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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修正后第2章第8条款的理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海事组织(IMO)第22届大会以A.910(22)号决议通过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修正案,并于2003年11月29日生效。现就该修正案对“规则”第8条第1款进行修改后的理解进行商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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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释《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特殊性,分析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常见认识误区,基于国际海事组织倡导和通过的安全文化、强制审核机制和人的因素等新的理念,提出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进行全面回顾和修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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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急迫需要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世界海运》2016,(5):15-18
现行适用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基本架构可追溯到一个半世纪以前的《1863年海上避碰规则》,尽管在形式上有了很大的不同,但对遇、交叉和追越局面的划分以及让路/直航的避碰模式仍然相同。然而,当今的海上避碰环境以及助航仪器的发展和应用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现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已不能适用于海上避碰实践的要求,急需全面回顾和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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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我国履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现状谈起,分析了在国内立法、船员教育、考试评估、海事管理和船舶设备监管等方面的不足之处,以向审核机制展示我国履约成果为目的,阐述了我国提交《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审核文件的大致分类和内容,希望通过对履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情况的分析和描述,引起我国海事各界对IMO自愿审核机制的思索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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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从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渊源还是对其具体条款的分析来看,1972年避碰规则仍然继承了其从前版本的立法模式,即以第三者的视角制定,侧重于指导法官在私法领域的民事判决中分摊碰撞责任,弱化了对海员避碰操纵的指导。《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明确了避碰规则的唯一宗旨是保障船舶海上航行安全,这一宗旨决定了避碰规则的立法模式,而立法模式又进一步决定了对避碰规则中两套行动规则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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