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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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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提要]依据涉外造船合同及有关保函均普遍适用的英国法,若保函符合跨境交易、由银行开具、包含见索即付类似承诺、不存在免除或限制担保人抗辩权条款等四项要件,则认定为见索即付性质。此时,银行作为担保人负有保函项下的无条件付款义务,而不论基础合同关系中被担保人与保函受益人之间是否存在争议。[案情]本案是一起造船合同引起的付款保函纠纷。卖方是位于中国的船厂,买方是注册在利比里亚的方  相似文献   

2.
郑易  初北平 《世界海运》2012,35(11):39-46
英国法下,合同解释的重心已经从原来严格的文义解释逐渐向商业解释转移。本案即是一个以商业目的来解释合同的典型案例。船厂依造船合同约定,请银行向买方提供预付款保函。本案的纠纷主要在于,根据保函条款,船厂破产时银行是否有义务向买方支付退款。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主要涉及对保函条款的准确解释,即判断船厂破产引起的退款是否应在保函范围内。本案①首先被提交伦敦仲裁,仲裁员认为结合商业理念解释合同,破产情形应在担保范围内;之后上诉法院推翻了仲裁裁决,认为按照合同自然文义,破产情形被排除在保函之外;最终,最高法院给出了与仲裁裁决相同的结果。本文结合对上述案例的介绍、分析,讨论了英国法下合同解释的原则,以及"商业理念"在目前合同解释中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3.
正1案情2014年7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航次租船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运被申请人托运的约33 000 t天然沥青从青岛董家口港运至泰州杨湾港,运费为43元/t;付款方式为"以过磅实数结算,运费在船到卸货港开舱卸货前付总运费的50%,余款在托运人或收货人收到发票后的7日内付清,逾期每天支付0.1%违约金"。合同  相似文献   

4.
正1案情2012年和2013年期间,仲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签订了管理期限为1年的《船舶委托管理协议》(下文简称《托管协议》),由申请人代为管理被申请人所属船舶"香×"轮、"龙×"轮、"神×"轮和"新×"轮。2013年7月24日和8月7日双方分别又续签了"香×"轮、"龙×"轮的《托管协议》。申请人称,其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代为管理了被申请人所属的"香×"轮、"龙×"轮、"神×"轮、"新×"轮,履行了《托管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  相似文献   

5.
<正>【裁判要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应着重对主体资格、客体标准、对象要求、适用情形等实质要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具备保全的条件。保全证据的使用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宜直接交给保全申请人,对于相关海事请求在国外进行诉讼或仲裁的诉前海事证据保全案件,如需使用保全证据,应通过国际司法协助取得。【案情】申请人:上海恒鑫航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诺德至诚"(Nord Sincere)号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承租人。申请人上海恒鑫航运有限公司称,2013年6月,其租用巴拿马籍"诺德至诚"(Nord Sincere)号从中国鲅鱼圈、京唐、大连和青岛等四港口承运一批钢材赴印度金奈(Chennai)港。椐该船船长出具的海事声明所载,途中  相似文献   

6.
武寒霜 《世界海运》2013,36(5):55-56
[提要]1.大连海事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2.合同中变更的手写内容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案情]2008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在厦门签订《定期租船合同》,合同最后一页打印的第四十五条约定:"凡因本租船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选择厦门海事法院管辖,并适用中国法。"原告提供的合同原件最后一页右下角有手写内容:  相似文献   

7.
1保函的法律性质传统观点源于英国上诉法院曾判决一宗保函纠纷案,该案情大致是: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供的桶装桔子汁有部分渗漏,托运人便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签发清洁提单,保证赔偿承运人因签发提单所造成的损失,承  相似文献   

8.
王凯悦 《航海》2022,(2):15-17
<正>[提要]同一船舶碰撞事故中涉及国际航线船舶,国内沿海船舶的责任限额应适用与该国际航线船舶相同的标准计算,无论该国际航线船舶是否实际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否实际援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抗辩。[案情]申请人:南京四通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异议人: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华浜分公司  相似文献   

9.
案情介绍被申请人承保申请人所有并经营的“泰白海”轮自1995年1月1日零时起至1995年12月31日24时止的一切险附加战争险,保险条款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6年1月1日的船舶保险条款。1995年“泰白海”轮在通过苏伊士运河时发生搁浅事故。经救助,该轮于9月30日1318时起浮并脱离浅水区。准备开航时,埃及港务局以该轮搁浅时造成海底珊瑚损害为由,扣留了部分船舶证书,不签发离港许可证,并要求申请人提供100万美元的银行担保。经我驻埃大使协调,埃方同意赔偿19万美元结案。而后申请人于1997  相似文献   

10.
《航海》2017,(3)
倒签提单行为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违法行为,托运人为换取承运人倒签提单而出具海运保函,两者行为均非善意,应为无效。海运保函虽无效,但海运保函的接受人在按照保函出具人指示实施违法行为或默认其实施违法行为并遭受损失时,可以向保函出具人请求损害赔偿,其前提是倒签提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此外,保函接受人与保函出具人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相似文献   

