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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车主都知道,买了车就要为爱车上保险,上了车险出了意外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也有不少车主错误地认为,上了车险后,本车所有的损失都可以找保险公司,其实,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保险条款中列明的一些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对车造成的损失。这些列明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车辆损失险中就叫做保险责任:笔者根据多年的车险从业经验,现对车险中的保险责任做一个较为详细的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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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上个月,温某醉酒驾车将钟某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抢救费已由温某支付。温某车辆已投保交强险。钟某妻子以温某和交强险承保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35万元。保险公司辩称,本起事故系温某醉酒所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第9条规定,保险公司只负责垫付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对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垫付和赔偿。请问,此辩解能够成立吗?读者沈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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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系持靠于某运输公司的个体驾驶员,驾驶中型货车从事长途运输业务。2003年初,王某向保险公司保了责任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责任险。同年3月,王某开车撞上了停靠于路边的一辆小货车。事故发生后,王某企图驾车逃逸,但开出不远便被交警截获。王某看要承担责任,便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也派人赶到现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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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汽车驾驶员》2010,(4):25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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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某小型汽车修配厂修车,但因为出差未及时提问。其问修理厂的杨某未征得我同意就开着我的车出去。在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将一名行人撞伤,车辆也受到了一定的损失。保险公司说“事故是杨某私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的”,根据保险合同“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造成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规定,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说法对不对呢?——北京读者许明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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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开车到省会办事时晚上入住A酒店,该酒店有专门的停车场,还有保安值班,于是就将车停放进去.第二天上午,我下楼结完账,来到停车场发现我的车不见了,就迅速报了案.由于案件久侦未破,我就要求酒店进行赔偿.但酒店称该车系投保车辆,应由保险公司赔付;可保险公司说,车辆被盗,责任人应是酒店和盗车人;并表示,虽然自己赔偿后,依法享有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但鉴于盗车人还没抓获,其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无法得到保证,故拒绝先进行赔偿.请问,我车辆被盗的责任该由谁承担?保险公司是否应先赔付我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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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投保机动车转让后应当通知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同意才能变更合同及相应合同主体。但有人待"二手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才向保险公司申请批改保单,保险公司能否拒绝理赔交通事故赔偿损失呢?5月13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因此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黄前交强险理赔款60000元,商业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理赔款105129.86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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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法条规定,驾驶人无证驾车或醉酒造成车祸,保险公司免赔财产损失,同时明确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可追偿,但对保险公司对其他人身损害损失应否赔偿未作正面规定。10月16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的落锤,一起因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纠纷,宣告终讼。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陈祥(化名)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58000元,同时判令被告陈冬(化名,肇事人)赔偿42000余元(含已付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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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商业险的机动车转让后,应及时申请保险公司批改。如果未及时批改,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否赔偿呢?3月26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因此发生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原告沈某保险赔偿金32726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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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一机动车车主在给机动车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出险后却遭到保险公司拒赔,案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确是保险公司拒赔有理。这一切都源于车主的保险车辆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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