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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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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楚平  陈远达 《珠江水运》2006,(Z1):158-161
提单争议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历来在国际国内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原因在于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的规定相差悬殊,而这些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又不同程度地限制了提单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利。本文通过阐述提单背面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条款的性质,进而对不同情形下提单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条款的效力和适用范围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2.
案 例 原告国内某公司诉被告比利时某航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交付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认为,该提单背面条款第27条“法律和管辖”记载:“本合同引起的争议,根据原告选择,或是由承运人注册营业机构所在国法院、或者由依据南非共和国法律  相似文献   

3.
第16条,托运人营业地(shippersplace of business) 托运人(Shipper)是接受委托而将货物交付承运并获得提单的公司或个人。在租船人与托运人为同一主体的情况下,船东与租船人的关系以租船合同为主,提单仅作为承运人收到货物的证据。然而,在租船人与托运人并非是同一主体的情况下,作为提单收受人的托运人与船东的法律关系以提单为准。此时的提单便不仅仅是收到货物的证据,而是一种运输契约。即使提单没有包括租船合同的所有条款,或者带有租船合同所没有的条款,也不会变更船东与租船人之间的租船合同,除非租船合同双方同意提单条款可以修订租船合同条款。在托运人与租船  相似文献   

4.
赵阳  郭凌川 《世界海运》1999,22(2):37-38
根据两起案例,分析提单管辖权的效力问题,阐述我国处理此类案件应遵循的原则。  相似文献   

5.
李寄 《中国水运》2007,7(4):235-236
首要条款是提单诸多背面条款中重要的条款之一,不仅关系到提单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义务,而且还会涉及有关法律适用的一系列复杂问题。提单背面条款中还会出现法律选择条款、地区条款、管辖权条款等一些规定法律适用方面的条款,使得首要条款的性质、效力等问题变得错综复杂。而要解决首要条款的效力问题,避免同一案件适用不同的法律,产生不同的结果,必须要先认清首要条款的性质。  相似文献   

6.
李媛媛 《中国水运》2006,4(12):161-162
本案的案由是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货主与船东之间就损害赔偿问题发生纠纷.主要争议为海牙规则是否适用于本案以及赔偿责任限额应为多少.产生争议的根源就是提单法律适用问题.本文拟从案例入手就提单首要条款和提单法律适用条款的关系进行分析总结.  相似文献   

7.
在期租船合同下,提单的签发是比较容易发生问题的,这主要表现在承运人的认定、是否遵守租船人的签单指示、提单的格式等方面。本文不谈任何理论问题,而是从实践角度对期租合同下提单的签发进行讨论,希望得到各位同仁的认同。 期租合同条款对提单签发的要求 一般地,期租合同对提单的签发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规定船长或船东应签发所呈交(ASPRESENTED)的提单。这是期租船租船人非常重要的商业自由。因为期租船租船人在以后的航次经营中需要根据货方的要求签发不同格式的提单,如不同抬头的提单、运费预付或到付提单、简式或班轮条款提单等。当然合同还会有另外的条款说明如果船东签发了所呈交的提单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有关转换提单的争议很多,已引起航运界的普遍关注。本文在分析了转换提单的涵义、功能、对船东的风险以及目前船东办理转换提单程序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对船东如何办理转换提单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9.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本以实际工作经验浅谈提单的三个职能及其对船东的影响。  相似文献   

10.
杨俊敏 《中国水运》2004,2(4):103-104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保障海运业的发展,有利于鼓励海上救助,符合"公平责任"的要求.本文力图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比较76公约和57公约矛盾之处,阐明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下船东责任限制管辖权和安全问题,期望对我国船东在申请责任限制之时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1.
(甲)按实际装船货量计算,并以流通货币支付主要条款第13条所规定之运费I; (乙)预付。如果按主要条款第13条规定装完货支付运费,不管船舶与货物灭失与否,运费都是绝对所得,不可退回。 除非船东巳收到应付运费,任何人不能要求船东及其代理人签发或背带有“运费预付”字样的提单;  相似文献   

12.
第三条:船东/注册地(O(?) 船东J 指用自己拥有或租进的船舶从事国际海上运输活动并签发其本公司提单的货物承运人。投入运力和签发本公司提单是构成船东身份的整体条件,不能分割。分割开,仅投入运力而不签发证明其身份的提单,或能签发提单却没有投入运力,便不能构成完整意义的船东。实践中,坚持与真正的船东合作,有助于预防海事欺诈案例的发  相似文献   

