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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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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爽 《世界海运》2011,34(3):44-45
在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案件中,通常存在的一个焦点问题就是无单放货事实是否存在。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原告应就其主张的承运人无单放货承担举证责任,因而原告能否举证证明承运人无单放货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2.
《水运文献信息》2006,(7):26-26
关于无单放货事实举证责任的分配 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大多发生在国外港口。考虑到从境外取证的难度和诉讼成本问题,要求无单放货案件的国内原告到境外港口去调查取证,在实务操作中确实存在很多困难。而无单放货案件的被告作为承运人,在目的港自然都有自己的分公司或代理机构,由被告来举证证明无单放货事实的不成立,似乎更为便利。  相似文献   

3.
袁晨 《水运管理》2013,(5):30-33
无单放货是航运实践中常见的十分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分析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及市场形成,在《鹿特丹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单放货的司法解释下,分别从凭副本提单和保函无单放货、目的港惯例或法律规定下的无单放货、按照托运人指示无单放货、目的港无人提货时的无单放货、提单遗失下的无单放货等5种类型,对承运人如何防范和规避风险给予一定建议。  相似文献   

4.
孟琪 《中国水运》2006,4(5):181-182
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是目前法学界的热点问题.关于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大致有三种学说一是"违约说";二是"侵权说";三是"竞合说".本文分别针对这三种学说进行论述,并指出无单放货符合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最后明确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相似文献   

5.
李正中 《中国水运》2007,5(11):205-207
无单放货纠纷案件近年来在海事法院收审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居高不下,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属性也已逐渐成为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海商法学界的前沿热点以及各海事法院审理工作中的难点。本文主要针对提单欺诈在海上运输实务中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无单放货的性质及后果进行法律分析,并期望能对我国的反提单欺诈以至反海事欺诈理论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6.
卢小青 《世界海运》2010,33(10):70-75
对"鹿特丹式"无单放货制度进行剖析,建议中国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吸收《鹿特丹规则》合理制度设计的基础上,慎重把握合法无单放货的尺度。  相似文献   

7.
孙光 《世界海运》2013,36(6):41-43
[提要]1.如何确定卸货港无单放货的法律适用?2.如何认定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对卸货港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3.如何依据卸货港国家的法律认定承运人未履行交货义务?4.如何认定提单持有人的损失?  相似文献   

8.
陈琛  卢艳葵 《中国水运》2006,4(9):178-179
无单放货责任是因为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而产生的,所以涉及到无单放货海商纠纷案中承运人的识别、责任以及其免责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相似文献   

9.
陈亚 《水运管理》2005,27(10):32-35
分析无单放货诉讼案例关于诉讼期间起算的几种不同观点,鉴于无单放货的普遍性和时效起算的特殊性,建议我国设置独立的无单放货诉讼时效条文。  相似文献   

10.
对于承运人无单放货案件,法院总是倾向于让承运人承担所有的无单放货责任,而不考虑提单持有人的损失与承运人的放货行为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认为凭正本提单交货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承运人的绝对义务。但是,实践中的无单放货案件除了众所周知的原因外,很多是由于银行审单迟延或不当退单造成的,这时就不应当仅仅追究承运人的无单放货的责任,而应综合考虑买卖双方以及银行在其中的责任。本文就从承运人的角度分析银行退单导致的无单放货现象下的各方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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