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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法有四大原则,即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因果关系原则以及代位求偿原则。在海上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历史也相当悠久。在英国的海上保险法里,有最著名的第17条:海上保险合同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之上,如果合同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另一方即可宣告合同无效。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了英国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但是最大诚信原则在当代也出现了嬗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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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货规>)和<海商法>是调整我国水路货运关系的两部重要法律、规章,将二者主要内容靠拢或嫁接,有利于加速我国水路运输规则与国际航运惯例接轨,促进我国在加入WTO后国内和国际贸易运输的增长. 相似文献
3.
<海商法>第九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如何理解法条的这一规定?在理论和司法界众说纷纭.概括起来,不外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的涵义是:未经登记,船舶所有权转让合同不生效力,亦不得对抗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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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船舶碰撞的概念及其法律适用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碰撞(Collision between Vessels)是指海上运输中发生的非正常事件,直接威胁海上运输的安全.自19世纪蒸汽机钢质船问世之后,船舶碰撞更加引起人们的注意.本篇将重点讨论船舶碰撞的概念及其法律适用原则这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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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nests),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E承认的某种特定利益。用英国学者John Birds的话来说,保险利益就是指投保人或保险单持有人与保险标的之问所具有的特定关系(Particular relationship)。不论是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亦或是责任保险,都要遵循这一基本原则,否则,保险合同即归于无效。193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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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生效十年的联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於世成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3,(7):20-20
1992年11月7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上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从1993年7月1日起生效,至今已有10年。它的诞生与生效,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在海运领域里无法可依的状况,极大地促进了国家海上运输与经济贸易的发展,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建立与完善我国航运法律体系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相似文献
7.
朱曾杰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3,(7):15-17
回顾中国《海商法》实施前时任交通部部长黄镇东.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邬福肇副主任、国务院法制局顾问郭日齐等在交通部主办的领导干部《海商法》学习培训班上的讲话,他们都认为:第一,《海商法》的立法原际海事法规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又可对日后《海商法》实施后的预期国际反应心中有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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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正良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3,(7):27-29
《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生效实施,一晃已整整10年。10年来,它对于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杈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了里程碑的作用,实现了该法的立法宗旨。总的来说,由于该法的制定遵循了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实施10年的实践表明,该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先进性,以及体系比较完善,内容比较明确、可操作性较强的优点,获得了国内和国际社会良好的评价。 相似文献
9.
本刊编辑部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3,(7):1-1
翻开这期杂志,正值《海商法》颁布实施10周年。这是值得回味的10年。中国的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对外联系不断增多,生活水平日益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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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东年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3,(7):17-19
1993年7月1日这是一个值得航运界所有人回忆的日子,在这一天我们有了自已行业的行动指南——《海商法》,历尽数10年的耕耘,终于产生了丰硬的成果。 相似文献
11.
蔡鸿达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3,(7):24-25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外贸易、远洋运输、船舶租赁、海上保险、打捞、救肋,拖船、外轮代理、货物代理行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中中的船舶总吨位已位居世界第9,中国集装箱运输总公司拥有和经营集袋箱船舶总箱位巳位居世界第5,中国已发展成为当今国际航运与贸易界一支活跃的新兴力量。这些举世瞩目的成就是与中国海商法制度逐步完善、大踏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所分不开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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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事立法的里程碑——纪念我国《海商法》实施十周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玉琢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3,(7):18-21
1993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我国《海商法》,至今已整整lO年了。回顾这短暂的10年,我们深深感到,这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海商法》是我国海事立法的里程碑。它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反映了改革开放的时代特征,有力地促进了航运市场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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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实施20年以来,对保障和促进航运业和海上贸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经过航运与海事司法实践的检验,《海商法》无法适应和满足国际国内航运经济政策、国内外相关立法和航运贸易实践的重大变化而亟须修改,已成为学界甚至业界的共识。2013年,在《海商法》实施20年之际,交通运输部设立了"我国《海商法》修改之研究"的科研项目。6年过去了,《海商法》修订工作进展如何?《海商法》修改的研究将涉及哪些方面。未来,新法将怎样推动我国港口业发展?本刊带着这些疑问采访了中国港口协会法律与商务专业委员会多位参与《海商法》修改工作的专家和部分港口企业。 相似文献
14.
中国每年进出口货运总量的90%以上都是通过海路运输的,这个比例在将来只会提高不会降低。有着十几亿人口的中国要进出的货物对中国与世界的经济,尤其是对世界航运业的重要性是可想而知的。为此,法律工作者应该做些什么,怎样及时、适时地建立海上商业活动的法律框架,建立能更好地维护中国强大的商船队——船方正当且合理利益的《海商法》显得更加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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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定义 无船承运人,是指经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登记后,准予以承运人身份从事海上运输,而本身并不拥有运输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的承运人。他利用船舶经营人的船舶,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海上货物运输,并承担承运人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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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承运人制度”是我国《海商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我国吸收国际先进立法经验制定的。但在实际运用中存在很多混乱情况。如何识别实际承运人,如何向实际承运人追究责任,不仅当事人做法不一,各海事法院的处理也不完全一致。例如在五矿国际公司诉海南通连船务公司再审案中,承运船错误卸货,被告通连公司作为承运船的注册船东,在一审中被海口海事法院判定作为承运人负责,在二审中则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作为实际承运人负责,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时,又被判定为既不是承运人也不是实际承运人,无须对错误卸货负责。因此,澄清“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改变实务中的混乱局面,以达到设立这一制度的立法意图。是理论上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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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介 最近,笔者作为一国际贸易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代理律师,处理了这样一起海事纠纷:A公司出口一票浓缩果汁浆,货物价值近30万美元,装运港为大连,卸货港为纽约.该票货物经A公司委托一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承运,B公司后来签发了其公司的小提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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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建船舶的概念
1.1在建船舶的时间范围
我国《海商法》对在建船舶的含义没有明确规定,仅规定在建船舶可以设定抵押权。原交通部海事局200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将在建船舶定义为“已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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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合同的法律适用在美国的里程碑判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多式联运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虽经国际社会的努力,达成了《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但是该公约一直没有生效,现行的情况是具体案件仍适用各国的国内法律。在我国,根据海商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责任划分采取的是网状责任制,其中海运段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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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船舶碰撞造成人身伤亡属于典型共同侵权行为。如受害方仅向造成碰撞事故的一方侵权人提出赔偿请求。法院是否应当追加另一方侵权人为共同被告呢?作为特别法的《海商法》中有关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规定,较之一般法律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因此,本案审理中不追加未被起诉的其他共同侵权人,符合《海商法》有关规定以及“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