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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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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方物流与国际货运代理的区别 (一)定义之区别 1.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 国际货运代理(简称货运代理)来自于英文"the freight forwarder",freight本意为被运输的货物,forward作为动词有发送、转运之意,所以forwarder可以理解成"运送东西的人"或"代运人"或"转运人","the freightforwarder"本意就是为他人安排运输的人.目前国际上对于货运代理没有一个统一的称谓,有的国家称之为"通关代理人"或"清关代理人",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货运承揽人".  相似文献   

2.
众所周知,远洋运输中介人(Ocean Transportation Intermediary,简称,“OTI”)是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中引入的新概念。根据新法律中的定义,远洋运输中介入是指远洋货运代理人(ocean freight forwarder)或无船承运人(non-vessel-operating common carrier,简称“NVOCC”)。远洋货运代理人、亦称为货运代理人,是指在美国代表托运人通过公共承运人从美国发运货物和为这些货物订舱或以其他形式安排舱位,以及制作单证文件或从事与这些货物出运有关的业务活动的人。无船承运人则是指不经营用以提供海上运输船舶的公共承运人,但对于远洋公共承运人、即集装箱班轮公司来说,它是托运人。  相似文献   

3.
已于今年5月1日生效的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引入了远洋运输中介人(ocean transportation intermediary,简称“OTI”)的概念。远洋运输中介人包括了远洋货运代理人(ocean freight forwarder)和无船承运人(nonvessel-operating common carrier,简称“NVOCC”)。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在为新法律所制订的实施细则中,对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的业务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根据它们各自的业务范围,可以知道货运代理人的经营收入来自发货人所支付的货代服务费(freight forwarding  相似文献   

4.
杨志刚 《集装箱化》2001,(10):21-23
1 国际货运代理人充当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之定位 国际货运代理人一词,国际上虽没有公认、统一的定义,但在一些权威机构出版的工具书中均有一定的解释.联合国亚太经社会的解释是:"货运代理人代表客户取得运输,而本人并不起承运人的作用";国际货运代理人协会对国际货运代理人作的定义是:"国际货运代理人是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取得货物运输的人,其本人不是承运人".  相似文献   

5.
1999年5月1日生效的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以下简称“《改革法》”)对《1984年航运法》(以下简称“《航运法》”)作了修改。远洋运输中介人(ocean transportation intemlediary)就是《改革法》中引入的新概念。 根据《改革法》中的定义,远洋运输中介人是指远洋货运代理人(ocean freight forwarder)或无船承运人(non-vessel-operating comnon carrier)。也就是说,《改革法》继续沿用了《航运法》中对远洋货运  相似文献   

6.
姚荣芬 《水运管理》2004,26(9):19-21
传统的国际货运代理人主要是替客户安排货物运输、代收代付运费、申请进出口报关、检验等业务,充当代理的角色。随着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人不再以单纯的代理人身份出现,有时直接以承运人的身份与客户订立运输合同,或直接签发自己的提单给客户,成为无船承运人。近几年来,国际货运代理人又充当起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其业务范围有了进一步的扩展。本文着力比较了国际货运代理人、无船承运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之间的异同,并通过案例分析阐述了从事第三方物流的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责任和义务。  相似文献   

7.
杨玲 《天津航海》2008,(1):39-41
在货运代理业务中货运代理人垫付运费的情况下,货运代理人(受托人)可能面临着无法从委托人(转委托人)处收回运费的风险,为了降低这种风险,货运代理人经常采取扣留全部或部分单据(本票业务或前票业务的)的做法,催促委托人(转委托人)向货运代理人支付其已垫付的海运费。笔者认为,在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货运代理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保留单据;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货运代理人交付单据的义务不构成一项独立的给付义务,是货运代理合同主给付义务的内在要求,是包含在主给付义务中的,货运代理人不能以委托人未支付代理费用或垫付费用为由不履行向委托人交付单据的义务。否则应承担不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8.
随着国际贸易、运输方式的不断发展,其涉及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广,当事人众多,情况错纵复杂,致使从事具体业务的人无力一一亲自处理。经营每一项业务,更多的工作则需要委托代理人去办理,其中.货运代理人起了重大的作用。虽然货运代理人的历史已有几百年.但近几十年来发展迅猛。从货运代理人的基本法则和具体承担的业务看,主要有两种类型。如货运代理人接受货主委托,并将货物交承运人运输和办理具体出口业务时,他仅是货主的代理人.  相似文献   

9.
刘桢  李鹏  刘京利 《水运管理》2008,30(6):22-24
为正确认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并依其法律地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就实践中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认定的几个标准进行分析,认为明确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认定标准有助于国际货运代理人明确法律责任,建立更好的风险防范机制,对当事各方责任和风险的分担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解决货运代理业务纠纷的基本前提。  相似文献   

