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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是海商法中非常古老的一项法律制度,其目的是通过赋予救助人救助报酬请求权来维护海上航行安全。一般情况下,海难救助仅发生在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相关公约和各国立法对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海难救助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然而,在实践中,国家主管机关也可能会加入到海难救助中来,这使得此时的海难救助中的法律关系复杂化。国家主管机关在进行海难救助活动的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如何、应享有哪些权利同时又应负担何种义务,违反相应义务后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我国立法规定得并不明确。本文通过对我国立法及相关公约的规定进行分析,对国家主管机关在海难救助中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进行简要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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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是海上运输中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为了航海贸易的发展,立法者考虑希望通过制定救助法律,达到鼓励人们去救助危难中的船舶的目的。由于救助行为的环境、方式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及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在救助过程中和《1997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的运用上有许多值得我们思考的法律问题,本文试从以下三方面谈谈这方面的问题。 一、港监在海难救助中的法律地位及作用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要求各缔约国须建立救助协调中心及救助分中心,全国性救助机构须全面协调救助服务,协调所需设施,包括各中心都须有适当通信设施,还须指定国家服务机构作为救助单位。《公约》还规定缔约国搜救机构作出必要的安排,为在其海岸附近的海上遇险人员提供适当的搜救服务并划分搜救区域以利分工。国家之间的合作也由批准国的救助中心协调其工作。《公约》还规定,缔约国在其运用的国家法律规章制度约束下所批准其他缔约国的救助单位,为了搜寻发生海难地点和救助遇难人员的目的立即进入或越过其领海或领土,在此情况下,只要可能,搜救工作须由批准国搜救中心协调其工作。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就是我国按《公约》要求建立的海上搜救协调机构,各地的分中心是它的派出机构,负责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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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海难救助制度的发展,如何鼓励救助人积极救助遇难船舶和减少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国际海事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船东互保协会作为船东的责任保险人,促进了国际救助公约和劳氏救助合同的不断完善,日益参与到救助活动之中,并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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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中的特别补偿制度内容进行了分析,并通过长崎精神案以及SCOPIC条款阐述了特别补偿制度的发展前景,并提出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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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报酬的分配是海难救助制度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分配方案的合理、公正与否直接影响鼓励救助这一目的能否实现。分析了我国海难救助报酬分配的现状,比较、借鉴国际救助公约和英、美等国国内法相关规定,为完善海难救助报酬分配提出了几点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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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水运》2019,(14)
作为海商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按照《1910年关于统一海难救助某些法律规定的公约》,"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一直被公认地遵循和贯彻着。然而,近代以来,航运业的发展使得航班次数增长,装运货物的种类也日益复杂。一旦发生海难,燃料和高污染货物的大量泄漏会带来相当严重的环境污染,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存续带来极大的威胁。因此,救助人开始探索对海洋环境污染进行救助。以"阿莫柯·卡迪兹"案为代表的一系列污染性海难推动了救助补偿制度的发展,使得人们不得不对业已落后于时代的传统救助制度进行重新的审视。此后,针对海难救助特别补偿制度中存在的一些不完善、不明确之处,"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等补充条例被陆续颁行,制度的可行性、有效性也因而得到了落实。本文试从定义、内容和制度方面,对海难救助特别补偿制度及其发展历程进行简要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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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久历史所流传下来的海难救助制度所规定的赔偿制度没有对社会的整体环境加以衡量。而1989年的国际救助公约中,对海难救助增加了特别补偿制度。从而,我们开始了对海洋环境的立法意义上的保护。海难救助中的特别补偿制度具有法理学基础上更具体的实用价值,值得我们探析。本文从法理学制度价值角度出发对此特殊制度的各种具体价值进一步分析,并且逐列出十一点特殊补偿制度的价值,全方位地阐释了该制度的宗旨和意义。其优越性仍值得我们今天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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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补偿条款是《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一个新增加的条款,它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的“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原则,鼓励了救助人从事对构成环境污染威胁的船舶救助的积极性,推动了海上救助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作者从特别补偿的含义,成立要件及实现等方面对这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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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报酬的分配是海难救助制度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分配方案的合理与否,公正与否直接影响鼓励救助这一目的的实现。分析了我国有关海难救助报酬分配的现状,比较、借鉴有关救助公约和英、美、日等国家国内法,为其完善提出了几点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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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保障海运业的发展,有利于鼓励海上救助,符合"公平责任"的要求.本文力图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比较76公约和57公约矛盾之处,阐明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下船东责任限制管辖权和安全问题,期望对我国船东在申请责任限制之时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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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弄清《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与《1989年国际救助打捞公约》的关系,首先必须弄请这两个公约的宗旨和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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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印尼交通部长Mangindaan对正在印尼进行访问的IMO秘书长关水康司表示:印尼正式通知国际海事组织(IMO),批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三、四、五和六,以及《国际海上搜寻和救助公约》(SAR)。关水康司高度赞赏了Mangindaan的努力,并希望他继续加快推进印尼对其他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的批准,包括《2004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和《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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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海上遇险者提供援助是每一位海上工作人员的义务,这一点在SOLAS’74/88公约、SAR’79/98公约等国际公约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公约要求缔约国政府建立相应组织、安排必要的值守,并救助海上遇险者。1989年中国组建了各级海上搜救中心(RCC),专门负责指挥海上遇险事件的搜救。但在实施搜救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各种问题,下面将介绍对“强泉369”轮的救助过程及存在问题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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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对多式联运中经营人责任制度的现状以及多式联运公约中有关条款进行评述,认为公约在促进经营人责任制度统一的努力中未尽人意。在近年海上货运公约发展趋势渐趋明朗的情况下,需要打破公约的僵局,促成新的统一观念。基于此,本提出了关于实现经营人责任制度统一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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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介绍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产生的背景及修正内容,提出了履行公约对救助船员培训的相关影响及应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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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目前国际公约和我国立法对国家主管机关从事或控制的海难救助均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所以该种救助到底应如何界定、各当事方在进行海难救助活动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如何、这种特殊的救助都有怎样的分类以及主管机关得否享受救助报酬请求权等问题无疑都成为实践及理论争议的焦点。通过对我国立法及相关公约的规定进行分析,并结合实践判例对国家主管机关从事或控制的海难救助从上述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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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是海商法所特有的法律制度,是指救助人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救助处于危险中的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行为.航运实践中,海难救助往往是通过救助人与被救助人订立海难救助合同来进行的.无论是<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还是我国<海商法>,对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和货主订立海难救助合同均作了明确的规定.船长代表船舶所有人订立海难救助合同应毫无疑问,因为船长与船舶所有人之间存在着雇佣关系,海难发生且必须他人救助时,船长往往会得到船舶所有人的授权,或者说雇佣合同本身就已赋予了船长这一权利.但是,船长代表货主订立海难救助合同似有疑问,尽管法律作出了这种规定,但在救助实践中仍会产生适用上的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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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工搜救工作现状 我国于1985年加入<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国际海事组织的A类理事国,承担公约赋予的对海上遇险人命及时救助的国际人道主义义务和责任;海上搜救工作也是综合国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对外形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