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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有一条2000年建造完工的巴拿马型散货船,悬挂中国旗,何时需要国际防止生活污水证书?应如何满足要求?答:中国旗和香港旗已接受MARPOL公约的附则IV,并于2007年2月2日生效。MARPOL附则IV在国际上生效的日期为2003年9月27日,自该日以后的400总吨及以上的(或者核定15人及以上的)新船,应持有国际防止生活污水证书(ISPP证书),对于悬挂未接受该附则的船旗的船舶,如果航行已接受该附则的国家的港口,仍将被PSC按照该附则的要求进行检验,也就是说,对于适用的新船,自2003年9月27日及以后必须持有ISPP证书或符合证明并满足相关要求,这样才能顺利通过PSC关于MARPOL附则IV的检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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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定证书是界定船舶是否满足安全航行的最重要要素之一,也是船舶安全检查必查的重点项目。笔者在港口国监督检查(PSC)中发现一些非常见的船舶法定证书失效问题,这一方面源自于公约要求不明确,但更多的是各船旗国、验船机构乃至船公司主管对证书缺乏足够的重视,由此可能会产生不必要的船期延误,甚至是PSC检查中的滞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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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油船碰撞或搁浅造成油类外流而污染环境,近几年国际海事组织(IMO)对<73/78防污公约>(MARPOL 73/78公约)附则Ⅰ<防止油类污染规则>进行大量修改,提高了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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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元月7日,我港口国监督检查员(PSCO)对停泊于某港的A国籍国际航行船舶B轮(船舶类型:油轮(单壳),总吨:35375,载重吨:60959,龙骨安放时间:1987年7月16日)进行了港口国监督(PSC)检查。检查共发现12项缺陷,其中一项缺陷为“载重线证书、货船安全构造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等证书签发不符合相关公约条款要求”。该船舶持有法定证书情况具体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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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日益重视,船舶对海洋大气,尤其是港口大气的污染也越来越被关注。
为了有效控制和防止船舶污染大气环境,MARPOL73/78公约附则Ⅵ——防止船舶大气污染规则,1997年通过,2005年5月19日生效。附则Ⅵ的实施,也是目前PSC、FSC检查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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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海事安全监管的角度,阐述了对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实施PSC检查的法律依据和实施PSC检查的具体措施及内容,旨在保证船舶按照MARPOL73/78公约附则IV的规定排放生活污水,防止船舶生活污水违规排放而污染海洋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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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证书的有效性是关系到船舶PSC检查是否被执行更详细检查的“明显理由”和判定船舶是否被滞留的重要因素。1974年SOLAS公约通过以后,又经过1978年议定书、1988年议定书以及许多次修正案的修正,修正前后内容更改很大。依照不同的议定书及修正案签发的船舶证书在证书格式、检验类型、证书签注和有效期上有很大的不同,是PSC检查官开展日常PSC检查的重点项目,应引起船公司、船级社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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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MARPOL公约附则V 2016修正案的主要内容,结合MARPOL公约附则V港口国监督(PSC)检查情况,对涉及船舶垃圾污染方面的缺陷进行分析,最后对船舶应如何管理和处置垃圾提出履行MARPOL公约附则V 2016修正案的建议措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