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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燃油公约》)于2009年3月9日对我国生效后,按照公约规定所有进出我国港口的10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必须对燃油污染损害强制保险或提供经济担保;根据我国政府向国际海事组织递交公约加入书时的声明,交通运输部规定2009年7月1日后中国籍沿海运输船舶也必须对燃油污染损害强制保险或提供经济担保。《燃油公约》的生效实施改变了航行于我国水域的非油轮没有强制性的油污保险或经济担保的局面,对建立和完善我国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影响深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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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于2008年11月21日起正式生效。为满足该公约中对于1000总吨以上船舶的强制保险要求,船舶所有人安排的燃油污染责任保险及其保险人的资质至关重要。正如BIMCO在最近一篇关于燃油公约的文章中所强调的:“如果船舶所有人对如何及从何处获得必需的燃油公约证书事宜有任何疑问,应该向其保赔协会寻求指导。”为此,本刊特邀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承保部岳岩,对于船舶所有人及有关方对于申办该公约要求的证书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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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塞拉利昂于2007年11月21日同意接受,2001年国际船用燃料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Bunker Oil Pollution Damage,2001) 将于2008年11月21日生效。国际有关赔偿船舶造成油泄漏污染损害法规的最后一个缺口将被填补。一旦该公约生效,其缔约国登记的1000总吨以上船舶将被要求船上持有一份证明该船舶具备保险或其他经济担保的证书,以按适用的国内或国际限制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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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船用燃料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将于2008年11月21日生效,将填补国际有关赔偿船舶造成油泄漏污染损害法规的最后一个缺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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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燃油公约》),已于2009年3月9日对我国生效。最近一段时期以来,有关海事局为《燃油公约》证书:《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的保险或其它经济担保证书》的签发和检查,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并进入正常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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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浅析1.1产生背景及意义在《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CLC公约)解决了载运2000吨以上持久性油类船舶的油污染问题(包括货油和燃油),但对其他船舶的燃油污染问题则因未规定强制保险而使得其悬而未决。1996年,燃油污染损害赔偿成为国际海事组织(IMO)法律委员会第75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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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23日,《船舶燃料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简称“燃油公约”)在国际海事组织(IMO)主持召开的“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责任与赔偿国际会议”(简称“外交大会”)上获得通过。这是进入新世纪后诞生的第一部海事国际公约。该公约继承了以往有关船舶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基本制度,同时又有所创新。傅国民、徐庆岳撰文就该公约的制定背景、制定和通过过程、公约的主要特点进行介绍,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评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