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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承包的一种新型合同模式——EPC合同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结合作者在国外参与EPC模式的工程项目实践中的体会和研究.对这种新型合同模式作了全面的介绍和分析,包括EPC合同产生的背景,订合同时风险的分担.招标与投标,支付方法以及管理方式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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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分包合同与主合同之间的关系,提出用模块化的思想进行分包合同招标文件开发与管理的新思路,分析分包合同招标文件模块化开发的优点,最后指出工程分包合同招标文件编制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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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参与了加纳特码新集装箱码头工程项目和几内亚铝矾土出口项目(海工标)前期合同评审和谈判,试图通过结合这两个项目对海外EPC项目主合同法律风险进行简要梳理和分析,以期对今后现汇投标项目合同风险识别,对框架类项目合同起草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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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 Zhi-ping HUANG Da-le 《华南港工》2007,(4)
在国际工程中,越来越多地采用EPC和设计施工总承包等合同形式。在实施此类项目中,无论是作为总包还是分包,在合同管理中碰到的变更与索赔事项越来越频繁。如何加强合同管理、保护承包商的合同权利,避免损失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本文以广东液化天然气接收站LNG项目为例,总结了变更与索赔的一些做法和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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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建设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投标。作为工程勘察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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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尼日利亚媒体报道,尼日利亚莱基港公司(LEKKIPORTCOMPANY)日前与中国港湾公司(CHEC)正式签署了总额为l076亿奈拉(约合6.79亿美元)的莱基深水港口建设合同。该合同采取了近年来国际工程市场中较为流行的EPC合同方式,即中国港湾公司将作为项目承包商,负责项目的设计、采购和施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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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个人的管理经验,结合企业合同管理现状,以疏浚施工企业合同风险把控为切入点,对项目投标、合同谈判、项目实施、项目收尾等不同阶段的合同管理策略进行浅析,旨在理顺、规范疏浚工程施工项目全过程的合同管理,实现对项目合同风险的有效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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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是国际上基础设施落后国家优先发展领域,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国际港口工程承包市场。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合同是国际港口工程承包市场中最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为提升EPC合同管理水平,文中总结了国际港口工程EPC合同具有专业工程种类多、金额大、工期长、变更和索赔频繁等特点,阐述了EPC合同管理工作的基本目标和内容,着重介绍了合同签订、履约、变更、索赔和文档管理,最后提出了开展国际港口工程EPC合同管理工作的建议,为国际港口工程合同管理提供参考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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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建造工程招标投标,属于国际竞争性招标(ICB)范畴,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贸易方式。参照国际竞争性招标的规则,扼要介绍了船舶建造工程招标与投标的基本原则,一般程序和投标技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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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正雄 《上海海运学院学报》2003,24(2):187-192
海商留置权与民法留置权存在一定的差异,其中的合同留置权纠纷较多,判例也不稳定。本文意在对法定的海商留置权和合同确定的海商留置权作一总结,并着重对合同留置权中的运费留置、租金留置、转租运费留置和转租租金留置及其判例进行分析和分类,对其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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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只有划分并明确各个参与方的责任和权利,才能使工程项目的实施按照合同规范运作。本文结合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问题,重点分析了施工索赔时合同管理的建议,以供同行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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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及其性质 海上保险合同是众多合同中的一种,按照我国<海商法>第216条的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海上保险合同关系本来应该属于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但鉴于海上保险有许多特殊性,故<保险法>第153条规定:"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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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合同能源管理(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节能减排是每个负责任的企业都要努力做好的事情,这也是于国于民于企业自己都有利的事情。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个新型的节能合作模式目前广受业界欢迎。"绿色物流、出色服务"作为厦门港务物流有限公司的服务质量方针。5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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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系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合同,也即因欠缺有效条件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合同。我国的航运业随着改革开放的大潮也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在发展的同时,出现丁许多问题,特别是在运输合同的主体资格问题上,人们的认识不尽相同。下面仅就我国的法律、法规来谈谈我国对海运无效合同的具体规定。 一、无效合同的法律依据 《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要求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或以运输船舶经营沿海、内河省际运输的,应申报交通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以本人名义为他人托运或承运货物,收取运费差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