10.
国际货运代理业虽然已有600多年的发展历史,但目前国际上尚无一个统一的定义.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名称,有的称之为"通关代理行"、"清关代理人",有的称之为"船货代理",我国则称之为货运代理.同时,由于各国货运代理业在部门设置、分工、职责上有很大不同,因此各国对货代业的管理也千差万别,没有一个统一模式.  相似文献   

11.
根据《货运代理管理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2004年1月1日商务部颁布的《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第七条进一步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具有行政垄断职能的单位申请投资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相似文献   

12.
我国通过《国际海运条例》后,传统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和作为独立经营人的界限比较清楚了,在市场准入、经营规范等方面与过去都有明确的区别。但是,传统国际货运代理基本理论在基本概念上的关系仍然没有被理顺,观念之间的混淆仍然存在,这是事实。本从探讨国际货运代理基本概念出发,以期通过一系列论式讲座,重构我国国际货运代理基本理论框架,为实践提供明晰的、确定的知识体系。  相似文献   

13.
刘盈  郏丙贵 《集装箱化》2007,18(11):34-36
近几年,国际货运代理与物流之间的关系经历了3个阶段的变化:起初强调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该向物流服务转型,两者之间似乎属于不同行业,界限分明:然后提出“货运物流代理业”概念,将货运代理业理解为从属于物流,为物流企业提供代理服务(实际上,“货运物流代理业”与“货运代理业”两概念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最后,提出“货代物流业”概念,将货运代理业理解为物流业的组成部分,货代企业从事的本来就是物流业务。  相似文献   

14.
洪丽 《集装箱化》2013,24(5):29-31
1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内涵国际货运代理业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组织、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提供国际物流增值服务的行业。[1]需要注意的是,国际货运代理制度不同于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代理制度。《民法通则》第63条  相似文献   

15.
张颖 《中国河运》2008,(3):50-51
从海上运输的发展来看,无船承运人是在国际货运代理人从运输合同的中介演变至运输合同主体的过程中产生的,无船承运人是货运代理业务的延伸和发展。因此,无船承运人身上也具备了某些货代的特征,但其与货运代理人仍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文章着重分析了二者的区别,以及无船承运人管理制度中的问题及建议。  相似文献   

16.
<正>一 顾名思义,货运代理业是作为货主代理人代办货物运输及相关手续的行业,代办内容包括代理报关、代订舱位、代办进出口货运必须的商检、卫检、动检手续等等。严格从法律角度而言,作为代理人,货运代理企业应以被代理人——即货主的名义从事上述活动,除收取代理佣金之外,不能从代办活动中获取其他利润。通常人们将货运代理企业所从事的上述业务活动方式称为单纯代理的货运代理。 事实上,现今货运代理业的业务范围已远远超出了单纯代理业务范畴,除了为客户代办进出口货运中的“一关三检”手续仍为明显的纯粹代理行为外,拥有堆场集卡车队的货代企业为货主提供货物堆存、集卡陆路运输时实际担当了仓库与陆路承运人的角色,而货代在为货主安排订舱及内陆段运输时能否赚取差价亦是争议颇多。根据我国外经贸部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范围的有关规定,它可以经营“订舱、仓储;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  相似文献   

17.
陈小玲  木梓 《珠江水运》2012,(15):50-51
随着航运市场和物流服务的发展,货代企业的经营范围和服务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变化,由传统的“分项”代理变为上门收货、陆路运输、装船、交付货物等“包揽”代理。尽管这一方式的出现给买卖双方带来了便利,但是如果运输途中出现了问题,也更加容易引起纠纷。广州海事法院近来受理了多起这种类型的案件,院方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的时候表示,这种采取包揽代理的货代方式,在委托不明的情况下,货物发生短少或灭失后,货主可将货运代理人诉之法庭,而货运代理公司在签署此类代理协议时需以书面形式告知货主。  相似文献   

18.
《水运管理》2014,(9):F0004-F0004
深圳市华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是由中国商务部批准的国家一级货运代理企业(MOFTEC19369),开获国家交通部颁发的“无船承运人”资格(MOC—NV00275)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航空运输一类代理资格(经营批准号30678)。公司是国际货运代理协会(FIATA)会员和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CIFA)会员。并且是深圳货运代理协会副会长单位。2006年至今,公司连续被评为“中国货代物流百强”企业。2011年,公司还被评为“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  相似文献   

19.
刘海  韦颖 《珠江水运》2006,(11):33-35
无船承运人多由国际货运代理人发展而来,实践中常存在一个企业同时是国际货运代理人又是无船承运人的现象,人们难以将两者加以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虽规定了无船承运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了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及其签发提单的法律效力,但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本文将在明确无船承运人及国际货运代理人概念的基础上,从理论和实务方面将之加以区别。  相似文献   

20.
《珠江水运》2007,(12):51
最近上海航运交易所为“2006年度航运及其辅助企业资质信誉评估”中获得名次的企业授牌。资信评估中夺魁的国际班轮运输企业、国际船舶代理运输企业、国际货运代理运输企业分别是: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上海联合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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