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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日实施的新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从七个部分调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年第7号令)附件1、2、3所规定的内容。新版配员表进一步细化了内河船舶分档,对较大吨位船舶配员标准略有提高,较小吨位船舶配员标准略有降低,客船配员标准区别于其它类型船舶,为进一步规范船员配备,保障船舶安全航行起到了关键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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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船员配备能够有效的保证船舶及船上人员的安全,还能保护船员得到充足的休息.随着社会发展,小型海船的情况越来越复杂,更因为营运成本、沿海船员紧缺等因素的限制,小型海船船东对最低安全配员的减配要求尤其突出.文中梳理了未满200总吨小型海船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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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在审查国际国内关于海船最低安全配员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指出目前海船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中存在的问题:与国际做法存在差距,且未按《最低安全配员原则》要求制定工作指南。导致目前海事系统配员核发工作缺乏统一性,核发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尽相同,给船东及现场执法人员造成困惑。建议修改我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制定工作指南,确保配员核发工作与国际接轨与国内现实情况相符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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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NSM规则》)实施以来,适用该规则的500及以上至未满3000总吨的中小型船舶(以下简称“中小型船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工作存在有职不履、有责不循、或做而不记、记或缺漏的“两张皮”现象相当普遍。其根本原因是船长对体系在船上实施运行的监控不力所为,而导致船长监控不力的客观因素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部令2004年第7号,以下简称《配员规则》)在对中小型船舶的配员规定上,既存在着法规上的缺漏,也存在着法不符实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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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2004年第7号部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并于2004年8月1日起生效,1997年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以下简称旧<规则>)同时失效.在实施新<规则>的过程中,笔者深切的感受到船舶最低配备船员的要求发生了很大变化,船舶所有人或者船员等相关人员如不了解这些新要求和变化,就可能发生一些违章,导致耽误船期或其它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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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沿海中小型货船安全配员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安全配员是直接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规定:“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但是,许多经营中小型货船的运输公司为了降低经营成本,总是尽可能减少船舶配员或降低船舶配员等级。自从1998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开始实施以来,沿海中小型船舶配员不足的问题相当突出,如得不到有效控制,会成为船舶航行安全的重大隐患,严重威胁到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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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3月1日,广东海事局开展中小海轮(5000总吨及以下沿海航行海船)专项整治以来,辖区中小海轮安全形势得到极大改善。通过8个月的检查发现中小海轮安全配员缺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特征:一是平均缺员人数多。查处的90艘配员不足中小海轮需要最低配员为740人,实际配备船员444人,缺少船员296名,配员不足中小海轮缺员率为40%(296/74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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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通部2004年第 7 号部令公布 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并于2004年8月1日起生效,1997年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以下简称旧《规则》)同时失效。在实施新《规则》的过程中,笔者深切的感受到船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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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有关问题的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2004年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学习,对照有关国际公约和船检规范,对该规则个别不规范的字句和表述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修改建议,供海事、船检和设计部门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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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低于现有公约尺寸(小于500GT)船舶而言,PSCO应着重考虑船舶和船员所持有的证书和文件,以确保该船和该船船员对海上人命安全和环境保护不构成威胁。如果船舶或船员持有非公约要求的证书和文件,PSCO应对船上证书和文件进行评估,船舶条件和船员证书及最低安全配员应符合现有公约要求,否则,船舶将被受到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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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山东省为例介绍沿海小型船舶现状,结合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分析沿海小型船舶配员工作中存在的配员标准与检验规则未能有效衔接、轮机部配员标准过高、港内概念模糊、对连续航行时间的理解不一致等问题。针对相关问题提出完善沿海小型船舶最低安全配员工作的建议,以期促进沿海小型船舶的营运安全和航运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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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我国航运市场健康发展,消除船舶配员不足以及船员休息不充分给航行安全造成的威胁,从船舶配员的监管实践入手,通过分析船舶最低安全配员发证情况,对船舶配员的现场监管现状进行剖析,针对目前常见的问题提出解决策略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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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配员是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因素,内河纯电动船舶是一种新型船舶,现有的内河船舶配员标准不能满足其安全要求,国内外尚未出台纯电动船舶相关的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立足当前工作实际,从内河纯电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出发,探讨纯电动船舶配员与现行标准存在的矛盾,提出修改相关标准的建议,以期为行业提供参考,尽快明确纯电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保障纯电动船舶航行安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