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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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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港口》2015,(12):57-57
交通运输部日前印发《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简称“方案”),首次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控制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为全面控制船舶大气污染奠定基础。 “方案”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排放控制区内有条件的港口,可以实施高于现行排放控制要求的措施,包括船舶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的燃油。自2017年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1h和离港前的1h除外),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的燃油。  相似文献   

2.
刘昭青 《世界海运》2008,31(1):34-34
在MARPOL公约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有关修正案生效1年后,自2007年11月22日起,在北海(the North Sea)作业的船舶必须表明遵守严格的新废气排放标准,充分执行北海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域(SECA)规定。在SECA内,船上所用燃料中硫含量不得超过1.50(质量分数)。作为备选方式,船舶必须安装一个废气排放清洁处理系统。根据有关规则,波罗的海区域(the Baltic Sea Area)也已被指定为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域,并且自2006年5月19日以来,已按规定实施和运作。  相似文献   

3.
正随着船舶的增多,船舶废气对环境的破坏越来越严重,2008年国际海事组织对MARPOL73/78公约进行修改,其中附则VI规定在2020年1月1日后船舶使用燃油的硫含量不得超过0.5%,随后美国、欧盟等港口相继对船舶低硫燃油使用开始实施,并在特定区域设置船舶排放控制区,继而全球船舶排放控制区开始逐步实施。2015年7月1日香港规定对远洋船舶在港停泊期间须使用含硫量不超过0.5%的低硫船用燃料,2015年12月交通部对中国沿海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制定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相似文献   

4.
正2017年9月1日起,长三角船舶排放控制区提前执行船舶排放控制区2018年相关要求,即所有船舶到港后应按要求换用低硫燃油,或采取使用岸电、尾气后处理等替代措施。根据交通运输部出台的船舶排放控制区方案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5%的燃油。长三角船舶排放控制区  相似文献   

5.
正随着船舶的增多,船舶废气对环境的破坏越来越严重,2008年国际海事组织对MARPOL73/78公约进行修订,其中附则VI规定在2020年1月1日后船舶使用燃油的硫含量不得超过0.5,随后美国、欧盟等港口相继对船舶低硫燃油使用开始实施,并在特定区域设置船舶排放控制区,继而全球船舶排放控制区开始逐步实施。一、法律法规相关要求2015年12月交通运输部发布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6.
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8月1日为期一年的缓冲期即将结束,北美及美国加州排放控制区包括夏威夷(ECAs)将全面生效,进入北美区域200nm内的船舶使用的任何燃油含硫量不得大于1.0%m/m;在加州水域24nm分界线内船舶使用的DMA含硫量不高于1.0%,DMB不高于0.5%。2014年1月1日,加州水域使用所有燃油含硫餐不得大于0.1%m/m,早于北美其他ECAs1年生效。  相似文献   

7.
《中国船检》2012,(1):I0021-I0025
虽然《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简称BWM公约)尚未达到生效条件.但全球已有不少国家为保护本国的水域环境,通过本国立法提前实施对船舶压载水的排放控制。多数国家都采取了控制船舶压载水置换措施.并要求进港船舶必须持有经批准的“压载水管理计划“;有的国家或区域要求高于IMO现有标准。  相似文献   

8.
IMO国际海事组织加快船舶燃油硫含量控制进程 为保护海洋环境,IMO认为有必要在全球范围内对航运污染物排放进行控制.为此,在《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以下简称《油污公约》)的基础上,《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防污公约》)修订并实施.在《防污公约》基础上,2012年2月IMO表决通过关于降低来自海洋船舶的硫化颗粒物排放的建议.同期,IMO同意自2015年开始,在欧洲排放控制区域(ECA)海域,将海洋船舶燃油的含硫量适用标准上限从目前的1%降至0.1%;在除ECA之外的所有欧洲海域,将船舶燃油含硫量的适用标准上限降至0.5%,到2020年进一步降至0.1%,并将0.1%的含硫量的适用标准扩大到所有成员国的12海里领海范围内.同期,IMO规定2015年,船舶运营商在ECA内运营的所有船舶必须安装废气清洗系统或者转而使用低硫燃油.此后,国际海事组织先后批准了4个排放控制区,船舶进入这些区域被严格限制硫排放,一旦含硫量超标, ECA参与国将提出严厉的处罚,甚至可能会扣船.2015年1月1日开始,进入ECA内的船舶燃油含硫量已从此前的1%降低至0.1%.  相似文献   