13.
一、海运欺诈的分类 根据我们了解到各船公司和代理在东南亚地区遇到的海运欺诈事件,归纳有如下几种情况: 1、租船情况下,租家代理在未得到船东授权下,签发两套正本提单或简式提单,货物在卸港被其中一个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取,造成船东被另一个正本提单的持有人提控; 2、船东代理应发货人要求签发内容不实(如数量、货名、装卸港)的提单以便发货人结汇,造成收发货人的纠纷而涉及到船东; 3、贸易一方利诱船东代理签发转换提单,以符合信用证结汇的需要,达到欺骗另一方的目的; 4、无单放货和凭不实或不良信誉保函放货造成收发货人的纠纷,致使船东受到牵连而被提控; 5、资信不良的租船经纪人与船东勾结,以鬼船为租家服务,达到骗取货物的目的。 国际海事局对海运欺诈分为以下四类:  相似文献   

14.
一租家以修改后的NYPE条款租用一船东的船从巴西往亚洲运圆木。圆木装在了甲板下的大舱里。装货和积载是按照租家指示进行的,但绑扎足由船东/船员负责进行的。甲板货绑扎不足,违反了IMO《甲板运载圆木实物规则》,结果造成部分甲板货在恶劣天气下灭失,并导致船体损坏。 租约中原先印刷上去的标准条款中的第24条被删除了,因此美元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不适用于本租约。租约中其他相关条款规定如下: 第8条: 租船人负责在船长的监督下进行装货、积载和平舱、卸货、绑扎、垫舱、加固、理货和解绑货物,并负担费用;船长按所提交的货物、大副收据和理货报告签发提单。 附加条款第48条: 尽管绑扎和解绑是由船员进行的,船员视为租船人的雇员。 附加条款第48条: 1.租船人要确保提单与大副收据严格一致,……包括大副收据上的一切条款和批注。 2.租船人要赔付船东因提单与大副收据不一致而造成的任何灭失、损害、延误、花费、成本、索赔或其  相似文献   

15.
文中在分析“海娜号”事件基本案情基础上,着重就该案中船舶扣押的管辖权问题以及旅客的权益保障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要在明确其管辖权的基础之上,正确并合理地行使扣押管辖权,避免对无辜人员造成过度的侵害,同时要注意第三方权益保护。  相似文献   

16.
郑国金 《中国水运》2007,7(2):263-264
在世界上百余种海运提单(简称提单)中,半数以上的提单中印有“不知条款”,表示承运人对提单上有关货物的包数、件数、重量或体积等记载不负责任。本文对海运提单中不知条款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7.
张国军 《世界海运》2013,(11):39-45
试图从海事行政案件的概念、特征入手,通过梳理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权更迭的历史沿革,并深入挖掘其后的社会历史背景,在对域外法院设置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之上,客观评价海事法院行使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利弊因素,并据此提出当前历史条件下,海事法院应当对海事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  相似文献   

18.
梁靖 《天津航海》2005,(2):34-36
在海牙规则和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下,货物承运人要负责照管货物,并可能对货物的灭失和损害负责。本文主要关注在舱位共享协议普遍存在的情况下,租船合同下签发提单时,美国法院如何判断哪一方是承运人。并讨论关于集装箱货位租赁中有关承运人问题的司法判例会对承运人援引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下的责任限制产生何种程度的影响。  相似文献   

19.
文中主要以我国的海事管辖制度核心部分之一——海事请求保全制度的管辖权问题为基础,阐述了我国民商事程序法引入实体管辖权及非实体管辖权的必要因素,系统的研究了我国海事管辖权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自己的具体建议,供大家借鉴与参考。  相似文献   

20.
本文以美国货物保险法律发展为主要视角,对货物保险合同中“不受益条款”的由来、发展及作用进行了阐述。考查了该条款与提单保险利益条款的关系以及它们在司法实践及保险实务中产生的影响。从法理价值角度提出了该条款存在的合理性。文章以英国ICC规定的“不受益条款”为蓝本,分析了其与代位求偿权的关系。最后阐述了中国法对“不受益条款”及相关问题的态度和贸易与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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