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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4小时新规定剖析2002年10月31日,美国海关根据“集装箱安全倡议”(CSI)计划,提出了有关装船前24小时预申报货物舱单的法案。基于这项已生效的新规定,对所有挂靠美国港口的集装箱船舶,美国海关单方面强制要求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和无船承运人必须于境外港口装船前24小时,用电子方式向美国海关的“自动舱单系统”(AMS)预先申报所有集装箱内所装载货物的舱单资料,否则承运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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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某贸易公司A与国外某贸易公司B签订贸易合同,装港为国内港口,卸港为美国,集装箱货物,运输条款为CY-CY。A公司向国内某无船承运人C订舱,C公司向A公司签发了无船承运人指示提单,提单上的发货人为A公司,收货人为“按A公司指示”。C公司委托国内一家实际承运人D公司负责海上运输区段,D公司向C公司签发一套海运单,海运单上的发货人为C公司,收货人为C公司在美国的代理E公司。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实际承运人D公司凭B公司的公司保函将货物放给B公司。B公司收到货物后却拒绝向A公司支付货款,A和B两公司发生贸易纠纷。1个月后,A公司在国内起诉无船承运人C公司以及C公司在目的港的代理人E公司。C公司全额赔偿后,在国内起诉实际承运人D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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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
自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Ocean Shipping Reform Act,以下简称航运改革法)于1999年5月1日实施后,美国航运管理制度仍然在不断完善之中,集中体现在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NVOCC Service Arrangements,NSA)制度上。2004年12月20日,联邦海事委员会(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FMC)颁布第53l节《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规则(PART 531——NSA),此规则自2005年1月19日起实施。2005年10月28日,FMC公布对第531节规则进行的修改,从而解决了航运改革法遗留下来的最大问题。通过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美国无船承运人在一定意义上具有与船舶经营人同等的竞争地位,拥有更公平的发展环境和更宽松的发展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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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海关“24小时提前舱单”的新规定已于2月1日正式实施,这对中美贸易、集装箱运输、港口作业、业务单证流程及海关监管程序等都将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业界人士虽能深切感受到新规引起的震动,但时至今日普遍对其具体要求及美国海关执行该规定的决心缺乏正确、完整的认识。他们大都通过圈内的零星传闻了解新规,其中不乏片面、误导和失真之处。有的托运人甚至把提前提供正确资料误以为是船公司的要求。各界的反应虽也见诸海运期刊、网站,但其中鲜有对新规本身作出正面介绍者。 本文作者长期从事一线业务工作,同时致力于理论探索。因此,这篇文章在分析大量最新官方资料的基础上,能够针对实务界的种种困惑作出较系统、深入的解答,并对美国下一步立法动态进行颇有见地的预测。相信其中对舱单申报程序的介绍对业界同仁们正确理解新规、少走弯路将不无裨益。 由于文章篇幅较长,本刊将分3期刊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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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运承运人和NVOCC向美国海关申报的途径:船舶AMS系统的主导作用 1.直通的承运人和NVOCC的申报 美国海关目前使用船舶AMS系统接受船舶电子舱单数据的传输,它是海关自动商务系统(Anto-mated Commercial System,简称ACS)的组成部分。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