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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实施一年多后,由交通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200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细则》对《海运条例》中的一些原则性规定或不甚具体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海运条例》和《实施细则》对“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有专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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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伟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3,(6):56-58
2002年是中国加入WTO的第一年,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实施的第一年,中国加入WTO与“海运条例”的实施是同步进行的,标志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和国际海运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2002年中国对外贸易进一步发展,进出口总额达到6200亿美元,增长21%,海运承担了85%以上的外贸货物运输,中国港口的国际集装箱吞吐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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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务院前总理朱镕基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已于2002年1月1日起施地。目前,该条例的实施细则也在2003年3月1日正式实施,至此,一个规范、完备的国际海运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初步确立。同时,一大批规范性的文化和规章相应地被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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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是中国加入WTO以后,颁布的海运领域的第一个新的行政法规。标志着中国的国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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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第(六)项规定,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下称“船代”),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第29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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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船承运人概念 伴随着《海运条例》的颁布实施,无船承运人的概念也被交通部正式提出。在《海运条例》第二章第七条中提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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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海运协定自1997年到期后,为解决存在的分歧,中美双方一直在谈判之中.在这个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下称<条例>)的颁布,引起了美国的高度重视.以美国运输部海运署署长威廉舒伯特为团长的美国政府海运代表团,于2002年3月19日至21日访问北京,同以交通部副部长洪善祥为团长的中国政府海运代表团就两国海运关系和关心的问题进行了交流.中美会谈之后,为答疑解惑,本刊记者专访交通部水运司官员,就<条例>的宗旨、实用范围和一些备受关注的具体条款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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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开始施行,我国实现了对无船承运业务的立法。此后,在将近5年的实施时间里,虽然无船承运业务市场已有相当的规模,成为推动我国国际海运和进出口贸易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但由于认识和制度等原因,对无船承运人及无船承运业务经营的监管仍存在不少问题,亟待改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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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5,(B07):91-9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下列企业符合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条件,予以颁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准予从事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货物运输的无船承运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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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国船检》2006,(10):62-63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国际海运事业得到快速发展.为对外贸易发展提供了安全,高效、便利的海上运输服务。但在国际海运市场竞争机制逐步完善的同时.也存在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一段时间以来中日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反复出现不规范的价格竞争行为.甚至出现“零运价”,“负运价”,严重扰乱海运市场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我部对此高度重视.决定以中日班轮航线为重点.全面整顿和规范国际海运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规经营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