9.
分析欧盟、北美以及中国有关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法规,包括排放控制区域范围、履行MARPOL公约附则VI的时间节点和硫排放限值,指出排放控制区正趋扩大,硫氧化物排放控制法规日趋严格,部分地区履约时间提前,减少船舶硫氧化物排放已成为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10.
新要求清单     
《中国船检》2012,(1):I0018-I0018
在2010年5月31日下发的CCS通函No.29中已经提到.依据MARPOL公约附则VI第14条的要求.2012年1月1日及之后,航行于SOx排放控制区域外的船舶.船上使用的任何燃油的硫含量应不超过的极限值将从4.5%m/m降低到3.5%m/m。因此,除非船舶通过满足MARPOL公约附则VI第4条要求的废气滤清系统或其他等效系统来达到上述要求.应确保在2012年1月1日及之后船上使用的燃油的硫含量能满足新的极限值要求。  相似文献   

11.
CCS通函     
在2010年5月31日下发的CCS通函No.29中已经提到.依据MARPOL公约附则VI第14条的要求.2012年1月1日及之后,航行于SOx排放控制区域外的船舶.船上使用的任何燃油的硫含量应不超过的极限值将从4.5%m/m降低到3.5%m/m。因此,除非船舶通过满足MARPOL公约附则VI第4条要求的废气滤清系统或其他等效系统来达到上述要求.应确保在2012年1月1日及之后船上使用的燃油的硫含量能满足新的极限值要求。  相似文献   

12.
史婧力编译 《中国船检》2010,(11):I0017-I0017
IMO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批准了临近波多黎各和美属维尔京群岛的”美国加勒比海”排放控制区域,该水域成为世界上第四个排放控制区域,也是Marpol附则Ⅳ中指定的最小排放控制区域。其他三个排放控制区分别在波罗的海、北海和美国一加拿大海域。其中,波罗的海和北海已经生效,美国一加拿大海域在2010年3月份被采用为排放控制区域.有望在2011年生效。  相似文献   

13.
<正>记者从2月1日召开的交通运输部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国将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控制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改善我国沿海和沿河区域特别是港口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其中,长三角区域将于今年4月1日起分两  相似文献   

14.
欧盟颁布的“硫排放控制地区”法规,波罗的海海事组织将于明年5月实施,北海亦将于2007年后实施。该法规规定,该水域内的船舶使用的燃油含硫量不可多于1.5%。  相似文献   

15.
限制内河船舶硫排放迫在眉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发东 《中国船检》2007,(10):94-95
二氧化硫是船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之一,它在高空被雨雪溶解,形成酸雨,酸雨可导致动植物大量死亡,给生态系统造成巨大破坏。从对人类影响的程度来讲,控制内河船舶的硫排放比远洋船舶更为迫切。然而,海上硫排放控制却走在了前面,控制区域不断增加,控制措施不断升级。在这种形势下,加快内河船舶硫排放控制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而作为有效措施之一就是限定船舶燃料油中的硫含量,因此,尽快完善《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规定燃料油硫含量,引导船东选择符合规定的油品首当其冲。  相似文献   

16.
《中国船检》2012,(8):I0010-I0011
美国环保署(EPA)日前发布指南文件建议,进入北美排放控制区内航行的船舶使用硫含量不超过1%的标准燃油。美国EPA称.未能购买到标准燃料的船东和船舶运营商必须在其进入美国排放控制区之前的96小时内向美国政府和船旗国主管机关递交一份“未使用标准燃油的报告”。  相似文献   

17.
为积极落实国家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的减排控制要求,推进船舶节能减排和绿色航运发展,我国于2016年1月设立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船舶排放控制区的划定给船舶运营商带来一定的燃油成本负担,船舶运营商为达到政府规定的排放标准并使燃油成本增加最少,分析在整个航程时间及船期不变的情况下,船舶航速变化对整个航程中SO_2排放量和燃油成本产生的综合影响,从而为船舶运营商在排放控制区内外实施航速优化提供决策依据。研究发现,在船舶排放控制区内外进行航速优化能使船舶运营商成本降低最多。  相似文献   

18.
控制船舶大气污染气体排放的政策措施及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分析船舶大气污染气体排放对区域空气质量的影响的基础上,介绍国际有效控制船舶废气排放的相关政策措施,根据不同措施的性质分为国际强制性措施、局部强制性措施和激励性措施,并分析比较不同性质措施的特点和效果,得出国家、地区或者港口在选择控制船舶排放的政策效果时,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确定政策类型、政策涉及的区域范围和实施时间。  相似文献   

19.
我国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4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2015年交通运输部发布《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2015控制区方案》),划定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排放控制区并明确了排放控制区内活动船舶的排放控制要求。[1]虽然《2015控制区方案》的实施在减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国内外环境保护形势的发展,排放控制区政策也必须随之完善。  相似文献   

20.
为推进绿色航运和节能减排,改善我国沿海和沿河区域特别是港口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我国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近一年且已取得初步成效,但在监管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欧盟船舶排放控制区经过十年多的实践已形成一套有效的监管措施,能为我国进一步完善船舶排放控制区的监管举措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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