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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宜 《集装箱化》1999,(6):17-20
《海商法》规定.“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欹.构成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提单的重要特征之一便是其物权凭证及可转让性,持有提单也就等于持有提单项下之货物所有权。依据各国海商法,即便是真正的收货人,若不出示正本提单,  相似文献   

2.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七十一条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第七十二条 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 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  相似文献   

3.
《水运文献信息》2007,(9):26-26
“提单代表货物本身”,已被公认为国际贸易和货物运输发展的基石。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凭正本提单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是各国《海商法》及相关国际公约一致的规定。但近年来,无正本提单放货,也称无单放货日趋普遍,相关理沦探讨和司法实践也一直无法统一。无单放货大量出现,除了故意欺诈,还有提单等单证流转跟不上船舶等原因。[第一段]  相似文献   

4.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本以实际工作经验浅谈提单的三个职能及其对船东的影响。  相似文献   

5.
郭峰 《水运管理》2001,(10):24-27
无单放货一般是指在卸货港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交付货物的行为。在卸货港,一般由承运人直接交付货物的情况不是很多,除非船边交货,而大多数是由承运人的代理人通过签发小提单(提货单)的方式交付货物的。无单放货,按照是否有承运人的指示,可以划分为有承运人明确指示的和没有承运人明确指示的承运人的代理人的无单放货。在签发了小提单后,承运人的货物交付义务是否已经完成?实际不然。因此,无单放货,按照放货的主体可以划分为承运人的无单放货和港务局的无单放货。在卸货港交付货物是承运人完成运输合同的最后一个环节,其…  相似文献   

6.
潘燕 《航海》2009,(5):28-30
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即承运人的一项基本义务。违背此种义务,承运人要向正本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承担无单放货的合同责任。同时,对于未持正本提单而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提货人而言,则侵犯了正本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所享有的提单项下的货物权利。  相似文献   

7.
迟君德 《集装箱化》2003,(9):27-28,35
在海运业务中,不论是国际公约、我国法律,还是国际惯例,均规定了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货的法定义务。但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近年来造船技术水平的提高,使得船舶在海上的航行时间大大缩短,而提单却因流转环节多,相对滞后,常常出现货已到港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尚未收到提单的情况。承运人考虑到客户的信誉和今后的合作,或者纯粹就是为了自己能够尽早交货,而违背凭正本提单交货的法定义务,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承运人的这种放货行为称之为“无正本提单放货”,简称“无单放货”。  相似文献   

8.
无单放货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清河  吴金地 《中国水运》2007,7(2):254-255
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收货人据以提取货物的凭证,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也是一项被普遍接受的国际航运惯例。但实务中,却出现了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本文对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法律性质、例外情况和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9.
本文首先提出了可以主张提单项下的权利的权利人是托运人、银行、提单持有人,而被告常多为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装卸公司、港口仓库和收货人等。其次,介绍了托运人凭正本提单主张权利的情况。再次,介绍了承运人的代理人的责任及无单放货行为是否构成越权代理,是否应单独承担责任。最后,介绍了无单放货纠纷中,托运人向收货人提出索赔的情况。并总结全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正本提单的托运人或提单的受让人凭提单以其违反运输合同可以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也可以以收货人侵犯其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为由诉其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0.
提单是海洋班轮运输中的重要单证,它是货物的物权凭证,在卸货港,承运人凭收货人提交的正本提单放货,已是一种国际惯例,但在实践中却因种种原因出现了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现象,这给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带来了暂时的一些便利,却也经常因此产生一些海事纠纷。论文就出现无正本提单放货的原因,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定性,和承运人可以采取哪些谨慎的措施来降低无正本提单放货的风险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1.
对于承运人来说,将货物顺利地交付给有权提取货物的人意味着货物运输的完成,也标志着承运人对运输货物责任的终结和货物交付义务的完成。但是,从现行立法看,我国的《海商法》只能根据第71条“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的规定推断出承运人需凭提单交付货物的义务,国际公约关于货物交付的探讨也十分有限,无法为航运操作和司法审判提供充分的依据和指引,而实践中,无单放货等各种违反承运人交货义务的行为,是急需解决的难题。  相似文献   

