步将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转化为本国法律的立法展望和建议。  相似文献   

18.
程海 《世界海运》2006,29(4):38-40
在海事管理中,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港口执法人员只有对之全面正确理解,才能对船方进行有效管理。比较有关法律规定,对管理级船员同时离船违法行为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19.
《中国船检》2012,(7):I0021-I0024
马绍尔海事主管机关近期向船东、经营人、商船船长和高级船员以及认可组织下发了No7-042-1.Rev.2/27/12海事通告.就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LC,2006)建立的船上和岸上医疗护理的标准进行了说明。这些标准反映在马绍尔群岛(RMI)海事条例7.42中,由RMI海事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颁布。该通告替代了原Rev.2/12版.对3.31部分进行了修订并对新增加的3.6部分进行了解释说明。  相似文献   

20.
《中国船检》2012,(10):I0014-I0015
马绍尔海事主管机关近期向所有商船船东、经营人、船长和高级船员及认可组织下发No.6-036-2,Rev3/12海事指南.就马绍尔海上人员伤亡、海事事故、事件和违法行为进行了报告,并详述了《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海事条例》(MI-108)第6章和《海事调查规则》(MI-260)第30节包含的通知和报告要求。此海事通告取代已经被撤销的通告MN-6-036-1和MN-6-037-1。现已转发,望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