11.
[案情] 申请人:连云港连利水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连利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嘉达船务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嘉达公司") 2003年12月16日,连云港连利公司委托青岛嘉达公司运输一批水表。青岛嘉达公司收到货物后,于2003年12月19日向连云港连利公司出具了收货凭证和提单号码。有关货物装上船并运抵目的港后,青岛嘉达公司却以连云港连利公司的代理拖欠其运费为由,拒绝为连云港连利公司签发该票货物的提单,致使收货人无法在目的港提货。连利公司于2004年1月7日向青岛海事法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要求强制青岛嘉达公司签发提单号为JGQD03128084的全套正  相似文献   

12.
李澜 《世界海运》2014,37(11):50-53
通过介绍厦门海事法院审结的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申请人博罗县晋辉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实现船舶抵押权纠纷一案,在分析该案的基础上,探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规定对船舶抵押权实现模式的影响。  相似文献   

13.
顾全 《航海》2003,(1):31-33
[案情] 原告(上诉人)华东实业总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环亚(上海)国际货运公司 2000年4月5日,华东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公司”)作为卖方,与买方香港中宁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中宁公司”)签订一价牛仔布销售合同,约定:价格条件FOB上海,总金额544110美元,按信用证要求装运。同年4月20  相似文献   

14.
《世界海运》2017,(8):51-53
<正>[裁判要旨]海事仲裁中,未提出仲裁请求的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直接向法院申请,已提出仲裁请求包括反请求的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向仲裁机构提出,由仲裁机构转交法院审查。实务中,海事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遵循宽严适度、确保执行的原则,灵活确定海事财产保全担保数额。仲裁裁决驳回保全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后,其提起的撤销仲裁裁决诉讼,不影响海事财产保全的解除。[案情及审理]2014年11月11日,申请人中港公司和被申请人  相似文献   

15.
朱杰 《中国船检》2007,(9):84-85
[案情回放]2005年3月11日,新疆申浦京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浦京公司)向DUFERCO SA(以下简称杜菲克公司)购买5000吨冷轧钢卷,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要求卖方提交清洁已装船提单。同年5月27日,中波轮  相似文献   

16.
目前,独立保函在国际贸易、金融、投资、航运等领域被大量使用,但与之相关的立法,在中国尚付阙如。笔者检索了近年来中国法院审理的大量独立保函纠纷案件,分析了其中存在的热点问题并加以类型化,从现有理论出发审视有关争议的司法解决路径,倡导重构独立保函制度理论框架,实现理论研究与立法完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7.
卢英兰 《集装箱化》2021,32(6):7-11
码头作业费是集装箱班轮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向货方收取的用于补偿承运人向港口经营人支付的堆场至船边(装货港)或船边至堆场(卸货港)的集装箱操作费用.长期以来,船货双方关于码头作业费的争议不断,尤其是在装货港船上交货(free on board,FOB)贸易术语下,承运人是否有权收取装货港码头作业费以及应当向谁收取装货港码头作业费等问题一直困扰着航运界.本文结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相关规定,明确FOB贸易术语下卖方承担装货港码头作业费的义务,梳理关于FOB贸易术语下承运人对装货港码头作业费的请求权基础的主要学说,指出涉他合同为FOB贸易术语下承运人对装货港码头作业费的请求权基础,从而为解决FOB贸易术语下船货双方关于装货港码头作业费的争议提供基本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8.
初北平  易旸 《世界海运》2011,34(6):32-36
<正>【案情】2004年4月,船东与租家订立包运合同(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简称COA),约定由船东提供船舶承运租家的散装煤炭,在印尼装货,台湾卸货。在订立包运合同前,租家作为买方与印尼卖方订立煤炭货物  相似文献   

19.
吴星奎 《中国水运》2006,6(9):255-256
国际贸易中因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遭银行退单是常有的事,然而一般此时船舶抵达卸货港已有时日,若承运人无单放货,卖方向承运人提起无单放货之诉,其诉讼时效究竟是以船舶抵达卸货港具备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还是以卖方银行被退单后持有正本提单向承运人主张交货之日起计算,司法实践中不无争议,笔者认为,从公平合理等角度分析,应以后者起算为宜。  相似文献   

20.
陈歆 《中国船检》2009,(9):104-105,145
原告1:迅捷国际船务有限公司(简称迅捷公司) 原告2:强宇航运有限公司(简称强宇公司) 被告:昆士兰联保保险有限公司(简称昆士兰公司) 案情回放 迅捷公司,强宇公司于2006年6月22日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称:2005年,通过保险经济人宏丰船舶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宏丰公司),昆士兰公司作为保险人承保了以强宇公司为被保险人、以"兴海峰"轮为保险标的保赔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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