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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渔业船舶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减少商渔船碰撞事故,分析新版《海上交通安全法》关于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践提出细化和完善现有法律的建议:创新执法方式,加强信息交流和常态化联合执法;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公民法律素养,使渔业从业者充分认识和遵守海上交通规则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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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交通安全法》相关的海事行政处罚案件中,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等责任主体的选择和身份的认定缺少统一做法。从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和运行支配角度,提出船舶管理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作为处罚主体的选择顺序,进一步明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认定标准并给出对策建议,以提升海事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减少滥用职权乱作为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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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新《海安法》)第九十五条首次在法律层面将依法没收船舶作为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方式之一。结合海事行政执法实践,分析新《海安法》第九十五条关于没收船舶的规定,阐述目前海事管理机构在新《海安法》框架下实施没收船舶时可能面临的困境,提出出台有关没收船舶保管、拍卖和拆解要求以及拖带、清污和保管等费用支付等没收船舶后续处置工作指引的建议,从而为海事执法人员依法处置没收船舶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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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海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处罚对象中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定义与责任的梳理辨析,进一步明确《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中不同情况下的责任人,以期为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执行针对船舶安全、防污染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时的对象选择提供建议及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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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签证行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国内航行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办理船舶签证,适用本规则。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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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海事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专用航标主管机关职责,加强专用航标设置行政审批和监督检查制度,保障专用航标的管理维护和助航效能达到规范的要求。如何规范和加强专用航标管理、充分发挥专用航标的助航效能,成为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履职的重要课题之一。结合珠海高栏港专用航标现状,分析专用航标管理存在的问题,对如何规范和加强专用航标管理提出有关建议,保障辖区通航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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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渔业船舶海上交通事故调查中存在的调查主体不清问题,分析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条文,区分明确不同情形下渔业船舶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主体,并提出建议:需进一步明确“海上交通事故”的概念与范围;顺应机构改革要求,规范统一法律用语;加强机构之间的合作,联合执法,健全事故协调调查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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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签证行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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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国是石油消费大国,也是进口大国,2009年石油进口量达到1.99亿吨,其中1.91亿吨通过海上油轮运输。油轮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灾难性后果。为此,近年来,交通运输部加大了对油轮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方面的力度。首先,加强源头管理。交通运输部制定了《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并自2004年7月1日起对500总吨及以上的国内油船生效。2006年,颁布了《老旧运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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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以下简称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照本规定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实施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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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自1984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国际海事新条约的出台以及海上交通安全形势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目前《海安法》已不能适应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和海洋权益维护的新需要以及依法治国的新要求,迫切需要进行修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