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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留置权是指承运人根据提单产生的留置权。在国际海上集装箱运输中,经常发生承运人根据提单留置货物或运输单证的情况。提单留置权是合同留置权的一种。合同留置权的效力在于合同条文的规定及解释,但是,提单不是运输合同,仅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故提单留置权的效力还取决于条款是否合法。由于现行国际运输公约都没有留置权的规定,于是,国内法就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提单中的留置权条款当受其约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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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争议的焦点记名提单争议的焦点在于其是否具有物权凭证或者类似权力凭证的功能 ,而其外在的表现就是承运人在签发记名提单的情况下 ,是否必须凭单放货。换句话说 ,就是记名提单是否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在所有关于提单的法律中 ,不知是无意的错过还是有意的回避 ,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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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贸易条款下,因为提单具有可转让性,原托运人对货物的所有权随着提单的转让而转移到提单受让人的手中,有人主张托运人对承运人的诉权也因此而消灭;但是,保险人与提单受让人不具有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是否还享有保险合同下的代位求偿权成为颇具争议的一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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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班轮运输Sailing Date B/L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几年来,在集装箱班轮运输实践中,班轮公司对签发提单的规定与以前的规定有所不同:规定提单要在集装箱货物装船完毕后签发,并且提单上显示的日期是船舶开航的日期。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的很多情况下,提单上显示的日期并非就是集装箱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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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持有人”是海商法中基本的涉人概念之一,在某种意义上是联结海上货物运输法和国际货物买卖法这两大领域的枢纽.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此规定并不明确,相关条文之间亦存在逻辑矛盾.运用比较分析和判例解读方法,对我国《海商法》中“提单持有人”的内涵与外延作一相对清晰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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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装箱运输日常业务中,经常会碰到HOUSEB/L和MASTER B/L,两者到底有哪些区别和联系呢?现在就针对该问题谈谈个人的理解。 HOUSE B/L在日常业务中经常称其为叫“小单”、“分单”等。最早的HOUSE B/L起源于航空运输,因为航空运输的货物价值一般比较高昂,所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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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承运人倒签提单的行为,虽然提单签发的日期与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不符,却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船日期相符,使得托运人获取了在提单签发日期如实记载时本不能获取的利益,而提单持有人支付了本可以不支付的货款,所以倒签提单与提单持有人不能避免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对倒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