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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班轮公司向货主收取THC的性质界定、国际公约与中国国内法对此问题的法律规制和货主对国际班轮公司强行收取THC行为的救济途径三个方面,从法律视角对THC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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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班轮公司收取码头作业费(THC)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国际班轮公司向货主收取THC的性质界定、国际公约与中国国内法对此问题的法律规制和货主对国际班轮公司强行收取THC行为的救济途径三个方面,从法律视角对THC问题进行分析。(上海师范大学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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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1月各班轮公司向我国货主收取装货港THC(Terminal Handling Charge,码头作业费)以来,船货双方就THC是否构成垄断行为,限制性商业行为等问题产生了较大争议。交通部、国家发改委与国家工商总局于2002年12月30日发布公告,举行我国海运界的第一次听政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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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事了犹未了。中国货主与国际班轮公会、运价协议组织和国际班轮公司之间围绕THC收取的纠纷已持续4年多,一直是航运界的热点话题。2006年4月,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发表了《关于公布国际班轮运输码头作业费(THC)调查结论的公告》,历时40个月的政府调查终于有了定论,但似乎存在于货主与班轮承运人之间的纠纷并未了结。本期刊出《码头作业费——未了的纠纷》一文,作者根据《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海商法》、《合同法》、《价格法》、《国际海运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理性地分析了班轮公司方面的不当之处;同时又中肯地指出,由于我国目前还未出台《反垄断法》,现有的法律体系对班轮公会的价格协议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读者可见仁见智,细细品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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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货主与外国船东间的THC之战已经持续4个多月了.尽管船货双方进行了多次对话、协商,但一直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与此同时,班轮公司从1月15日起单方面强行收取THC的行动也从未停止.在不交THC就扣货、扣提单的威胁下,一些货主迫于贸易合同中运输时间的限制,不得不交付了此项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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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4,(1):8-8
1 交通部于2003年发布第1号部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2 1月起,交通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组成调查组,对国际班轮公司在中国港口收取码头作业费(THC)展开调查。这是《国际海运条例》实施以来的第一次调查,对维护国际海运市场秩序,保护船货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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