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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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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运用《船员集体协议》规定中远(部分)船员的伤病亡赔偿标准 中国法律对船员伤病亡没有规定特殊的赔偿标准,《中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规章规定的伤病亡赔偿标准适用于所有劳动者.从平等对待所有劳动者的角度来说,中国政府未来在立法层面不太可能出台有关船员伤病亡的特殊赔偿标准.《香港雇员补偿条例》有关伤病亡赔偿标准,也是适用于在香港受雇的所有行业的雇员.  相似文献   

2.
《世界海运》2009,32(11):30-31
2006年2月第94届国际劳工(海事)大会审议通过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目前这个公约还在各国审议批准之中。国际海事界普遍认为,海事劳工公约的通过,在世界劳工史和海运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必将对海事界产生深远的影响,并将构成今后全球质量航运(Quality Shipping)的重要内容。这项被称为全球120万海员的“权利法案”,将与国际海事组织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一起,构成世界海事法规体系的四大支柱。  相似文献   

3.
系统分析在后金融危机时期激烈的船员劳务市场竞争中中小型船员劳务输出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中小企业应从企业管理、船员队伍建设和市场拓展等方面寻求突破,为中小型船员劳务输出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些思路和方法。  相似文献   

4.
《中国远洋航务》2010,(1):44-44
建立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既是维护海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海上劳动关系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一项重要工作。“全国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交通运输部、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中国船东协会三方组成。该机制以服务中国航运发展、  相似文献   

5.
国际劳工组织(ILO)于2006年2月23日在日内瓦举行了第94届大会暨第十届海事大会,以绝对多数票通过《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为全球超过150万海员提供各种权利和保护,致力于保证海员的体面工作和保证船东在公平竞争中的经济利益。《公约》于2013年8月20日起正式生效实施,对我国船公司的船员管理运作、船员的福利待遇、船员职业安全与健康、船员招幕与安置、船舶设计与建造等诸方面带来一系列较大影响。  相似文献   

6.
自90年代初以来,中国的国际海运运价已经全面放开,航运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根据市场规律和供需平衡原则自主制定运价,我国国际航运市场业已在整体上形成符合经济规律的运价调节机制,国际航运市场的开放程度也已经达到了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然而,在去年9月13日,中远集运等9家经营上海至日本航线的班轮公司和宁波远洋运输公司等5家经营宁波至日本航线的班轮公司,在上海航运交易所却签订了《中日航线市场运价自律协议》(以下简称《自律协议》)。尽管该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遏止恶性价格竞争的作用,但是我们却必须注意到其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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