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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一定程度上可以称之为机动车维修行业的根本大法,无异于"尚方宝剑"。《规定》始自2005年8月1日实施的原交通部令2005年7号,并根据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发展情况,为顺应时代需求,曾于2015年8月和2016年4月分别对《规定》做了2次修订(分别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17号和2016年37号的形式发布),10多年来,该规定对规范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承托修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该规定已不能完全满足汽车后市场的发展需求,为此,交通运输部再次对《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19年7月8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20号的形式发布。那么这次修订后的新版《规定》有哪些需要特别关注呢?本期我们一起来关注一下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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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护与修理》2019,(17)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一定程度上可以称之为机动车维修行业的根本大法,无异于"尚方宝剑"。《规定》最早始自2005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原交通部令2005年7号,并根据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发展情况,为顺应时代需求,曾于2015年8月和2016年4月分别对《规定》做了2次修订(分别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17号和2016年37号的形式发布),10多年来,该规定对规范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承托修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该规定已不能完全满足汽车后市场的发展需求,为此,交通运输部再次对《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19年7月8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20号的形式发布。那么这次修订后的新版《规定》有哪些需要特别关注呢?新修订的《规定》第四十四条提出:建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认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那么,这里提出了建立机动车维修经营黑名单制度,但是具体办法还要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且明确了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认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黑名单。这只是抛出了一个命题,建立机动车维修经营黑名单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本期就来关注一下黑名单制度的相关问题,以期为机动车维修行业黑名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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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已于6月24日以2005年交通部7号令颁布,自2005年8月1日起实施。《规定》实际上是对由国务院406号令颁布的“道路运输条件”相关条款的细化,是指导机动车维修行业发展的一个纲领性文件。《规定》对整个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方面的一些重大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归纳起来,《规定》至少有“三个亮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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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订给汽修行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1.由"经营许可"到"经营备案",从良好到更好早在2005年,原交通部首次颁布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伴随着机动车维修业的蓬勃发展,该规定自颁布以来经历了三次修订。第一次是在2015年8月8日,第二次是2016年4月19日,第三次,也是最近一次,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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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交通部部务会通过,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这实际是对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由国务院406号令颁布的“道路运输条例”,在车辆维修部分的具体实施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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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金华市运管处为贯彻落实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9号令)等有关规定,决定从今年3月起对全市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实施继续教育制度,该文件规定汽车(摩托车)维修技术人员每3年参加1次继续教育,每次课时不少于20个小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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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24日,国家交通部以7号令的形式颁发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国务院颁发《道路运输条例》以后的一部重要的实施性、操作性的规章之一。《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对整个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方面的一些重大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对指导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健康发展将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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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质量信用,即企业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水平及与之相关经营活动的诚信度,是社会信用体系中基础和核心的部分。对经济主体的质量信用活动进行客观评价,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是强化企业质量与信用意识,引导社会选择产品或服务,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手段。面对社会关注度日益增加、质量信用有待提高的机动车维修行业,交通部2005年7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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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襄樊运管部门在进行机动车维修经营资质审查中坚持竣工出厂检测制度,对不具备维修竣工质量检测能力的维修企业必须与具备维修质量检测能力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签定质量检测委托合同,保证维修竣工质量检测工作落实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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