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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Yingjuan 《道路交通与安全》2007,(5)
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直接影响到交通事故的准确认定,直接关系到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要想正确、准确地处理好交通事故,必须注意把握交通事故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定责和以人为本、严格执法与模糊处理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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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直接影响到交通事故的准确认定,直接关系到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要想正确、准确地处理好交通事故,必须注意把握交通事故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定责和以人为本、严格执法与模糊处理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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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以一个简洁醒目的方框图表示出来,综合表达了全国人大、国务院、公安部及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便于处理事故的交通民警及事故当事人把握事故处理程序,提高执法效率和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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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防止和纠正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提高事故处理质量和效率、促进执法公正,2008年8月17日公安部颁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现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将予以废止。《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取消了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制度,并明确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只能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信访案件多发。因此《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专门增加了一节"复核",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法制化。本文拟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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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致因理论是事故致因理论的一个分支,通过对大量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的研究,揭示形成交通事故相关要素之间的关系,找出交通事故的机理。道路交通事故致因理论的核心是"危险形成—避险失误"机理和"环境—危险"作用律。道路交通事故致因理论可以指导事故调查、事故鉴定、判断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从而比较准确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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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然而,第三者强制险最高金额有限,对造成严重伤亡的交通事故执行赔偿是远远不够的。另外,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这就意味着,交管部门不能长时间扣留事故车辆,也无权责令事故当事人缴纳保证金。为防止事故责任人隐匿、转移财产造成执行困难,申请诉前保全,就成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免受损害的一个重要救济手段。现就搞好诉前保全提出以下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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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清理交通事故现场,特别是在市区主要干道上,为了减少事故造成的堵塞,保证道路的畅通,采取一些紧急清理措施后给肇事方带来不可避免的财物损失,引起当事人要求国家赔偿。民警的清理方式是依法履行职责还是滥用职权,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本文通过对一起典型案例一审、二审和再审的结果分析,论证交通民警依法行使职权过程和结果的关系,以保护交通民警的执法积极性,维护公安机关应有的执法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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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遇一辆肇事车辆存在多名当事人,但因缺乏视频资料且证人证言相互矛盾或无法询问的情况下无法明确谁是驾驶人,根据事故调查需要,交警部门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明确谁是驾驶人,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提供一定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是指根据案情,对与事故相关的现场、车辆、伤亡人员进行勘验后,依据勘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并做出涉案者在事故发生时所处行为状态书面意见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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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生效后,各地法院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从理论上讲,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未对事故方的权益造成现实损害,实质是一种技术鉴定,不是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可诉时机尚不成熟。从立法精神看,将责任认定纳入行政诉讼范围易造成法律上冲突。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当前的法律救济渠道足以维护事故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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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在通行车辆的道路上,来往通行的车辆,会给现场勘查人员或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安全造成威胁。发生二次事故。本文详细介绍如何做好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的安全防护工作,以杜绝民警在勘查事故现场发生意外伤亡事故和避免连锁事故发生、保护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围观群众的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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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研究》2000年第1期刊载的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叶旭河先生的《试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之认定行为》一文,笔者作为最基层的一名交警,在多年处理交通事故的实践中,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尤其是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赞同叶先生的一些观点。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身就影响到人的权利以及相关的经济利益。加之目前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都是由公安交管机关依据其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作出责任认定,再按以责论处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一次性结案处理;经两次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调解终结,然后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判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检察机关提出公诉,人民法院刑事负带民事进行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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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采取合理的讲究措施、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并通知保险公司,以免因延误时间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无法认定或难以认定。在事故发生地就近的医院对受害人进行抢救,以免错过最佳治疗时机。但不容忽视的是,事故发生后要及时自我取证,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少交通事故发生后,很多司机或受害者只顾忙于事故的处理,而不注重事故现场的证据搜集,等到事故认定书下发后提出异议时,即使及时申请复核或诉讼至法院,也会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或充分的理由而无法推翻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后悔晚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