12.
〖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无单放货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货抵目的港后具备交付条件的合理日期,即为时效起算的“应当交付货物之日”。  相似文献   

13.
对于承运人来说,将货物顺利地交付给有权提取货物的人意味着货物运输的完成,也标志着承运人对运输货物责任的终结和货物交付义务的完成。但是,从现行立法看,我国的《海商法》只能根据第71条"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的规定推断出承运人需凭提单交付货物的义务,国际公约关于货物交付的探讨也十分有限,无法为航运操作和司法审判提供充  相似文献   

14.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活动中,承运人凭提单放货已经是惯常的做法.而对于记名提单,承运人是否可以不凭记名提单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目前在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践方面均存在不同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和托运人均面临一定的风险.  相似文献   

15.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单证,正本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具有依据提单所记载的内容的交付货物的请求权。英国是世界上航运发达国家之一,也是海事法律和司法实践发达的国家,其海事判例法对各国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货严格责任原则的确立 1959年5月,英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法官丹宁在Sze Hai Tong Bank, Ltd. V.Rambler Cycle Company, Ltd.一案中所作的判决,可以说具有重要意义。 Rambler公司是英国一家生产自行车的公司,1954年有客户向其购买自行车零件。Rambler公司将货物装运于由Glen轮船公司所属的Glengarry轮上,付清运费后,Glen轮船公司向其签发了正本提单,提单注明托运人为Rambler公司,收货人为凭托运人指示交货,通知方为Southern贸易公司。  相似文献   

16.
在过去的一年中,发生在亚洲的经济风暴,使得正在向这个地区做出口生意的许多托运人(shippers)和他们的货运代理(forwarders)吃了不少苦头。他们遇到的共同困境是:货物已经装船出境,或者说已经交付承运入(carriers),而信用证无法结汇;一向认为凭正本提单放货的承运人忽然收到托运人关于中止放货的通知;而手中挥着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又在码头上大  相似文献   

17.
李建家 《中国水运》2007,7(4):248-250
“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件近年来在海事法院收审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居高不下,“无正本提单放货”行为的法律属性也已逐渐成为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海商法学界的前沿热点以及各海事法院审理工作中的难点。“无正本提单放货”行为往往会因为行为人的不同、相对人的不同以及促成行为主、客观条件的不同构成不同的法律要素和关系。因此,在以提单为运输单证的海上货物运输关系中,一方面由于传统的海商法倾向于保护承运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国际贸易和海运发展使得海上货物运输关系更加多层次化和复杂化。合法持单人在无正本提单放货法律关系中的诉讼权、对承运人及其代理无正本提单放货后索赔的选择权行使等问题,会因不同的责任主张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本文对“无正本提单放货”行为的法律性质、责任归属和免责例外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8.
提单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威夷 《世界海运》1998,21(1):22-23
提单制度中存在着若干法律问题,本文就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1.传统理论将提单视为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是错误的,提单应是持有人据以领取货物的凭证,它与货物所有权并无直接关系。2.在无正本提单放货事件中,若承运人主观上善意,属违约行为;若其主观恶意,该行为构成侵权。3.在倒签、预借提单情形下,承运人的行为属侵权性质,应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9.
我国<海商法>第五十条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承运人未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届满六十日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  相似文献   

20.
《世界海运》2017,(4):50-56
电放提单下未持有过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就运输中发生的货物损失对承运人享有诉权。冷藏集装箱货物装箱前状况不良的举证责任应由承运人承担,否则视为货物在装箱时状况完好。冷藏集装箱货物交付收货人后在开箱时发现损失,承运人对其已尽妥善而谨慎的管货义务负举证责任,不能简单地以收货人未证明货损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而驳回货损索赔。对承运人提供集装箱的,实际承运人不能以集装箱故障系货物包装不良为由免责,在未尽妥善而谨慎的管货义务时,对货损与承运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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