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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航次租船合同滞期费纠纷,租约适用英国法。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主要涉及装卸时间的计算,以及在租约条款本身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如何对它们进行解释。该案被提交伦敦仲裁,由两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最终两位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发裁决判定支持了船东的滞期费索赔请求。本文同时结合英国法院关于合同解释的最新判例,阐述了英国法如何解释合同条款,以及如何理解"一旦滞期永远滞期"的租约解释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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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任仲裁员的任命
2021年LMAA条款简化了2017版采用的根据1996年英国《仲裁法》任命独任仲裁员(sole arbitrator)的程序.2021年条款第十条规定,如果仲裁协议中要求指派三名仲裁员或者两名仲裁员加一名首席仲裁员(umpire),一方当事人应指定自己的仲裁员,并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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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提要]本案是一起航次租船合同纠纷,船东向租家索赔装卸工人造成的船舶损坏。当事人约定适用英国法,争议在香港仲裁。船东主张:依据航次租约条款,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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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劲松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4,(11):65-67
“9·11”恐怖事件和美国等国家在阿富汗和伊拉克等国家和地区所进行的反恐怖活动引起了世界性的广泛关注。这一系列事件同时对海上货物运输也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主要反映在海上货物运输合条款和英国法的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简略地分析。1. 租约中的战争解约条款租约中的战争解约条款(War Cancel-lation Clause)赋予船东和租船人在发生战争时或在某些敌对状态下解除租约的权利。通常使用的战争解约条款有以下三种形[(\312\275)52.6(\243\272)](1)波尔的摩期租合约1939年格式中第21条采用的是“介入战争”(involved inwar[(\243\251)684…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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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劲松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9,(11)
一租家以修改后的NYPE条款租用一船东的船从巴西往亚洲运圆木。圆木装在了甲板下的大舱里。装货和积载是按照租家指示进行的,但绑扎足由船东/船员负责进行的。甲板货绑扎不足,违反了IMO《甲板运载圆木实物规则》,结果造成部分甲板货在恶劣天气下灭失,并导致船体损坏。 租约中原先印刷上去的标准条款中的第24条被删除了,因此美元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不适用于本租约。租约中其他相关条款规定如下: 第8条: 租船人负责在船长的监督下进行装货、积载和平舱、卸货、绑扎、垫舱、加固、理货和解绑货物,并负担费用;船长按所提交的货物、大副收据和理货报告签发提单。 附加条款第48条: 尽管绑扎和解绑是由船员进行的,船员视为租船人的雇员。 附加条款第48条: 1.租船人要确保提单与大副收据严格一致,……包括大副收据上的一切条款和批注。 2.租船人要赔付船东因提单与大副收据不一致而造成的任何灭失、损害、延误、花费、成本、索赔或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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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0 引言定期(论时)租船合同下的"船速保证条款(Ship’s Speed Warranty Term)",是一个值得出租人和船长重视的条款。承租人雇请气象导航(以下简称"气导")服务时,一个航次结束后,气导公司都会向承租人出具航次分析报告(Voyage Performance Report),若报告指出该船于良好天气条件下船速、油耗未能达到租约的规定,承租人即以时间损失(Time Loss)和油耗增多为由向出租人提出船速索赔。随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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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合同中留置权的内容、行使方式,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则适用《海商法》第141条对于定期租船合同留置权的规定。通过对我国《海商法》第141条规定的留置权的解析,及NYPE46格式租约中第18条留置权条款争议问题的分析。阐述对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留置权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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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英国法律,当事人有权就仲裁裁决中的法律问题上诉到英国法院,法院经审查既可全部或部分撤销该裁决,亦可直接对裁决内容进行更改。当事人就经英国法院更改的海事仲裁裁决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按外国法院判决还是国外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在程序和结果方面都将产生较大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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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提要]自英国贵族院的"TheHoustonCity"以来,人们普遍认为英国法就租约中列名港口的安全风险承担问题界定较为明确,即列名港口的安全风险由船东负责,租家对非列名港口负有安全保证义务。然而,本文所述案件经由仲裁庭、英国高等法院、英国上诉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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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6条规定,海事法院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反担保,但对什么情况下的海事请求保全需要责令提供反担保,什么情况下不需要,没有进一步明确,以致于同样的海事请求,有的海事法院责令提供反担保,有的则不要求提供,甚至同一海事法院内部不同业务庭、不同合议庭之间做法也不尽一致,给当事人造成困扰。因此,很有必要对此类情况进行予以规范和明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6条第2款规定,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其申请可能给被请求人造成的损失。笔者认为,该条款应理解为,只有存在保全错误并且存在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才需责令请求人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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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与仲裁相结合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一贯做法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调解与仲裁相结合,即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以灵活的方式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该裁决书能够得到法院的执行;或者申请人在和解协议得到被申请人的自动履行或担保后,申请撤案。在海事仲裁规则中关于调解规定的条款就有7条,包括调解原则、调解方式、调解程序、调解书的形式、调解不成双方所应履行的法律义务等,主要内容是:调解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同意,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调解应停止调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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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下,合同解释的重心已经从原来严格的文义解释逐渐向商业解释转移。本案即是一个以商业目的来解释合同的典型案例。船厂依造船合同约定,请银行向买方提供预付款保函。本案的纠纷主要在于,根据保函条款,船厂破产时银行是否有义务向买方支付退款。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主要涉及对保函条款的准确解释,即判断船厂破产引起的退款是否应在保函范围内。本案①首先被提交伦敦仲裁,仲裁员认为结合商业理念解释合同,破产情形应在担保范围内;之后上诉法院推翻了仲裁裁决,认为按照合同自然文义,破产情形被排除在保函之外;最终,最高法院给出了与仲裁裁决相同的结果。本文结合对上述案例的介绍、分析,讨论了英国法下合同解释的原则,以及"商业理念"在目前合同解释中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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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提要]本案①争议为期租合约之下租家提前还船后船东的救济权利。在租家明确提出对船舶无进一步用处,要求提前还船的情况下,船东是否有义务接受提前还船,进而索赔损失?或者是拒绝提前还船,使合同继续有效?仲裁庭及伦敦高等法院对该问题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本文结合该判例就期租合约下租家提前还船后船东的救济权利进行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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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树威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8,(4)
集装箱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一批集装箱作为承租人船队在苏里南、鹿特丹和美国港口间使用。租约规定按日计算租金,并要求承租人对破损箱付折旧费。对灭失箱付重置费。但是租约并未规定哪只箱子用于哪艘船舶,也未禁止箱子用于其他运输方式。 此事因承租人未如期缴付租金而诉诸法院。最初地区法院判准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船舶实行留置,但旋即为第5巡回法庭所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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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统一国际海事立法的大趋势下,CMI为了解决船舶碰撞损害赔偿问题,在1985年第35届会议上提出了《确定海事碰撞损害赔偿国际公约预案》(以下简称《公约预案》),并在此基础上于1987年制定并通过了《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里斯本规则》(以下简称《里斯本规则》)。1985年公约预案至今未能获得通过,制定正式的国际公约更是遥遥无期。杨良宜先生认为:“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被订明在租约或提单中非常普遍,实用价值很高。相反,笔者从未听闻《里斯本规则》有当事人同意的适用……大部分船舶碰撞案件会去英国海事法院审理,英国法律在损失计算的大原则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