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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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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傅廷中 《世界海运》2004,27(3):46-47
所谓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nests),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E承认的某种特定利益。用英国学者John Birds的话来说,保险利益就是指投保人或保险单持有人与保险标的之问所具有的特定关系(Particular relationship)。不论是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亦或是责任保险,都要遵循这一基本原则,否则,保险合同即归于无效。1932  相似文献   

2.
保险利益的分类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保险区别于赌博和投机的界限.我国<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承认的利益."按照我国现行的保险理论,一般认为保险合同签定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一定需要具有保险利益.  相似文献   

3.
告知义务定义。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情况向保险人如实说明的义务。我国《海商法》第222条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相似文献   

4.
姚新超 《世界海运》1996,19(6):25-27
在海上保险中,经常会出现投保金额低于标的实际可保价值的不足额保险情况其差额部分的并未转移给保险,因而该风险视为由投保人自保。在船舶不足额保险下,一旦发生因第三者责任而导致船舶受损即灭失,保险人如何行使其代立请求权,船东维护自身的利益?不同国家对此采取不同的观点和做法。  相似文献   

5.
李伟  匡浩 《世界海运》2022,(3):37-41
[提要] 船舶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和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时,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船舶保险合同,以期从根本上摆脱保险责任.但是在法律效力上,合同解除存在有溯及力和没有溯及力两种情况.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其解除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船舶保险人以投保人(被保险人)因重大过...  相似文献   

6.
船舶是复杂的保险标的,保险合同中的“船舶”含义可能存在争议。因此人保2009年远洋船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人保2009年条款”)首先对保险标的进行了规定。该规定将船舶视为一个整体,方便船舶保险的投保人将船舶的船壳、船机、船舶属具作为一个标的物进行投保。燃料和物料作为船舶的添加物,也属于保险标的的范围。但给养、淡水等财产并不在保险标的之列。严格说来,本保险的保险标的还应包括船东承担的责任,主要是碰撞责任。从保险条款的措辞上来看,船舶备件似乎并不属于船舶的范畴1。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船舶保险标的包括船舶备件。  相似文献   

7.
邓金刚 《水运管理》2006,28(6):21-22
阐述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相对独立性,并结合案例分析买卖合同中权利方自愿承担风险对保险利益确定的影响,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订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起因和参照,但单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能确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买卖合同双方对风险的新约定或权利方对不用承担风险权利的放弃,都影响着保险利益的确定。  相似文献   

8.
[案情] 原告:福建省光通糖业有限公司(下称光通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钦州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 1999年7月10日,原告委托广西钦州农垦公司(下称农垦公司)就装载于福建省宁德市飞鸾海运公司所属的"鸾江"轮上的700吨白糖向被告投保水路运输货物保险,据其投保单投保要求,被告向农垦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单载明:投保人农垦公司,被保险人为原告,保险标的白糖,重量700吨,运输工具"鸾江"轮,运单号码0001077,启运日期1999年7月10日,启运港(广西)北海港,目的港(福建)肖厝港,保险金额1,729,000元,承保险别综合险,保险费3,112.20元.保单背面条款第2条载明:综合险包括基本险责任,而"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为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相似文献   

9.
论海上保险中的委付通知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委付一般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当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后,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和义务都由被保险人转移给了保险人的一种法律制度。海上保险合同作为赔偿性合同(CONTRACT OF INDEMNITY)必然会与委付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但委付制度并非为海上保险所独有,一般的财产保险在保险标的发生全损时,都存在着委付制度。  相似文献   

10.
论委付行为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学兰 《世界海运》2000,23(2):32-33
委付行为并非传统所认为的是一种单方法行为,而应当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它是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为获得全损赔付,将保险标的人武部权利和利益转让给保险人,经保险人接受开始发生转移效力并按全损赔付的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11.
邹鸰 《中国水运》2006,4(11):206-207
船舶建造保险是承保船舶在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风险造成的物质损失、费用和责任的保险.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即在建船舶应该有保险利益.本文对船舶定造人、船厂、抵押权人对在建船舶的保险利益分别作出了分析.  相似文献   

12.
保险费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费在保险合同中对于投保人和保险人都是至关重要的,它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报酬,故而,交付保险费变成了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本文将就保险费的法律性质,法律效果等问题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13.
船舶保险与船舶保赔保险索赔和理赔若干问题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保险是以船舶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承保船舶在航行或停泊期间因海上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遭受的损失。船舶保赔保险是承保船东在经营船舶业务中应承担的,却不包括在船舶保险承保范围内的责任风险的保险。本文主要介绍二者在索赔和理赔制度与实务操作中的一些区别。  相似文献   

14.
姚新超 《世界海运》2005,28(5):39-42
船舶碰撞是船舶面临的风险之一,船舶碰撞将产生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责任通常是船舶保险的一种责任险.因此,船东、船长和船员等将成为该险的投保人,但保险人对其标的、范围和保险金额有所限制,其赔偿也将采取不同于一般责任险的方式.  相似文献   

15.
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是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现行《保险法》第17条仅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而未涉及被保险人及投保人的代理人或经纪人等,这些都与国外许多国家的保险立法存在差异。论文结合国外保险立法的立法例,从理论上对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6.
海上保险欺诈是指在海上保险业务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虚构的保险标的,用故意制造、伪造或谎报保险事故等方法,意图骗取保险赔偿的行为。海上保险欺诈的具体行为方式包括凿沉船舶、虚构保险标的欺诈、隐瞒性保险欺诈、超出承保范围的欺诈、超值保险欺诈、重复投保欺诈、伪造短交/残损报告欺诈保险人等。  相似文献   

17.
罗震坤  黄宇 《中国船检》2008,(10):102-103
货物运输保险中的预约保险是投保人将一系列货物一次性投保的简便投保方式.在这种方式下,投保人不必为每一笔业务与保险人协商合同内容,简化了投保程序并节省了保险费:对保险人而言,订立预约保险合同在简化业务程序的同时,可以取得稳定的保险费收入。  相似文献   

18.
海上保险可保利益原则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殷悦 《中国水运》2007,7(1):259-262
可保利益原则是海上保险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纵观可保利益原则的发展历程,其一贯的主要内涵可被简化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可保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可被执行。本文试图揭示可保利益原则的内在属性和实在价值,并对其发展前景作一展望。  相似文献   

19.
船舶优先权是指以船舶为标的,以担保特定的债权为目的,特定的债权人通过司法程序扣押船舶以至变卖船舶,得以从变卖船舶的所得价款中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是国际海事法所独有的制度,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担保特定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其标的通常只限于海上财产,如船舶、货物、运费以及船舶的附属设施等。  相似文献   

20.
《水运文献信息》2005,(10):26-26
就告知的范围来说,世界各国保险立法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无限告知义务主义”;一种是“询问回答主义”。一般来说,在保险业比较发达的国家,适用前一种,反之适用后一种。我国采用的是“如实告知混合主义”的做法,即在海上保险领域,采用“无限告知义务主义”,在普通保险领域,适用“询问回答主义”。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于重要情况的告知义务的范围采取的是“无限告知义务”。具体范围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投保人已经知道的重要情况;第二是在通常业务中投保人应当知道的重要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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