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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日实施的新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从七个部分调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年第7号令)附件1、2、3所规定的内容。新版配员表进一步细化了内河船舶分档,对较大吨位船舶配员标准略有提高,较小吨位船舶配员标准略有降低,客船配员标准区别于其它类型船舶,为进一步规范船员配备,保障船舶安全航行起到了关键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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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98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开始实施以来,沿海中小船舶配员不足问题相当突出.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有效控制,会成为船舶航行安全的重大隐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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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配员是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因素,内河纯电动船舶是一种新型船舶,现有的内河船舶配员标准不能满足其安全要求,国内外尚未出台纯电动船舶相关的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立足当前工作实际,从内河纯电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出发,探讨纯电动船舶配员与现行标准存在的矛盾,提出修改相关标准的建议,以期为行业提供参考,尽快明确纯电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保障纯电动船舶航行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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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配员直接关系到船舶的安全航行。本文从船舶安全配员产生的背景出发,系统地提出我国船舶安全配员所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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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配员与船舶的安全航行息息相关。文章从船舶安全配员产生的背景出发,系统地提出我国船舶安全配员所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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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通部2004年第 7 号部令公布 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并于2004年8月1日起生效,1997年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以下简称旧《规则》)同时失效。在实施新《规则》的过程中,笔者深切的感受到船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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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NSM规则》)实施以来,适用该规则的500及以上至未满3000总吨的中小型船舶(以下简称“中小型船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工作存在有职不履、有责不循、或做而不记、记或缺漏的“两张皮”现象相当普遍。其根本原因是船长对体系在船上实施运行的监控不力所为,而导致船长监控不力的客观因素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部令2004年第7号,以下简称《配员规则》)在对中小型船舶的配员规定上,既存在着法规上的缺漏,也存在着法不符实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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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山东省为例介绍沿海小型船舶现状,结合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分析沿海小型船舶配员工作中存在的配员标准与检验规则未能有效衔接、轮机部配员标准过高、港内概念模糊、对连续航行时间的理解不一致等问题。针对相关问题提出完善沿海小型船舶最低安全配员工作的建议,以期促进沿海小型船舶的营运安全和航运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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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持有配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并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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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我国航运市场健康发展,消除船舶配员不足以及船员休息不充分给航行安全造成的威胁,从船舶配员的监管实践入手,通过分析船舶最低安全配员发证情况,对船舶配员的现场监管现状进行剖析,针对目前常见的问题提出解决策略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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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出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设计技术交流》2006,(1):37-37
近日,交通部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于200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则》分为总则、船公司、船舶、船员、航行安全、安全保障、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八章三十五条,对涉及高速客船的船公司、船舶、船员、专用码头、航行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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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船舶安全配员问题的最新进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安全配员是保证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条件之一,其与船员工作休息时间和疲劳问题存在密切关系,一直受到广泛关注。然而,由于安全配员涉及多方面因素,因此很难在各国之间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回顾船员培训和值班标准(STW)分委会第38次会议上有关船舶安全配员问题的提案和决议情况,并对该问题未来的进展进行展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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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危险品船在港内航行的安全管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得到有效落实,从危险品船在黄浦江发生故障失控可能带来的危险和影响,强调加强危险品船航行安全管理的必要性,强化危险品船舶安全检查的力度,完善应急预案,实行全程现场监管等安全措施,确保航行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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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8年5月1日起,港监对国内航行船舶开始实施最低配员证书检查.此举对于加强船员管理,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也不容忽视当前船舶在配备船员方面,尤其是地方公司、联营、个体所属船舶在船员配备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一、问题1.船员所持适任证书超越航区限制.该问题突出表现在船舶甲板部驾驶员,包括船长、大副、二副等持C类船员适任证书,在国内沿海任意驾驶船舶航行,超越航区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第十一条明确指出:持C类适任证书船员适用于担任近岸航区(Ⅲ类航区)船舶的船长、驾驶员.近岸航区指距船籍港的航程不超过400海里.而实际情况是,持有C类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突破距船籍航程400海里限制,在沿海航区(Ⅱ类航区)驾船航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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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有关问题的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2004年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学习,对照有关国际公约和船检规范,对该规则个别不规范的字句和表述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修改建议,供海事、船检和设计部门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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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5月,国际海事组织(1MO)《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74)缔约国大会通过了该公约第Ⅸ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使《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简称《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ISM规则》,成为强制性规定。按公约的要求及规则的规定,凡从事国际航行的入级船舶及经营船舶的国际航运公司应建立、实施及维护一个安全管理体系(Safety Management System,简称SMS)。经主管机关或授权的机构审核合格者,船公司将得到《符合证明》(Document ofCompliance),其下属船舶在具有《符合证明》副本的情况下,经审核合格者可取得《安全管理证书》(Safety Management Certificate,简称SMC)。所有客船(包括载客高速艇),500总吨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载货高速艇,不迟于1998年7月1日,500总吨以上其他货船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不迟于2002年7月1日,应全部满足《ISM规则》的要求。船舶要持证营运,公司要持证经营。届时,若达不到要求或不符合规定,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及经营国际航行的公司将受到《ISM规则》的严格限止而无法继续航行和经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