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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办理船舶登记是对船舶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多种经济结构并存,与这相应的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经营人的关系也就变得多元化.这给我们的船舶登记工作带来了新的要求.现就船舶登记工作中对船舶经营人的确认谈点肤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2.
船舶登记是当事人取得法律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途径,是确定登记机关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监督管理与被监督管理的关系.  相似文献   

3.
进入新世纪以来,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成为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它将给国内航运企业带来发展机遇,也必将带来一系列的风险和危机,这是摆在企业面前的现实。尤其在中国加入WTO后,航运界对船舶的买卖,租赁操作越来越频繁,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其中很多是对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理解误差造成的,应引起各方船舶经营人的高度警惕。下面的案例就暴露了在船舶所有权转让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和风险。  相似文献   

4.
周静 《珠江水运》2007,(3):32-34
我国《海商法》第八章“船舶碰撞”中规定了船舶碰撞过失责任原则,但是《海商法》并没有进一步规定,“过失的船舶”的责任最终具体是由谁来承担。船舶经营人在船  相似文献   

5.
刘瑾 《中国水运》2009,(9):47-48
目前我国进行船舶登记所依据的重要文件就是国务院199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0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以下简称《说明》)。针对许多在实际操作中不断发现的问题,部海事局又陆续发布文件,作为对《条例》的补充。补充文件过多过杂,难以掌握。此外,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形势需要而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基本法《物权法》,将对规范航运业的主要法律之一的《海商法》产生巨大影响,  相似文献   

6.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船舶登记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船舶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自199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已形成了全国统一规范性的船舶登记制度,对依法加强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方  相似文献   

8.
李晓涛  魏方 《中国水运》2005,(10):38-39
船舶抵押对于船东不失为一种以船舶作为担保而取得贷款的有效融资手段,是动产担保机制在海商法领域的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抵押行为是否合法、船舶抵押权登记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将会直接影响抵押的效力,影响到抵押权双方权利的享受.笔者联系《海商法》、《担保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结合对海事局船舶登记的调查,谈一谈对船舶抵押权登记几点认识.  相似文献   

9.
B《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船检》2004,(11):46-48
一、关于<条例>第一章总则部分 (一)"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的含义为包括50%在内. 就企业法人而言,"出资额"可以是中方法人或自然人的股份之和.对合资企业法人的船舶,在办理所有权登记时,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查验合资企业的验资报告,确认"合资额".境外中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开办航运企业,其出资额是否计算为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应视具体情况报我局审核后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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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商法中船舶经营人的概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经营人作为海事主体制度的组成部分,虽已为现行立法所明文确认,但对其概念,相关的立法却并未做进一步的界定,概念不清则法律地位不明,进而不利于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引致了实践中的一系列问题。从海商法的角度,立足船舶经营人法律概念的属性以及法律关系的区别,在纠正对船舶经营人认识中存在的误区的基础上,依次从船舶经营人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逐步对其进行分析,并指出了立法构想。通过分析研究认为,海商法中的船舶经营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的委托,并由其支付报酬而占有、使用其所有或者所租用的船舶从事海上运输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相似文献   

12.
港口经营人的民事责任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上货物运输港口经营人是指接受作业委托人(货主、承运人和其他有关方)的委托,在其控制或有权使用的场地,对海上运输的货物提供或安排堆存、装卸、驳运、储存、装拆集装箱等与运输有关服务的人。他不包括货物承运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海上货物运输港口经营人虽然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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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船舶登记立法的主要程序性法规。自1995年1月1日全面实施以来,我国的船舶大都进行了登记,“三无船舶”(无航行证书、无船舶证书、无操作证)得到了一定的控制,航运市场得到了初步规范。由于在实务中出现诸多问题,有关部门一直在酝酿修改《条例》。2007年《物权法》颁布对《条例》修订起到导向作用,并在立法认识、登记程序等方面对船舶登记制度产生一定影响。  相似文献   

17.
贾云新 《水运管理》2008,30(2):25-27
为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对于船舶物权登记工作的指导作用,从船舶物权登记的性质、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和赔偿责任、共有船舶的处分原则、船舶价值评估和登记规费征收以及新船舶登记制度的创设等6个方面分析《物权法》有关条款在船舶物权登记实践中的应用,认为《物权法》的实施对船舶物权登记产生重要影响,船舶登记机关应及时转变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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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璞珉 《集装箱化》2012,23(5):30-32
1在建船舶的概念 1.1在建船舶的时间范围 我国《海商法》对在建船舶的含义没有明确规定,仅规定在建船舶可以设定抵押权。原交通部海事局200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将在建船舶定义为“已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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