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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MARPOL公约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有关修正案生效1年后,自2007年11月22日起,在北海(the North Sea)作业的船舶必须表明遵守严格的新废气排放标准,充分执行北海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域(SECA)规定。在SECA内,船上所用燃料中硫含量不得超过1.50(质量分数)。作为备选方式,船舶必须安装一个废气排放清洁处理系统。根据有关规则,波罗的海区域(the Baltic Sea Area)也已被指定为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域,并且自2006年5月19日以来,已按规定实施和运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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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8月1日为期一年的缓冲期即将结束,北美及美国加州排放控制区包括夏威夷(ECAs)将全面生效,进入北美区域200nm内的船舶使用的任何燃油含硫量不得大于1.0%m/m;在加州水域24nm分界线内船舶使用的DMA含硫量不高于1.0%,DMB不高于0.5%。2014年1月1日,加州水域使用所有燃油含硫餐不得大于0.1%m/m,早于北美其他ECAs1年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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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国际海事组织加快船舶燃油硫含量控制进程
为保护海洋环境,IMO认为有必要在全球范围内对航运污染物排放进行控制.为此,在《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以下简称《油污公约》)的基础上,《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防污公约》)修订并实施.在《防污公约》基础上,2012年2月IMO表决通过关于降低来自海洋船舶的硫化颗粒物排放的建议.同期,IMO同意自2015年开始,在欧洲排放控制区域(ECA)海域,将海洋船舶燃油的含硫量适用标准上限从目前的1%降至0.1%;在除ECA之外的所有欧洲海域,将船舶燃油含硫量的适用标准上限降至0.5%,到2020年进一步降至0.1%,并将0.1%的含硫量的适用标准扩大到所有成员国的12海里领海范围内.同期,IMO规定2015年,船舶运营商在ECA内运营的所有船舶必须安装废气清洗系统或者转而使用低硫燃油.此后,国际海事组织先后批准了4个排放控制区,船舶进入这些区域被严格限制硫排放,一旦含硫量超标, ECA参与国将提出严厉的处罚,甚至可能会扣船.2015年1月1日开始,进入ECA内的船舶燃油含硫量已从此前的1%降低至0.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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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批准了临近波多黎各和美属维尔京群岛的”美国加勒比海”排放控制区域,该水域成为世界上第四个排放控制区域,也是Marpol附则Ⅳ中指定的最小排放控制区域。其他三个排放控制区分别在波罗的海、北海和美国一加拿大海域。其中,波罗的海和北海已经生效,美国一加拿大海域在2010年3月份被采用为排放控制区域.有望在2011年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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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颁布的“硫排放控制地区”法规,波罗的海海事组织将于明年5月实施,北海亦将于2007年后实施。该法规规定,该水域内的船舶使用的燃油含硫量不可多于1.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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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内河船舶硫排放迫在眉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二氧化硫是船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之一,它在高空被雨雪溶解,形成酸雨,酸雨可导致动植物大量死亡,给生态系统造成巨大破坏。从对人类影响的程度来讲,控制内河船舶的硫排放比远洋船舶更为迫切。然而,海上硫排放控制却走在了前面,控制区域不断增加,控制措施不断升级。在这种形势下,加快内河船舶硫排放控制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而作为有效措施之一就是限定船舶燃料油中的硫含量,因此,尽快完善《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规定燃料油硫含量,引导船东选择符合规定的油品首当其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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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船舶大气污染气体排放的政策措施及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分析船舶大气污染气体排放对区域空气质量的影响的基础上,介绍国际有效控制船舶废气排放的相关政策措施,根据不同措施的性质分为国际强制性措施、局部强制性措施和激励性措施,并分析比较不同性质措施的特点和效果,得出国家、地区或者港口在选择控制船舶排放的政策效果时,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确定政策类型、政策涉及的区域范围和实施时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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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4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2015年交通运输部发布《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2015控制区方案》),划定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排放控制区并明确了排放控制区内活动船舶的排放控制要求。[1]虽然《2015控制区方案》的实施在减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国内外环境保护形势的发展,排放控制区政策也必须随之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